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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旺旺爸爸看看!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市医保局关于认真做好《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市、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7号),切实做好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工作。各区县相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实施工作做深、做细、做好。
  二、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登记审核和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登记审核工作,为逐步建立保障对象数据库做好前期准备。要切实做好保障对象医疗费报销工作,在对申请报销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审核的同时,努力为保障对象提供周到、细致的经办服务。
  三、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在为保障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有关规定,杜绝不合理住院现象。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等,目前暂参照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对2006年8月31日前入院、9月1日尚未办理出院手续的保障对象,应以9月1日零点为界,将保障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拆分,在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出具相应的医疗费收据(标明9月1日零点后的医疗费数额),并提供医疗费明细清单,以供保障对象办理医疗费报销。
  四、医保部门要配合做好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在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市医保部门、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应积极配合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做好实施的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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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少儿学生大病重病基本医保办法本月实施
( 2006年9月4日 )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自9月1日起试行。这是按照本市“十一五”规划明确的实现各类人群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全覆盖的发展目标,以及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安排,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本市近200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疗保障的重要举措。
  新实施的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办法,将对本市所有适龄对象实施全覆盖,实行城乡统筹,着重解决少儿学生在发生大病、重病时的家庭负担。新办法规定,具体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年龄在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册学生,以及按政策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人员。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专项保障资金,由政府负责筹措。上述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支付50%。
  新办法明确,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家属劳保、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原各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办法还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将继续支持推动已顺利运行十年之久的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发展,使之成为新建立的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让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
  市民如需咨询相关医保政策,可拨打市医疗保险咨询服务中心咨询热线962218或登录市医保局网站www.shyb.gov.cn查询。本报明天将刊发有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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