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楼jijing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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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5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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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浦 区 教 育 局
关于2006年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94号)的文件精神,现对2006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基础教育“市、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管理机制,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政府对公办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合理设点布局,满足每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
(三)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配置状况和招生信息公开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二、招生政策与工作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不得通过组织书面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认真贯彻“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基本均衡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
1、坚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公办小学新生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公办初中学校接收小学毕业生按照“免试划块、相对就近、动态轮换,对口直接升入初预班学习”的原则,满足辖区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需要。
2、坚持“两个为主”的原则,通过对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集中审核借读条件(户籍证、暂住证、房屋租赁证、预防接种证、独生子女证、父母务工证和综合保险证等)、相对就近统一安排等办法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区借读,并告知学生家长,学生在完成义务教育后经审核不符合报考普通高中学校条件,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3、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特长生的审批和管理。制定《杨浦区教育局关于2006年初中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附后),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采取小学推荐并由中学进行体育、艺术技能测试的方法进行,但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
小学阶段学校不宜举办实验班、特长班。
(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须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的规定,规范民办学校自主招生。
1、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
民办学校制定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 若存在违规条款的将责令学校及时纠正。
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的录取过程和行为。
民办小学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招生测试和面试(即入学要求和方式须符合《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不得导向学前教育“学科化”);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的方式招生新生。
民办初中招生,可依据报名者提供的小学就读期间《学生成长记录册》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学校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测试和面试或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竞赛成绩。
3、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范围的核准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我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住宿条件。
民办学校要确保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二类标准)的民办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控制其招生人数和办学规模。
民办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明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且举办者没有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规划的,或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且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举办者和学校尚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学校必须限期整改,并逐年缩减该校招生人数,直至暂停其招生资格。
三、专项督查与违规处罚
(一)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公立转制学校)招生入学的专项督查。公办学校(包括公立转制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录取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一经查实,区教育行政部门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等处分。
(二)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录取过程、招生行为的督查。督查结果作为民办学校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选拔测试和面试方式招收录用学生的,或不按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一经查实,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四、信息公开与公示制度
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以及招生信息等通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公示内容如下: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杨浦区教育局关于200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对口学校;经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等。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运动场地、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情况;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寄宿制学校还须公布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人数和比例以及学校收费标准。
五、具体要求与日程安排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班级学额数控制在40人及以内。小班化教育学校初中学校班额控制在35人及以内,小学班额控制在30人及以内。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2006年4月15日前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政策和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2006年4月30日为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的统计日。
2006年5月15日前区教育行政部门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的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报名的《告知书》。
2006年5月27、28日全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
2006年6月24日小学五年级学生毕业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门学科。
2006年6月30日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期,逾期办理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统一安排。
2006年7月20日前或最迟于开学前15天向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三)凡外省市、外区县在我区借读的及我区常住户口但跨街道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原则上在现在就读的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外省市、外区县和本区跨街道的五年级学生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就读初中。对其中需在本区初中继续申请借读的学生,由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须附有关证明),学校根据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学校将材料报区教育局审批。家长必须在4月30日前在就读学校填写有关表格,决定就读地区的去向。
六、加强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依法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严格按招生入学工作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制度,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和协调指导,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咨询、监督电话(65193660转27分机),为社会提供招生咨询服务;妥善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人民群众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及时按政策处理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中碰到的问题。
(三)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督查。招生期间,认真实行人民督察员专项督查制度,进行检查和督查。对学校招生中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及时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注:杨浦区小学招生办公室、初中招生办公室于5月9日起在长岭路50号(近延吉西路)接待入学就读咨询。 咨询电话 6562847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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