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胡豆妈
(开始我只是喜欢灌水这个游戏,后)
发表于 2008-4-2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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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
1)这20万并非是多出的,“离婚协议书上有写前妻有居住权,所以赶不走).初步决定,把房子卖掉后分为四份,前妻1/4.”,等于这20万,是房子1/4的货币化。
2)这20万可以看成是给男人的母亲的,因为按初步决定,是老太太和前妻女儿用3/4的房费换小房子,就是要降低居住水平,现在不换了,就相当于是男人为了维护老娘的生活水平付出的代价。
3)能用钱解决的问题,就不是大问题。心情不好了,损害了健康和感情,是拿钱也换不回来的。
4)退一万步说,考虑现在房子是长期保值产品,而且交易成本也很高(再买再卖的费用也有不少万),男人的这种做法在经济上也未必不合理。等老母过世,这套房子三分之二是男人的,三分之一是前妻女儿的。
最后,宽容是一种美德。前几天的贴子有说徐志摩的故事的,他原配在徐死后还接济陆小曼。有容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