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YQW71
(开始长征路)
发表于 2012-3-6 11:51
只看此人
有关年金的个税问题,请教大家
请教有关年金的个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9号上海执行吗,报税端怎么做
是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为个人交的企业年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之后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公司为个人交的企业年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之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国税函2009(694)号文,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专管员不知道,12366解释是这样的,可怎么弄那?
谢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