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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国际船舶代理发票的税收问题?
1楼
cx2004
cx2004
(......) 发表于 2007-8-27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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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业务也应该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吧,
既然属于代理业,根据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只是各税务局,所对减除范围的掌握分寸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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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cx2004
cx2004
(......) 发表于 2007-8-2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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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各税务局怎么样解释,根据营业税条例,
"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的直接费用都可以扣除, 直接费用至少应包括海运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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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cx2004
cx2004
(......) 发表于 2007-8-2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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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上海市税务局的一个文..如下:
第五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代理业中有关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一[1999]8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1999-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本市代理业中的若干税政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专业从事公路客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票款全部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客管处的公路建设基金、支付给保险公司的旅客保险费以及支付给运营单位的运费、路桥费,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公路客运自运业务,按票款收入全额,包括站务费一并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从事港口客运代理的单位以票款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代理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以运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码头设施使用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专业从事货运代理的单位,其货代业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应按上海市税务局沪地税一(1995)60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准予扣除支付给港口单位的费用,具体是指由交通部制定的《港口收费规则》中明确的货物港务费、货物装卸费、货物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及各杂项作业费。此外对代理委托方支付的“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即原来的进出口商品检验费、动植物检疫费、出入境卫生检疫费)、熏蒸费、租借仓库的仓库费和货物保险费也可准予扣除后征收营业税。
对货物代理单位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代理的,其货代业务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其他货带单位的代理费用,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对专业从事货运装卸代理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装卸货物而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可扣除支付给港务公司的货物装卸费、货物装卸车费、货物火车、驳船的装卸费、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和杂项作业费用,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对专业从事船务代理的单位,为船主提供引航、移泊、拖轮等各种服务时,其向船主收取的船舶业务代理费收入或船务代理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对专业从事餐饮代理的单位,为客户联系供餐单位,按客户实际用餐金额与供餐单位进行费用结算,其在该项业务中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七、对经批准专业从事代理外派劳务输出的单位,其向应聘录用的劳务人员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收入,可扣除其中支付的公证费、签证费、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八、对各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安置和分流下岗职工所取得的由企业、财政、劳动保障局三方筹措的专项工作经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九、对专业从事代办报关代理的单位向委托人收取的代办费收入,可扣除支付预录入公司的录单费和支付给上海出入境检疫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本规定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上述扣除项目一律凭付款发票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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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cx2004
cx2004
(......) 发表于 2007-8-2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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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第五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自营、货运代理等业务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一[1995]6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1995-12-6
最近,接有关分局来电,对金融单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证券商代理证券买卖的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类国库券、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取得的到期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征免问题、企业单位以投资为名的借贷资金行为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以及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取得的代理费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等等,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对上述营业税征收问题作如下处理规定:
一、关于金融单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金融单位从事证券自营买卖,应以证券卖出价减去证券买入价后的差价为营业税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一个企业各个品种间的证券买卖差价可以正、负相抵后计征营业税。当月度间企业证券买卖收益出现负差时,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予以轧抵。
考虑到证券自营买卖业务的核算方法不同,对自营证券买卖差价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对自营证明采用实际成本已记帐核算的金融单位,其证券买卖差价可按以下公式核定:
本期营业税计税依据=∑(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际价格-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际成本)
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总额×该种证券加以平均单位成本
某种证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证券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证券实际成本)÷(期初结存证券票面价值+本期买进证券票面价值)
(二)对自营证券采用票面价值记帐核算的金融单位,其证券买卖差价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可按以下公式核定:
本期营业税计税依据=∑(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际价格-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际成本)
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证券面值×(1±证券差价率)
本期卖出某种证券差价率=期初结存证券差价+一期买进证券差价期初结存证券面值+本期买进证券面值×100%
证券差价即为证券的实际购进价与票面价值之差。
(三)对自营证券采用实际成本与票面价值结合记帐核算的金融单位,其证券自营买卖差价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可按第(一)种计算公式确定。
以上公式所称实际成本,仅指自营单位购入证券的买入价,不包括因买卖证券而发生的一切税费,如手续费、印花税等等。
二、关于证券商代理证券买卖业务的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计征问题
对证券商受托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得扣除支付给交易所的手续费部分。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国库券、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取得的到期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事业单位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国库券、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后取得的到期兑付利息收入及保值补贴收入视同企、事业单位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对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以上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买卖收益亦不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企、事业单位以投资为名的借贷资金行为取得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据了解,有些企事业单位以投资为名,将资金短期出借给另一方,名义为联合经营某一商品或联合开展某种业务,并定额取得的收入。这种名义上的短期投资,并不改变被投资方的股一结构变化,亦不承担盈亏风险,期限投资的责、权、利不符合作为投资主体的各种要求和规定。因此,这种所谓的短期投资行为,实际上是出借资金的一种形式,应对其分得的所谓“利润”或其他经济利益按金融贷款利息收入5%税率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对专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各种收入,可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对专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险费(及服务费),可以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七、对从事代理业务的单位取得的收入未经市局正式下文明确扣除项目的,一律以其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八、对专业运输企业承接跨地区货物运输业务,由于自身无运输能力而委托其他运输部门代为运输的,其中直接支付给铁路、海运(河远)、陆路和航空部门的运费可在取得的营运收入中予以扣除后计缴营业税,其他的委托费用一律不予扣除。专业运输企业不包括从事货物生产、经营又兼营运输业务的企业。
九、关于邮政部门以外的邮政快递公司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对邮政部门以外的快递公司,其从事信函邮政的传递业务收入,应按“邮政通讯”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从事的代购货物传递补和代办服务的传递收入,暂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对承接城市雕塑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对承接城市雕塑业务的单位,其取得的雕塑业务收入应按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承接该项业务的单位如属生产的,则对其雕塑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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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一桥妈妈
于 2007-8-28 09:28 发表
同意cx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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