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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lucyheyanping
lucyheyanping
(......) 发表于 2007-7-1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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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己公司开发软件的去上海市信息办了解一下办个自主知识产权,如果有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那么在申请时填报的人员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免个人所得税.信息办会直接将你公司的报批通过的项目转到税务局,税务局将通知你公司去办理这免税手续的.
2,申请办理软件企业,之后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
3.销售的软件涉及增值水可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可以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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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lucyheyanping
lucyheyanping
(......) 发表于 2007-7-1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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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0]2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0-9-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二、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二)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四)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三、关于税务管理
(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二)经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准予和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认定,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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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lucyhey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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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7-1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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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上海市信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汇集
企业所得税:
2000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后,企业所得税自企业获利年起享受二免三减半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经认定为国家规划内重点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0%计算,认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和培训费可全部税前列支 (同上)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且年收入超过500万元可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关于简化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程序的通知》沪科合[2002] 005号)
企业在信息化改造中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五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关于印发<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信息委产[2006]352号)
企业在信息化改造中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同上)
经税务等相关部门批准后,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按规定在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府[2006]21号)
自2003年9月10日之后新开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开办后前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的全部和后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的一半,由区高新科技项目专项发展资金给予扶持。新迁入本区的民营科技企业,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可视作新办企业参照本条款办理。 (《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办法》普府[2003]65号)
华东师大科技园、上海武宁科技园、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西区分中心、区科技创业中心、上海科技服务总会和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高新科技园区所属的民营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采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代征的办法。 (同上)
产品流转
软件产品登记后,产品按一般纳税人交纳17%增值税,对超出3%实际税赋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把进出口软件进行转化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汉化)后对外销售,可享受软件产品登记后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产品经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3年内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2年,给予成本扶持。 (《关于贯彻〈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沪财法〔2001〕3号)
企业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技术转让等有关规定,经鉴定后技术转让等规范合同可在市技术市场办理免征项目合同的营业税。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2000]55号)
企业对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技术人员的奖励,经市政府批准,其奖励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上)
对软件产品申报软件著作权发生的申报费用,可享受登记费的资助,目前标准为800元/件。 (《上海市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办法》沪科合〔2001〕024号)
鼓励专业机构为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提供服务。软件评测、超级计算、数字认证、信息安全测评、硅知识产权交易、企业信息化推进等专业机构应强化对传统产业改造的服务功能;与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关于印发<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信息委产[2006]352号)
对为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或不在本区生产经营但在本区纳税的各类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定年限、一定额度的扶持。(《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府[2006]21号)
对新引进的科技型产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等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对上述科技型企业入驻本区各类园区的,扶持额度可有所上升。(同上)
出口政策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软件企业可享受软件自营出口。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0]680号)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享受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自营出口技术企业可享受与外贸企业等同的出口退税待遇,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符合条件的都可免出口关税 (《上海海关关于贯彻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沪关税通〔2001〕21号)
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生产性设备及随设备的软件,符合规定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上)
人才引进与培养
本市软件企业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得到上海人才发展资金的资助(《上海市海外留学人员来沪创办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创业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软件企业引进外国专家来沪工作或咨询,可直接向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家往返的国际机票和在沪部分食宿等费用的资助。 (《关于做好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工作的实施细则》沪人〔2001〕16号)
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扩大软件类专业博士后招收规模,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关于做好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工作的实施细则》沪人〔2001〕16号)
鼓励企业制定信息化工作计划,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首席信息官(CIO)岗位。在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中业绩突出的首席信息官(CIO)及其带领的团队,由“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关于印发<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信息委产[2006]352号)
加强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的人才培训工作。市信息委、市人事局在组织实施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过程中,应指导社会培训机构增设有关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的课程,并给予适当资助。(同上)
对区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领域,优先引进高级管理、科研开发、学科带头人等各类高层次、国际化和紧缺特殊人才,并提供档案管理、职称申报、人事代理等一系列优质高效的公共人事服务。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府[2006]21号)
提取一定比例的区相关扶持资金,对新引进领军人才、顶尖人才、学科带头人、核心技术拥有者、特殊人才,经人事部门和专业人才认证机构审核后,给予资助。 (同上)
对在本区现代服务业积聚区内注册的研发机构中从事研发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首席科学家等国家级专家,在普陀区购买本市唯一居住的资助商品房的,可按一定比例,由区财政予以一次性补贴。 (同上)
人事、劳动、医疗、养老部门加强协调和沟通,切实解决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障问题。 (同上)
帮助引进人才解决其子女就学。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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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heyanping
lucyheyanping
(......) 发表于 2007-7-1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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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叶妈妈,你看上面的对你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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