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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资纠纷急求帮助!

有关劳资纠纷急求帮助!

我于2001年12月至2005年7月在公司任职,但公司直到2005年4月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规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公司于2005年7月1日当天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让我从当天起回家休息,公司付我7-12月6个月的工资600元/月,并同时交付<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6个月.但公司在上付费用才支付了4个月时于2005年12月1日电话通知我,到公司办理手续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元给我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签订的合同到期日为2006年3月31日.再与公司交涉未果下,我到劳动局进行劳动纠纷调解,但公司以我是外地户口不适用<上海市劳动法>为由,对调解结果所应支付的费用还是坚决不付.因此我今天到法院提交了劳资起诉状.但对为期一个月的举证及开庭该做哪些工作?我目前的证据只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请了解的姐妹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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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于12月12日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过调解,我的诉讼要求是公司支付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陪偿金4个月的工资和2002年9月至2005年4月未缴纳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金>32个月.在调解时已向公司提出,但公司却坚决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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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单我没有,但每月领取工资时会在一张签收单上签字,但公司从不给员工.另公司认为我是外地户口,不适用劳动法,而认定我是劳务工,但和我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为何不适用劳动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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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的工作期限是2001年12月至2005年12月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按劳动法是一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虽然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工资单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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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觉得工资单比较麻烦。由于没有这方面经验,当初离开公司时也没留下这方面的证据(工资单和考勤卡),只有一份劳动合同。那我是否要找证人证明我是从2001年12月至今在公司工作的呢?是否要请律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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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在法院对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中查过,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且(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我现在有仲裁机构的<调解不成通知书>,那么举证应该是被告公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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