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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违章处理] 违章停车行政复议之宝典(只改题目,未改内容) [打印本页]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4 07:41     标题: 违章停车行政复议之宝典(只改题目,未改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职  业:****
出生年月:****年**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分局编号为****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0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本人将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前往50米左右外的肯德基商店购物,**时**分,回到停车位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黄色《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栏及其他格式栏均为空白)和《上海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见附复印件)。一民警(事后知道警号为******,姓名为***,以下简称为“该民警”)欲骑摩托警车离开。本人急忙上前,对该民警说(大致意思):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该民警边打摩托车方向,边满不在乎地说: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不收回的!随后,他前往我车辆西侧20米左右前继续对其他违章停放的车辆拍照和张贴单子。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一款:未对申请人当场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二款: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对当事人的问题未作相应的解释。
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而该民警的答复是:“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不能收回的!”,没有直接和明确回答申请人关于“停下几分钟和能否以教育为主?”两个明确请求,而以“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收回的”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态度非常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款: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未让当事人签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该民警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一栏中直接写注“不在现场”、在“地址栏、电话栏、其他联系方式栏、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栏、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等若干栏写注“无”。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也是工作马虎的表现。在当时情形之下,该民警完全可以当场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关证件,并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载明相关信息。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五款:未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本当事人。
  该民警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张贴在车辆上的做法,只能适用于驾驶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不在违章现场之下的情形,而对于当事人在民警离开之前及时赶到的情况不应适用。假设被其他人员剥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当事人无法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岂不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民警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5、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姓名为***的民警于2007年**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此致

***公安分局


申请人:

2007年**月**日




申请复议书,刚递到该分局法制办(申请复议受理部门),未经立案,该办工作人员就即表示打电话联系该分局交警支队,查明情况。得到证实之后,当即表示,通知交警支队撤销。
斗争获得胜利!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8-4-13 21:04 编辑 ].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4 08:03

要学习运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策略,毛主席曾经教导我们,和“敌人”“斗争”要把握“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
同学们在遇到警察叔叔在给你车辆(包括虽然对你车辆处理完毕,但还在处理周围其他车辆时)贴违章停车罚单情况时,应注意掌握几点:
1、和警察叔叔“斗争”时,既要语气和态度要好,又要不低三下四,切忌语言不文明,意思要表达清楚。交通警察叔叔执法时全天候佩带录音笔,可以记录双方当时的交流内容,你要举证时,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回放当时的录音。如果你语言不文明,处理时对你极为不利。
2、如果你手机有拍照功能,可以当场拍下该警察的照片,以便举证时使用。
3、警察叔叔实在不肯收回单子,你就坚持要求警察叔叔在单子“当事人”上写一栏中写上你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最好手机号码)、驾驶证号码。千万不能让他写”不在现场“”无“之类的内容。他不肯写,你就大声(主要是让他身上的记录表录下来)和严厉地对他说”这位警察同志,我以人民群众的名义要求你,对待工作要仔细认真,实事求是,我再一次明确告诉你,我的姓名不是“不在现场”而是“***”,请你尊重我的人格,并把我的名字记录在单子上!!!”你一旦这样说了,警察叔叔会“发虚”的!
4、坚持要求警察叔叔将单子让你署名签收(这是法律规定的),注意,一定要在他的存根上签到你的名字,同时在名字后面写上一句话:我愿意及时离开,具体时间**日**时**分**秒!!他不肯,重复上面3的表达!!
坚持以上四点,特别3/4点其中的某一点,就充分证明警察在执法时,你已经在现场,并愿意离开,依据《交法》第92条第2款,你就无需被罚。你的罚单也不必担忧了!告一次,赢一次!!!一打一个准!

