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家有胖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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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5:45
只看此人
电子邮件辞职的法律效力
一离职员工申请仲裁,我们在准备申诉材料时发现该员工当时是发邮件辞职的,虽然有邮件的打印件,但当时有疏忽没让他在打印件上签字确定。我也查了相关的案例,说电子邮件辞职证据的效力性较差,需要其他的证据链来佐证。我们有一张员工最后离职到各个部门去签字的审核表,上面写着离职原因是辞职,但不知道这份证据的有效性是多少。在员工的申诉书上,他倒是在离职原因上写了辞职,这点对公司很有利。当然申诉的主要请求和辞职关系并不大,但作为一个老HR,也为自己的疏忽感到遗憾,督促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更加仔细。有没有那位同行碰到过类似的案例,可以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