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棉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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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4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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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不见心不烦。旧当GP小叔子是透明的好了。不过跟他们话也要说清楚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既然同为子女既然LZ获得的权利几乎为0,那么以后仅仅为GP尽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不超过总额的1/3,剩下部分应当由让小叔子去承担。
我婆家当初动迁,我大伯子也跟我们吵着要我婆婆的户口归他好多分房子。我就跟我婆婆说:1 你可以自由选择跟哪个儿子,这是你的权利我做媳妇的是绝对不会干涉的。2 如果你选择了跟小儿子(就是我LG)我保证以后分的房子里最好最大的一间房间留给你直到你去世,其他生老病死的费用全部我们负担。 3 如果你选择跟大儿子的话,我们分的房子里不保留你的房间,如果大儿子将来把你赶出来我可以收留你但是房间由我定。生老病死的钱我只负责1/2. 我婆婆一听坚决地要跟我们住。因为这之前一直是我们负担她的生活,而且LG的大嫂有赶婆婆的不良纪录。婆婆的决定让LG的大嫂很生气,跟我大吵大闹。后来我们到大队部摆事实讲法律把大队干部说得无言辩驳(大嫂的亲哥还是大队干部)。现在婆婆跟着我过,我也遵守当初的承诺把动迁的大房间给婆婆住,她一切费用我全包不问大伯拿一分钱。
[ 本帖最后由 棉絮 于 2009-2-4 19:0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