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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阿瑶0422 于 2007-3-2 21:54 发表
这只是一审判决吧,没道理,肯定要上述的.
提了个醒:有懂法律的帮讨论下,怎样能规避这样的风险?要不真没人敢挑头了.本身组织者就要承担大量烦琐的工作,总不能流汗又流泪吧.
难道只能熟的自己玩吗?没道理.
大概需要先公证一下结伴游的免责协议吧。这样总该有法律效力了吧。
我个人认为,这个判决好像有问题。因为大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每个人都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个团队里或许有个把有经验的驴友,但他们不是长官、不是上司,不能强迫任何一个人,更不是专业人士。这个意外中,他们并非是加害方,他们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被害没有因果关系。他们和被害人也不是权利义务所对等的合同双方。这种意外要他们来承担责任,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