1楼nancyhong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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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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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〇〇九年长宁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产生日期:2009-03-30 发布日期:2009-04-14 索引号:RC0300000-2009-025 来源:区教育局 作者:
访问次数:1175 内容描述:
产生日期: 2009-04-14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记录形式: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载体类型:
文件编号: 长教〔2009〕20号 关键字: 教育 初中 招生 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9〕12号]精神,为规范、有序地开展长宁区初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现就长宁区2009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政府责任,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法实施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
3、坚持政府对公办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合理设点布局,保证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额。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二、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9〕12号]的要求,依法开展招生工作,确保2009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2、各学校须建立2009年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
3、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根据区教育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招生报名、信息公示、接受材料等工作。
4、各公办初中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安排适龄学生入学,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5、各学校需根据区教育局规定的计划数进行招生,严禁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学校不得擅自扩大班级规模,突破班额数。2009年本区初中起始年级的班额数控制在35人以内。
6、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三、实施细则
㈠ 各类招生
1、关于公办初中就近入学
根据区内中小学设点布局的实际情况,相对就近均衡配置生源,实行部分划片电脑派位和部分对口入学相结合的初中入学办法(电脑派位和对口方式见附件1)。
2、关于民办学校招生
⑴
民办新世纪中学、新虹桥中学实行自主招生,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区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时间为2009年5月9、10日。
⑵
民办初中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09年5月16、17日。
⑶
民办初中在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应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册》)作为录取的依据。民办初中学校于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⑷ 经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公办学校的电脑派位和对口入学。
3、关于体育、艺术特色项目的招生
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要求见《2009年长宁区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意见》(见附件2)。
4、关于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招生
本着“规范有序、统筹规划”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符合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
5、关于外国学生的招生
根据外国学生就读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规范管理外国学生的入学工作。外国学生的入学由教育局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到具有招收外国学生资质的公办学校。
6、关于随班就读学生
根据我区区域特殊教育的实际情况,初中阶段随班就读采用相对集中、就近分配。小学五年级随班就读学生在小学结业后由区招生考试中心根据其居住地址,相对就近安排到市三附校、新古北中学或新光中学进行随班就读。
㈡ 报名工作
1、公办初中电脑派位和对口入学报名条件
⑴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在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和对口免试就近入学;
⑵ 在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中,凡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子女,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和对口免试就近入学;
⑶ 持有本市“蓝印户口”(在有效期内)并在本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和对口免试就近入学;
⑷
本区应届小学毕业生中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和对口免试就近入学;
⑸ 跨区县就读的本区户籍五年级毕业生,初中阶段回本区就读的,根据其户籍地址所属的块面,通过电脑派位和对口免试就近入学。
2、本市户籍(包括蓝印户口)小学阶段在本区跨区县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若初中阶段继续在本区就读,须向所在小学提出继续就读的书面申请,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和对口免试就近入学。
3、外国学生的报名
⑴
本区应届小学毕业生中的外国学生,可向现就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外国学生继续借读申请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到具有招收外国学生资质的公办学校。属华侨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根据其所在小学的对口情况,通过电脑派位和对口免试就近入学。
⑵
其他符合借读条件的外国学生,需要在本区就读初中,向区教育局基教办提出借读申请,填写外国学生借读申请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到具有招收外国学生资质的公办学校。
4、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的报名
在本区就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可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继续借读申请,由区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审核,根据其居住地址、学校的学额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就读。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
1、成立区招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规划管理、统筹实施本区初中阶段的招生入学工作。
2、主动协调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招生事件,对违规招生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
3、发挥督导、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加强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区教育局和区政府督导室将加强对本区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将招生入学的督查结果作为评定学校工作、创建文明单位、评选先进、校长职级评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民办学校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4、进一步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完善本区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告知制度和招生政策信息公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本区将向社会公开或上网公示以下信息:
⑴ 《关于2009年长宁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⑵ 长宁区初中阶段学校规模、招生计划和校舍场地条件;
⑶ 长宁区初中阶段学校教育教学、后勤设施设备和师资配置基本情况;
⑷ 长宁区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意见;
⑸ 民办学校招生的基本信息;
⑹ 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主要日程安排
日 期内 容
3月30日前召开初中招生工作布置会。
4月15日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本区初中招生入学供政策以及市教委规定的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信息。
4月25日体育、艺术特长生特长测试。
4月30日⑴ 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统计;
⑵ 跨区县就读毕业生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截止日。
5月9~10日民办初中学校报名。
5月11日前体育、艺术特长生拟录取名单交区教育局审批。
5月13日体育、艺术特长生录取名单审核完毕并反馈有关学校,各学校及时告知学生录取结果。
5月16~17日民办初中学校对相关报名学生进行面谈。
5月23日前交换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名单。
5月31日民办初中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区教育局。
6月上旬完成公办学校电脑派位工作(具体派位时间另行通知),并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
6月30日公办初中招生入学工作结束。
8月15日前各初中学校完成向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