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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招聘] 有人能帮忙解一下吗?

本人不是专家,但对合同法稍微研究了一下,以下可作为参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公司保持同样的薪酬福利和你续签,你不同意的情况下,拿不到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你能证明你在这个公司连续工作多少年,你就能得到几个月的赔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另外提醒一下,该年度的年假没有休完的,可以得到3倍年假天数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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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辛癸妈妈 的帖子

劳动法没有规定补偿工龄从2008算起,你可以看一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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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明确规定了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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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我爱圆圆 的帖子

以我的理解,是看谁不愿意续签。合同法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执行日期是2008年1月1日,而没有限制补偿日期从2008年1月1日起。
这主要针对以前合同期结束了,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这种情况。也限制了公司在合同期结束时不能随意解聘员工。

个人理解,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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