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中世纪的法学思想发展中,“君王作为基督的摹像”的表达逐渐被取代为“君王是上帝的摹像”的表达,这种变化的首要用途是把“基督代理人”给予教宗,而把“上帝代理人”的头衔归给国王。换句话说,中世纪早期所形成的“礼仪性”的王权,逐渐演变为中世纪晚期的“神圣权力”的王权。而这种神圣权力的王权更多地以圣父而非圣子为模型。这也就使得最初的基于人-神基督二性的国王二重性逐渐淡化。但随之而起的是法律上的二重性,也就是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区分之下的国王二重性。在国王就是“地上的神”的思想下,国王被冠以“公道之摹像”、“正义之摹像”的名称。国王是上帝的代表,是立法者,他就是“活的法”、“活的正义”。有一句罗马法的箴言充分地道出了其中要义:“君主不受法律拘束”(princeps legibus solutus)。国王有一个“公共人格”,他作为立法者,高于法律,不受法律拘束。然而,这听起来光明正大,实际上还是有很多含混之处。到底该如何理解,还有待于进一步挖掘。在这个关键的地方,康托洛维茨引用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里德里希二世的立法宣言。在弗里德里希二世编著的《西西里法典》,也即“皇帝之书”中,他宣称,皇帝“必须同时是正义的父和子,她的主人和仆人”。在这个矛盾的表达中其实包含两层意思,一层就是上面所说,“君主不受法律拘束”,另一层则恰好相反,“君主受法律拘束”(princeps legibus alligatus)。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宣言可以追溯到两部罗马法——《君王法》和《尊荣法》,在其中就包含着君主对于法律的这种二重性原则。当然这也可以看成是一代又一代中世纪法学家的努力。他们把“君主不受法律拘束”这一条跟《尊荣法》联系起来,认为君主虽然高于法律,但他出于国王的“尊荣”,“自愿而非必须地”服从法律,因为法律的内容本身就是他的意愿。这就形成了国王既在法律之上,又在法律之下的双重局面。支持这一点的另外一种理由是,弗里德里希二世也宣称,虽然国王不受法律约束,但是受到统治一切君王的理性的统治。理性是实在法的母亲,而国王是实在法的父亲。同时,理性高于君主,因为理性高于一切国王。这个思想马上与中世纪法学中自然法和实在法论争相结合。从亚里士多德而来的正义观念——“正义是某种介于中间的东西”,经过13世纪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解读,迅速产生了国王是正义的“中保”的观念。也就是说,国王是正义的中间人和保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