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一篇专栏文章中我们已经知道,尽管在远古时代,从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家西塞罗、盖尤斯,都对“法治”和人类社会理想的政治制度做了许多论述,在中古欧洲,“王权神授”也是基督教神权政治的一个核心观念,且在领土和疆域、乃至国王和王朝变动的英格兰王国中,实际上存在着制衡王权的一些制度和习俗,但是,直到1215年6月15日,在兰尼米德(Runnymede)的泰晤士河岸边,在一片刀光剑影之下,数十位贵族用一种政治契约的形式把王权约束在法律之下,应该在人类社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今年3月,伦敦“国王学院”中世纪历史学教授大卫•卡彭特(David Carpenter)出版了一本研究11至13世纪英国史的专著,题目叫“The Struggle for Mastery: The Penguin History of Britain 1066-1284”。在这本以《大宪章》为轴心的英国历史研究专著中,彭特教授认为,大宪章是一条分水岭,英国历史由此划分为大宪章前、大宪章后两个阶段。
为什么《大宪章》在英国历史乃至人类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占有一个如此重要的地位?
这首先是因为,《大宪章》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第一次公开法律契约的形式确立了国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大宪章》中一个关键条款是第 61条。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权力,来否决国王的命令;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据史学家研究,尽管在欧洲中古时期有这种惯例,但是通过政治契约形式加之于一国国王,在人类历史上却是史无前例的。“王在法下”,实际上蕴含着现代社会法治中的一条最根本性原则,即没有任何人,包括国王、政府、政党、组织和个人能超越法律。人类社会中“the Rule of Law”,从此开始萌生。
之后,在14世纪的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 the Confessor, 1312~1377)期间,制定了六个法案对《大宪章》进行确认。这一时期,英国的普通法制度蓬勃发展。《大宪章》在亨利五世(Henry V,1387~1422)被最后得到确认(随着印刷术的广泛传播,到1508年,第一部印制而成的《大宪章》才面世)。
在詹姆士一世时期,已经爆发了财政危机和通货膨胀,詹姆士也因强征税收而解散过国会。1625年,查理一世(Charles I,1600~1649)继位。因卷入与法国的战争和财政枯竭,查理一世在1628年召开议会,但27位议员因抵制国王强行征税而被捕。国会也不甘示弱,于1628年在下议院议员爱德华•库克(Sir Edward Coke,1552~1634,曾任詹姆士一世时期的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枢密院顾问)的率领下通过了《权利请愿书》。《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条,直接承传了《大宪章》的“法治”精神,指出人民的权利是自古就有的;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在居民住宅区,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查理一世为了获得议会拨款,还是不很情愿地签署了《权利请愿书》。
1658年9月3日奥利弗•克伦威尔逝世后,理查•克伦威尔(Richard Cromwell,1626~1712年)继任护国公。但查理•克伦威尔软弱无能,无力镇压反叛的贵族与军官,英国政坛此时大乱,国会遂声明君主制复辟,查理二世(Charles II,1630~1685)因此得以机会返回英国。流亡国外的查理二世1660年在多佛登陆,并于1661年4月正式加冕为不列颠国王。即位之初,他就与强势的议会妥协,谨慎地行使其有限王权。1679年,查理二世签署国会制定的《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 Act),《人身保护法》的20个条款,进一步肯定了《大宪章》的法治精神,尤其是原来第39条关于程序正义精神,即不经审判不得监禁,不经出示法庭拘捕证,不可被逮捕,已依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这些条款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已经成了当代各国的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689年的《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只有短短的十三条,但是却在以下四个方面最终确立了议会高于国王,司法权独立于王权和政府的原则:1,为限制国王的权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2,确立了议会的权力和议会议员的自由选举制度。3,国王不经议会批准,征税和收费即为“非法”。4,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的宪政制度,英国国王自此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这也标志着“法治”在英国取得了最终的胜利。《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在于: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法治在人类社会中终于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在英国建立人类社会历史上第一个宪政民主的国家制度。之后,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英国宪章性的法律文件,不仅宣布和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宪政国家的建立,也标志着在人类历史“法治”终于在一个国家形成和出现了。这是英国大宪章所包含的法治的思想萌芽在人类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初始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