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户口当时在北京,我爱人的户口当时在山东,都是集体户口
我们是2001年申报户口,女儿随我的户口。
假如都规定集体户口不能办理新生儿落户政策,岂不是孩子办不成户口了。当时的政策是随母亲的。
下面是我在上海市公安局网站上查到的政策
怎样办理出生申报(新生婴儿户口登记)?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