当然,交通安全法规还是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哦!!!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4 13:11 编辑 ].
作者: 小甲虫妈妈V1.0    时间: 2007-10-24 08:35

好东西,学习了.
作者: loloye    时间: 2007-10-24 09:08

提示: 该帖被自动屏蔽
作者: 小龙女菲菲    时间: 2007-10-24 09:21

学习了,给好评.
作者: hh妈咪    时间: 2007-10-24 09:22

很有用的 ,同时佩服楼主.
作者: 阿萌妈妈    时间: 2007-10-24 09:40

PF 原来还可以这样.
作者: stellash    时间: 2007-10-24 09:56

恩,真的很有用。
不过现在只要你说要去投诉,要去行政复议,警察也头大,^_^
所以有时候是蛮有效的。.
作者: cyk妈妈    时间: 2007-10-24 10:04

请教一下,我停在火车站北站那里,他在前面处理一个骑自行车的人,可能看到我停了一段时间,我一直在车上,可是还给我开罚单了,我应该怎么维权?.
作者: 柠檬妈咪    时间: 2007-10-24 10:07

恭喜LZ成功。牢记。 .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4 10:15     标题: 回复 10#柠檬妈咪 的帖子

这个警察遇到我,也是他的福气,让他免费业务培训,多学点法律,长长见识!
也告诫他,做人要“厚道”!能让则让!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4 10:17 编辑 ].
作者: nini妈妈66    时间: 2007-10-24 10:24

太好了,我那天接小孩放学,出门时看到警察刚在车子上贴好黄单,心想,贴都贴了,照也拍了,不可能撤了,就没上去说,回去时心里那个郁闷啊!400元没了。。。(交警200,保险200).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4 10:24     标题: 回复 9#cyk妈妈 的帖子

如果依据这位同学所述,这个事情肯定能搞得定!
请参考我的帖子,或简或繁,如何处理,这位同学自己定 ,走程序的话有点费时间、精力。(我的单子花去我半个晚上(写复议书)和半天时间(跑那些衙门斗争)
但老百姓的抗议,对警察的执法态度有促进,大家都维权了,一些“拽”的警察吃了“钉子”了,今后也就收敛些了,不会这么“蛮”了!.
作者: jiayouguainv    时间: 2007-10-24 10:27

佩服楼主 ,真强!我已经被警察叔叔贴过三次黄色违法停车告知单了.最郁闷的一次刚刚停车不到五分钟,看到警察正在拍照,赶忙跑上前去道歉,没想到的是这位警察叔叔却象老鼠见到猫一样,收起相机跳上摩托迅速逃离.害得我在后面一阵狂喊..
作者: an_rabbit    时间: 2007-10-24 10:27

佩服啊!我上次就硬生生的被警察罚了一次,而且当时我还在车内。怪只怪自己法律意识还太差!.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4 10:28     标题: 回复 12#nini妈妈66 的帖子

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的,60天时限呢!警察的录音证据也要保留60天。只要你当时直接和他对过话(一般同学都会“求饶”的,这个就是证明你在现场的有力证据).
作者: 柠檬妈咪    时间: 2007-10-24 10:29     标题: 回复 11#百事可乐 的帖子

你是学法律的吗?还是咨询过的?还是需要手执《交通安全法》?.
作者: 小祺    时间: 2007-10-24 10:29

向LZ致敬,向LZ学习.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4 10:37     标题: 回复 17#柠檬妈咪 的帖子

俺真的是农民
在遇到问题是,我习惯研究和学习!
在学习中强大!
我到交警队
问警察(据说是他们的指导员)
我:可以向我解释我这个单子上列举的全部法律法规吗?
警:我们没有这个义务
我:请你对你的言行负责,今天我带了录音设备,你的言语将是表明你工作态度的证据。或许也是今后行政复议乃至诉讼的证据。
警:(想了想)你可以上网查
我:我不会上网
警:可以看书面的
我:没别的地方看,就来专门找你的来看。我想你一定会有的吧!没有的话,就天大的笑话了
停顿僵持————
我:(打破沉默)执法和对违章处罚是你的权力,但请你解释执法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我的权力!请配合我行使我的权力!
警:(让人拿来交通法),比较和蔼地解释其中条款
(他中了我的”陷阱“)
解释过程中,他也觉得有些牵强附会,我暗笑!!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4 10:55 编辑 ].
作者: 柠檬妈咪    时间: 2007-10-24 10:40     标题: 回复 19#百事可乐 的帖子

你真是太有才了!.
作者: heqing    时间: 2007-10-24 10:44

那个录音证据,警察叔叔能否擅自删除?.
作者: c-rongrong    时间: 2007-10-24 10:44     标题: 回复 1#百事可乐 的帖子

太谢谢了!有一次我也是停车接小孩被贴的,我都要走了他还贴,和你情况一样,蛮好去投诉的,学了一招! .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4 10:49     标题: 回复 21#heqing 的帖子

