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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保人事] 关于生育保险金差额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宝宝皓皓妈妈    时间: 2009-6-30 11:58     标题: 关于生育保险金差额问题

请教各位HR妈妈,
我们公司有位员工是这样一种情况:
她的缴费基数是上年度的月平均:5500元,5月份时她的工资涨到了6000元.她生孩子后在社保领取的是5500为准的.她要求公司补足差额部分.
请问公司需要补吗?有何法律依据呢?

谢谢帮助!.
作者: 小翠    时间: 2009-7-1 08:45

不需要补的。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只有这种情况,才有补差额.
作者: 宝宝皓皓妈妈    时间: 2009-7-1 08:49     标题: 回复 2#小翠 的帖子

明白了.谢谢啊.
作者: again    时间: 2009-7-1 13:18

要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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