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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离职期三个月合理吗?

这个应该是可以的。

我一个朋友的公司就是两个月的离职期。据说也有人申请劳动仲裁的,结果是员工没有打赢。据说因为这是双方约定,所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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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茶叶蛋 于 2008-2-25 14:19 发表 \"\"


不是有说法是双方约定的和劳动法有冲突的,以劳动法为准吗?比如说合同上写没有加班费现在不是不算数了吗?按劳动法是一定要给的.迷惑....
加班费是法定的,即便没写也要给。有无相对,这个确实叫冲突。离职通知法定说1个月,双方同意2个月甚至3个月,超过法定,不算违法。如低于法定,那叫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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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tmilk 于 2008-2-26 13:52 发表 \"\"
关于加班费是法律规定必须要给的吗?
朋友啊,加班费肯定是要付的,既然已经是加班费了。

但是,不是说超时工作都是算加班的。前提是你加了班,公司也认可你加班,那么加班费是必付的。

劳动法规纷繁复杂,各类规定基本都有前提,就算是大如新劳动合同法,也有不包括在里面的人群。所以,一定要有前因后果和背景,才可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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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更正:

新法后(2008年1月1日以后),离职通知期不得超过法定的1个月。

新法前,离职通知期可以约定最多不超过6个月,是依据关于脱密的规定来的。新法没有脱密期的规定,只有竞业限制了。

对此前的误导,深表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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