不会的!也不敢的!.
作者: 智洋妈妈    时间: 2007-10-24 11:02

好贴.收藏了..
作者: elainesum    时间: 2007-10-24 11:07

非常棒,打印后长带身边.
作者: cicy    时间: 2007-10-24 11:13

佩服,佩服,打印到时候照读.
作者: 香格里拉的春天    时间: 2007-10-24 11:14

引用:
原帖由 elainesum 于 2007-10-24 11:07 发表
非常棒,打印后长带身边
好极了~收藏!.
作者: 妞莓莓    时间: 2007-10-24 11:22

太有用了,一定要让LG好好学习.上次买了东西出来就看见JC叔叔在贴黄纸头,和这个情况一样的,心里那个郁闷啊...
这下要学会保护自己. .
作者: 洋洋妈abc    时间: 2007-10-24 11:29

太好了,把精彩部分背熟了。.
作者: mandy    时间: 2007-10-24 11:37

LZ是强人啊,佩服!.
作者: 灵帆宝贝    时间: 2007-10-24 11:42

好贴阿,好贴!!.
作者: wei_xu0416    时间: 2007-10-24 11:48

楼主真厉害呀,学习了,不过到时不知有没有胆和警察叔叔斗。.
作者: sandyx    时间: 2007-10-24 11:58

LZ厉害的,本人在上月这时跟你是一样的事件,让他取消不肯的,但是没有考虑到留名等。
不过我至今也没交(因为上的是外地牌照,国庆也出过上海),没有一点动静,不知对年检时是否会有影响。.
作者: priscilla_zhou    时间: 2007-10-24 12:27

收藏先,已备将来不时之需.
作者: 天蓝蓝    时间: 2007-10-24 12:28

引用:
原帖由 sandyx 于 2007-10-24 11:58 发表
LZ厉害的,本人在上月这时跟你是一样的事件,让他取消不肯的,但是没有考虑到留名等。
不过我至今也没交(因为上的是外地牌照,国庆也出过上海),没有一点动静,不知对年检时是否会有影响。
车辆违章罚款通知单会邮寄到车辆登记的地址,呵呵,好象逃不掉的.
作者: 可乐妈    时间: 2007-10-24 12:36

这位警察同志,我以人民群众的名义要求你,
对待工作要仔细认真,实事求是....:
victory: 好极了.
作者: caroo    时间: 2007-10-24 12:55

分享.
作者: gybb0831    时间: 2007-10-24 13:05

太厉害了,如果每个老百姓都能象lz一样,那些吃皇粮的就不敢这么嚣张了.
作者: zmmjerry    时间: 2007-10-24 13:19

有用的,本来警察罚款也是应该是处罚手段之一,不是以罚款为目的的.
作者: 齐圣妈妈    时间: 2007-10-24 13:31

超强,收藏.
作者: 我爱夏天添    时间: 2007-10-24 13:55

学到 一招
.
作者: 紫云英    时间: 2007-10-24 15:11

好!学到一招,不过不到万不得已还是不要用,我是好市民,大家都像我的话,交警同志都好下岗了.
作者: 恺恺妈妈    时间: 2007-10-24 15:55

请问超速被罚款可以申诉吗?我老公在中环开103马,地面83马(规定60)都被罚了。.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4 16:03     标题: 回复 43#恺恺妈妈 的帖子

你的问题分两个层面答复:
1、申请行政复议和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力,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2、但个案都存在胜诉是否有可能性的问题。
象恺恺爸爸妈妈的这个事实,好像胜算几率为O,否则警察去喝西北风咯 咱们也不能无理取闹啊!
建议尽快“自首”认罚!!

