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xzh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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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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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到外面培训时,老师对加班的解释是这样的:在非工作时间,从事自己本职工作(公司安排的工作,而不是自己能力差,来不及做完自己加班)。
象这样的开会,肯定不是你的本职工作,都是额外的,老板最多是给你劳务费,绝对不是加班费。那么劳务费就没有这样的死规定了,爱给不给。
当然,很多企业的LB并不会想到这一层。
而作为HR,你也可以了解这个意思,如果有员工提出异议,你可以这样解释的。当然,这样的解释就算有法律依据,人心里总是不舒服的。
没办法,HR就是双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