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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产权证纠纷

产权证纠纷

挚友芳芳最近比较烦恼,芳芳姐妹俩,父母健在,十年前芳芳的父母办理了现在住房产的使用权转产权的手续,需支付将近一万2千多元,用其姐和其父的公积金大概各付一半,因芳芳新婚结婚远嫁郊区,故父母也没和芳芳商量需不需要出此公积金的费用,只是由其姐电话告之此事,并电话中征询芳芳的意见,为了将来免交房产遗产税,故和父母商量房产证写芳芳姐姐一个人的名字,芳芳对此表达了异议。为此当场言语间其姐有点不悦。此事就不了了之。芳芳一直认为因为他的不同意,父母的房产证上不会写姐姐的名字。也不再将此事放在心上。十年的今天,听说父母这可能要动迁,故芳芳提出要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自己父母家中(芳芳结婚前也是父母房产证转产权前将户口迁入了男方家),在此期间知道了父母还是在十年前将房产证的名字写了其姐的名字。而十年来芳芳对此事一无所知,当年其父母和姐姐,也为告之她。为此芳芳一下感到有种被欺骗的感觉。生气为何父母当初作出的决定不和她说明,而且是在她表示异议的前提下。为此和其姐争论起来,其姐硬说表示当年已告之过她。但当初芳芳父母从未没出面和芳芳谈及此事,只是当年其姐打过这通电话而已,芳芳的父母表示当年未曾想许多,只是想少交这部分钱,说其姐当年也表示以后的房产总是和芳芳对半的。但十年来芳芳和姐姐的关系因各自成家也非以往了。现今芳芳处于尴尬的境界,要不要迁户口?要不要在房产证提出上加上她的名字?这样做的话是不是伤姐妹情?父母会如何想法?想请教WW的姐妹们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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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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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竟是父母的房子,写谁的名字,如何处置,也是由父母来决定的。芳芳应找其父母好好沟通,由其父母来决定是否迁户口、动迁后的房产如何分配。没必要与其姐姐发生冲突,这样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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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为了当年其父母房产证写了其姐一个人的名字而耿耿于怀,觉的父母做事不公,他十年来都不知道此事,故赌气要放弃。大家说有这必要生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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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放弃,还有啥耿耿于怀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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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上海滩上10家争吵,9家是因为房子!!!房子啊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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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财死,上!
当今社会最时尚的事情就是争抢产权。
放眼望去老娘舅里的纠纷,大家都是利字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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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多了就是罪,还是一个孩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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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不进户口吧,姐姐是产权人怎么迁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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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顾及父母的感受和姐妹之情,就接受现状好了,有什么好生气的!同情这对姐妹父母, 一心为子女打算(连遗产税都考虑到了),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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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0楼。这个芳芳也太拿爸妈的东西当自己的囊中之物了吧。摊开来讲,房子是爸妈的,他们爱给谁给谁,就算捐赠出去,作为子女,没权利干涉。就算现在,知道不公,爸妈给老姐写名字了没写自己的,那又怎么样呢?不是自己的东西,少想少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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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使用权转让不需要公证即全体子女签名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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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妈愿意给谁就给谁吧?
如果父母有意偏袒的,你争也没啥意思,毕竟是父母的东西;如果父母无意偏袒的,即使拆迁了,以后也会考虑芳芳的那一份的。
争没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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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好争的, 自己的姐妹。
我爸妈上海的房子, 为了贷款, 写了我爸妈,妹妹的名字,从买房子到装修, 甚至是当时过户(签下合同过了半个月我妹妹就去美国了),装修我是贴钱出力,平时也都是我打理, 帮他们出租, 解决租客的各种问题,房租我爸妈收得很开心。
从来没觉得有什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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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东西,爱给谁给谁,爱写谁名字就写谁名字,那是父母的自由,那个芳芳有什么资格生气啊?

又没出钱又没出力的,惦记别人东西干嘛?何必伤了父母和姐姐和自己的心,心里想想然后忘了就算了。

如果父母真想给,以后自然会有说法,现在去争纯粹是自寻烦恼。

户口能迁就迁,房产证的名字就算了吧,全当是孝敬,让父母少操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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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tuleili 的帖子

既然是动迁,能迁入的就迁吧!大家借光有啥不好,多一个户口多一份动迁费。关键你父母的主意,老人一碗水端平加大欢喜,反之矛盾重重。去年我朋友家动迁,房子原先是父母的老公房,父母都过世了。现妹妹一家住着,哥哥一直借房住的,这次动迁,妹妹主动让哥哥一家把户口迁入3个人,分到房子,结果哥哥给1个人的动迁费给妹妹,以感谢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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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给谁,就给谁,我们家都给我了,但我将来要养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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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父母应该趁自己还健在,应该把这件事弄好了,要求姐姐把妹妹名字加上去。姐姐要是还记得姐妹情分,就应该主动加个妹妹名字,注明各占50%份额。如果姐姐执意不肯,就应该一家人写个书面协议,确定姐姐对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比如“全额承担父母将来的额外医疗、护理等费用等”。这种事情,前面做歪了,就该现在弄弄清爽,先小人,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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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父母的应该一碗水端平,只凭口头一句话,当然不能让妹妹心服口服。做姐姐的如果心念姐妹情,应该给妹妹一个合理的安排才更合情理。
如果是我,我想了解自己在父母心里的地位,在姐姐眼里是否念旧姐妹情,要比得到房产利益重要的多。也许这只是一种获知的方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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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售后公房的产权取得有最初的九四方案及之后的九五方案。从LZ所写时间判断,应该是九五方案后的方式确定产权人的。就是在购买确定产权人时需该户内同住成年人共同签字确定某人为产权人。如LZ的挚友当时户口不在其中,那应该说是没有购买资格的。就是说父母与姐商议确定姐为购买人及产权人。因此LZ挚友要求主张产权是不符政策的。迁户口需取得产权人同意,根据LZ介绍,估计照LZ挚友目前的态度和想法,产权人是不会同意她迁入的。况且现在动迁不是根据户口动迁的,是根据价值标准动迁的,因为即使迁入,也未必能享有动迁安置房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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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家庭矛盾都是由父母的不公平所导致的,并非所有的子女都是为财而争,其中也为宠爱而争,不希望自己是被忽视的那一部分。人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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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jeccy 的帖子

就算父母把房子给了姐姐,
但是他们还是养大 了妹妹,尽到了父母的抚养义务,
妹妹怎么可以不尽赡养义务,
现在的人情真冷漠,
都想着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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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ophie_lin 于 2010-5-19 10:53 发表
许多家庭矛盾都是由父母的不公平所导致的,并非所有的子女都是为财而争,其中也为宠爱而争,不希望自己是被忽视的那一部分。人性也。
是啊。。。
但是心里有再多的怨,
还是要继续孝敬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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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姐妹有什么好耿耿于怀的,再说姐姐已经明确表态,将来这房子总是俩姐妹一人一半的。
当年我家动迁时拿了两套房,一套大房就我和外公外婆名字,外公外婆过世后就我一人名字,姐姐户口在男家,她没什么想法,我也没觉得不妥,因为两人都心照不宣,将来父母的这些东西就我们俩姐妹平分的。如果姐姐要把户口迁进来,我也是毫不犹豫的答应的,这本来就是两人的房子。
后来老公房买下产权,先把爸爸的户口迁进来,再迁了姐姐的户口,因为只有直系亲属关系才能迁入户口,姐妹之间是不能互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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