下次提请恺恺爸爸注意安全驾驶,不要超速行使哦,注意啊!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4 16:24 编辑 ].
作者: onlyred    时间: 2007-10-24 16:27

强就一个字!.
作者: 恺恺妈妈    时间: 2007-10-24 16:28     标题: 回复 44#百事可乐 的帖子

谢谢!当时因为路况好,他已经老老实实把钱交了。.
作者: 小一一她妈    时间: 2007-10-24 17:42

强的,佩服中。。。.
作者: 陈兜兜    时间: 2007-10-24 17:54

厉害的。.
作者: zhc0930    时间: 2007-10-24 17:58

佩服楼主.
作者: 炜俊妈妈    时间: 2007-10-24 18:03

谢谢lz,确实给我们很大的启发。一定要好好收藏下!惭愧ing,了解,下次在碰到,死活不让警察走,再次感谢!.
作者: 往事如风    时间: 2007-10-24 19:41

LZ真是太厉害了,偶对你佩服的一蹋糊涂,已经把你当成偶像了.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4 19:59

引用:
原帖由 往事如风 于 2007-10-24 19:41 发表
LZ真是太厉害了,偶对你佩服的一蹋糊涂,已经把你当成偶像了
嘻嘻,过奖了!
感谢同学们的热烈捧“贴”,百事可乐将奉献更多有价值的原创贴,与同学们共议!


另外,百事可乐需要郑重声明的是:
我与警察叔叔“斗争”的本意是善意的,人民警察叔叔绝大部分是好的,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的,我曾经亲历!和蔼可亲的,他们也很辛苦,风里来雨里去,也向警察中的好警察致敬和学习!
与人民警察叔叔共同“切磋”法律法规是我的一大大爱好!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4 20:36 编辑 ].
作者: cqy0911    时间: 2007-10-24 20:46

一个字,强.
作者: jinyurong    时间: 2007-10-24 21:07

厉害,好好收藏 .
作者: dangdangle    时间: 2007-10-24 21:32

强的!

好贴,收藏!.
作者: 喜扬扬    时间: 2007-10-24 22:06

高,真是高!好好学习。牢记斗争有理的古训。.
作者: 大东东妈    时间: 2007-10-24 22:34

佩服LZ,早点看到就好了,昨天刚交了一张罚单,200元,停了就三分钟,气死我了。下次就有经验了。.
作者: 海底的鱼    时间: 2007-10-24 23:46

学习了,沿着LZ的思路,许多方面都可依法据理力争,这样才是我们草民帮政府"促进法制建设"的正路..
作者: charles妈妈    时间: 2007-10-25 06:10

太有用的东西了,真是手中有理心不慌,强人!收藏了,备用。.
作者: 雪雪妈妈    时间: 2007-10-25 09:00

好贴!给好评!.
作者: happyjn    时间: 2007-10-25 09:03

lz真棒。太是实用了,谢谢,以前一致认为是没办法的事.
作者: ahui    时间: 2007-10-25 09:25

好贴,虽然还没有碰到,还是先做准备为好.
作者: 韦小六    时间: 2007-10-25 09:31

可乐,你太强了,从今往后你也是俺的偶像之一。 .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5 09:40     标题: 回复 63#韦小六 的帖子

谢谢了,
一个帖子,引来好多粉丝,63个回帖,回帖率达到5%,感谢同学们的热情!

多年的开车,确实总结了许多应付不合理处罚的经验。
我总的原则:该受罚的,坚决执行;不该受罚的,坚决斗争。
本人至今:该受罚的,一件没有;不该受罚的,全部斗争并获得胜利!
所以:至今仍是违章现象的“处男” ,呵呵.
作者: happyqhp    时间: 2007-10-25 09:40

厉害\佩服\打印后背熟.不然亏吃大了 .
作者: 砚舟    时间: 2007-10-25 09:48

lz,请教:违章停车,车给警察拖走,去取车时发现后刹车皮都坏了(因后刹车关闭着).这个问题到那里去申诉.谢谢..
作者: m宝贝    时间: 2007-10-25 10:24

引用:
原帖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4 10:37 发表
俺真的是农民
在遇到问题是,我习惯研究和学习!
在学习中强大!
我到交警队
问警察(据说是他们的指导员)
我:可以向我解释我这个单子上列举的全部法律法规吗?
警:我们没有这个义务
我:请你 ...
太佩服你了!一般人碰到警察就剩下求饶了,特别是碰到“横”的警察,看来警察也是纸老虎啊,你硬他就软。.
作者: serena    时间: 2007-10-25 11:22

谢谢LZ,花了这么多时间,赢得了属于自己的胜利,帮助了我们这些“法盲”。.
作者: tantanle    时间: 2007-10-25 11:25

本人潜水多,回帖少,可这个超强帖,非顶不可。
佩服LZ,谢谢LZ
收藏本帖,已备不时之需.
作者: shechuc    时间: 2007-10-25 11:31

