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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苗妈妈你好,
想请教一下二手房销售合同,若以卖方净到手价为销售价格,合同中另行约定此价格为到手净价, 所有与此次买卖相关的税费(包括原法律规定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均由买方负责,从法律层面上来看, 这样的合同(或条款)会不会被认定无效? 对买方有没有实际约束力? 对卖方有没有实际保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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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yx902 于 2007-8-8 08:30 发表 \"\"



您说的情况即为所谓的阴阳合同。
一般而言,对于卖家风险比较大,因为存在买方主张全价的合同无效可能性。
对于买家而言,主要是将来再卖出示可能存在多承担税费(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之类)。
谢谢豆苗妈妈,可能我没有表述清楚,其实没有签阴阳合同,只是中介建议合同价签成净到手价,合同中补充约定双方的税费均由买方负责,这样纳税的基数会减少,相应的税费也减少了,这样相应买方付出的总价也减少了。中介号称这样做是合法的,不知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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