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楼吉檀迦利
(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发表于 2009-6-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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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HR都认为女员工三期时不能碰,但事实不是这样。请仔细学习劳动合同法。在第四十二条内,法律说,“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再看,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律里规定了四种情况:三十六条是协商解除、三十九条立即解除、四十条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四十一条是裁员解除。
因此,三期的女员工不可以用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解除,但可以用三十六条和三十九条解除。
三十九条即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重大损害;多重劳动关系;欺诈;刑事责任等。
因此,如果三期女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公司的制度里规定了旷工为严重违反,即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立即开除,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违法。
人力资源部的工作职责之一是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否则产假过后,人不来上班,工资还照拿以往的80%,这在企业是不现实的。所以该“煎”还得“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