已收藏!太PF了!.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5 11:37     标题: 回复 66#砚舟 的帖子

好像很难,个人以为难度是:
1、警察的拖车并未违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成立的问题,它不解决经济赔偿的问题。

2、即使警察拖车违法,你很难举证你的车辆损坏和警察拖你车辆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可以找分局一级公安部门投诉反映问题,但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渺茫。

[ 本帖最后由 百事可乐 于 2007-10-25 12:01 编辑 ].
作者: MARK妈眯    时间: 2007-10-25 12:42

就是说只要人在现场,警察就不能罚了,对哇,可乐.
作者: vivian妈眯    时间: 2007-10-25 12:48

人在,属于临时停靠,不算违章停放车辆,警察只能赶,不能贴单子.
每天早上送小孩,我因为停在学校对面,总是下车,带孩子过了马路再开走,警察开始罗嗦了几次,说不能停车.我就说我是临时停靠,他说让孩子自己过马路,我说出了事谁负责啊,我宁可被你贴纸头,他也知道不能贴的,我前后不过一分钟,现在看到我不响了.

[ 本帖最后由 vivian妈眯 于 2007-10-25 12:49 编辑 ].
作者: 清咖啡    时间: 2007-10-25 12:57

强!佩服!学习。.
作者: jeje4429    时间: 2007-10-25 13:10

.
作者: gracewgy    时间: 2007-10-25 13:17

好贴!收藏了.还有一个问题要请教LZ,下面是我昨天写给上海市公安局在线咨询及上海交通安全信息网的邮件及回复:

尊敬的Grace.Wu:
您好!
贴有环保标志的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在本市禁行范围:本市高架道路(内环线高架、南北高架、延安路高架、沪闵路高架)、卢浦大桥、中环线;禁行时间:周一至周五07:30-09:30,16:30-18:30(周六、周日节假日除外)。
未贴有环保标志的外省市号牌小客车(07:00-20:00)不得进入内环以内的道路。
综上,外地号牌车辆在上述时间段内不得在禁行范围内通行。
如您对民警处罚有疑问,也可直接向所在区交警支队反映。
此致
敬礼

上海交通安全信息网
======== 2007-10-24 15:43:27 您在来信中写道: ========
警官你好!
你好,我家的外地牌照的车辆今早(10月24日)7:05分左右上了中环,7:30左右到了中环外圈国和路,本准备过翔殷路隧道到浦东去的,但中环从国和路开始到翔殷路隧道入口非常拥堵,大概排了20分钟队后还是出不去,无奈只能从中环军工路周家嘴路下中环了,可是在下匝道口碰到了交警将我们的车拦下来说外地车不能上中环,罚款200,可我是7:30以前上中环的,他说应该7:30前下中环,但我在国和路到翔殷路隧道堵了20分钟没有办法呀!
上海有这样的规定7:30前外地车应该下中环吗? 这样的规定是不是不近情理? 我们是因为堵车没办法下中环呀!
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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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上海市公安局在线咨询的回复:
您好!
1、贴有《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在本市高架道路、卢浦大桥限制通行时间:周一至周五07:30至09:30;16:30至18:30(国定假日除外)。
2、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分局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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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事告诉我,你赢不了的,照警察的逻辑,你只要7:30到9:30不在高架上,其他他不管,管你堵车不堵车.

请教LZ我有必要去行政复议吗? 不胜感激!.
作者: mikemom    时间: 2007-10-25 15:15

LZ真是强人!看了你的几处贴子,真是佩服的不得了!
.
作者: 猫猫妈妈    时间: 2007-10-25 15:53

哈哈,真是好帖,先收藏了:).
作者: amy-1031    时间: 2007-10-25 20:00     标题: 回复 19#百事可乐 的帖子

我也经常被贴黄单,每次写好材料申请,每次胜利!.
作者: amy-1031    时间: 2007-10-25 20:04     标题: 回复 19#百事可乐 的帖子

