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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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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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市家政服务人员一般都是通过中介机构或由雇主家庭直接雇佣的方式提供服务的,由此所形成的民事劳务关系目前不属《劳动法》的调节范畴,其中的外来家政服务人员也不属本市综合保险的范围。
所以如果是我们自己雇佣或只是通过中介公司介绍雇佣的阿姨是不适用于劳动法范畴的。
如果阿姨是由家政公司雇佣并派到你家工作的,而你每月支付一定管理费,那国定假日的休息要和你协商,加班工资由家政公司支付。 (这类目前月嫂和育儿嫂比较多)
[ 本帖最后由 彤彤 于 2008-9-16 16:1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