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楼justdo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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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8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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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网上查了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摘录如下:
第七条第一款:“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