我也经常被贴黄单,每次写好材料申请复议,每次胜利!.
作者: zyq526    时间: 2007-10-25 20:20

好贴!收藏了!谢谢!.
作者: 吉祥二宝    时间: 2007-10-25 20:40

收藏了,好好学习!.
作者: xuxun24    时间: 2007-10-25 20:46

学习了,谢谢楼主!.
作者: evashen    时间: 2007-10-26 11:44

引用:
原帖由 zhc0930 于 2007-10-24 17:58 发表
佩服楼主
.
作者: Miller    时间: 2007-10-26 12:36

真是好贴!
我家车子也被贴了一张,就离开一回到路边小店买包烟的功夫,回来警察还在,更可气的是没见他贴旁边的车子!郁闷!现在知道了,可以跟他们斗争的!可申请行政复议那个麻烦,真是没那个精力啊!.
作者: 俊俊妈咪    时间: 2007-10-26 13:07

我上星期六在欧阳路接孩子,前后不到3分钟时间,也被贴了一张,我和警察商量我马上开车,但是他不肯收回单子,我现在还没有去处理,准备学LZ给自己维权。.
作者: shining妈妈    时间: 2007-10-26 14:17

PFLZ,学习中。现在JCSS都是以罚款为目的,而不是以教育为目的,奖金与罚款直接挂钩的啊.
作者: 白雪公主宝宝    时间: 2007-10-26 15:24

你厉害的,期待有更多的好贴学习.
作者: 笨笨didi    时间: 2007-10-26 15:38

打印,放车上!
感谢楼主!!.
作者: kafei    时间: 2007-10-27 13:44

真是好贴,学习了.
LZ好厉害!.
作者: gracewgy    时间: 2007-10-27 16:52

LZ能帮忙回答一下我的问题吗? 见76#,多谢啦!.
作者: kangma    时间: 2007-10-27 22:00

楼主真是了不起,把关键句子背下来,一定能派上大用处。了不起!.
作者: zhiyuemm    时间: 2007-10-27 22:06

谢谢楼主,认真学习了,增加了自我保护的经验。不过今天超郁闷,我每天回家的一条路今天碰到警察说不能左拐,被罚款了,而我经常乘出租车也是如此走的,从来没注意到禁止标志啊。.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8 13:11     标题: 回复 91#gracewgy 的帖子

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简称为“行政违法”),行政违法要从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来看,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其主观心态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这种心理状态的存在是使行为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观基础。如行为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象您所说的因堵车导致无法按时下高架,确系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行为,理论上说均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如果正确的话,是否就是不可抗力--->无行政违法行--->无行政处罚?

可以试试,但有深度,不象简单的违章停车案子。.
作者: 喜扬扬    时间: 2007-10-28 15:26

没看到这个帖子之前,遇上jc开罚单,都是自认倒霉,交上罚款。现在知道,该怎样维护自己了。我想,其他方面会不会有类似的情况呢?建议成立旺网车友维权组织,共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哦 。.
作者: gracewgy    时间: 2007-10-28 17:41

多谢LZ啦! 你讲得有道理,有空我也要多研究研究法律。我们的情况看来是有难度,因为当时我LG已经在JC的处罚单上签了字“无异议”,他当时也是想碰到警察就算倒霉, 根本不想去强调“不可抗力”,还是我跟警察说了声:“前面堵车我们下不来呀!”,警察根本不理,只管开单子了。
以后吸取教训,多多学习法律,现在咱们好歹也在向米国那样的法治社会靠拢了,凡事也要拿起法律武器。.
作者: zhiyuemm    时间: 2007-10-28 20:19

LZ:向你咨询一个问题,早晚高峰时间的禁令标志是否包括休息日,我的理解早晚高峰不包括休息天的,不知是否正确,昨天警察叔叔说我违章的那个路口有早晚高峰时期禁止左转的标志。.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8 20:22     标题: 回复 96#gracewgy 的帖子

与您共勉!
与警察打交道:
1、首先不要无缘无故的“怕”与其娘舅爷叔地求他(十个警察九个不会让,除非你是会发嗲的MM ),还不如运用法律武器和他“扳道理”,要让他讲出您违法的事实和处罚的依据,你对事实的解释和陈述,以及申辩。
2、也不要无理取闹。铁定的事实,不要强扭!.
作者: 笑笑妈的果园    时间: 2007-10-28 22:55

把精彩部分背熟了.
作者: 百事可乐    时间: 2007-10-29 07:09     标题: 回复 97#zhiyuemm 的帖子

要看标志上的文字说明,一般都有。比如外地牌照车辆高峰时段高架限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标志上无文字说明,警察的解释成立,可以处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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