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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务] 关于兼职人员所得税

你们开公司,然后自拿薪酬,对吗?
建议改成发给你家退休的人的工资,不要过2000即可!
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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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康妈 于 2008-4-14 14:59 发表 \"\"

那我如果发给我家退休的人工资,劳动局会要求我们签订用工合同吗
有的区会要求用工合同,并且备案的
 这个还是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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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dy_haohao 于 2008-4-17 19:13 发表 \"\"
请问,刚重新租借了办公房,但是这个办公房是房东买下来的,请问房租怎么作帐?房东没有发票。
让房东到所在街道出租房征税所开个房租发票,只有5%的综合税
 没有其他的所得税\营业税
否则就是你出该费用或者拿其他发票抵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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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dy_haohao 于 2008-4-19 16:45 发表 \"\"
这个票能长期入帐吗?税务会查吗?我不是用来工商注册的。
当然可以,办公室租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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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大东东妈 于 2008-4-20 17:47 发表 \"\"


请问发给退休人员可以2000以内不用缴税吗? 不是劳务报酬按超过800元的标准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第382号  发布时间: 2005年04月26日 状态: 有效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税函〔2006〕526号补充规定,这里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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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dy_haohao 于 2008-4-23 19:55 发表 \"\"
能请教一些所得税清算方面的知识吗?
开帖子出来问吧
 还有好多XDJM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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