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JAN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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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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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鉴定出医疗事故,还负轻微责任?这就是中国的法律!真是气愤!八十年代,有亲戚生孩子时也由于医院疏忽,致使孩子严重缺氧,抱着残疾女儿养了五年,最终还是走了。二十世纪的中国公民已经有维权意识,但整个社会的服务概念和意识还太差,特别是这些官方机构的工作人员,而作为医疗机构随便对待一个患者,后果真是不堪设想。记得WILLIAM三个月时着凉拉肚子,去新华医院看,一次没好,再去一次,既然你们抱怨还没好,(也不管化验正常),就再给你吃“药”(我们家长后来才知是抗生素),就这样,致使儿子拉了整整三个月,又跑了三个月医院,吃了三个月中药……更可气的就是现在2005年了,民告官有理还是赢不了,好残!
我们支持受害者,希望大家拿起法律武器,为我们的后代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