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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从美国大学的起源看中国教育的方向

从美国大学的起源看中国教育的方向

以下内容节选自《美国人三部曲》-开拓历程,二部,见解与体制,布尔斯汀著,经过编辑整理

二十八 社会参预大学管理

在十八世纪的英国,“文学士”学根据国会的授权,只有“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才能授与。应该说,这种古老的由牧师和贵族牢牢掌握的垄断确实维护了学术的传统,并且产生了欧洲思想的大量光辉结晶。大学的古老围墙具有双重的限制作用:它把校园里的成员同社会隔绝了开来,与此同时,它也使外面的民众同书本知识隔绝了开来。

变革

在十六世纪的时候,特别是一六六二年的《一致性法案》明确规定所有神职人员、大学教授和学校老师都必须遵守《公祷书》中的一切内容之后,不遵奉英国国教的基督教新教徒们便建立了所谓“持不同信仰的学院”,培训他们自己的教士,并为持不同信仰者的子女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样一来,英国知识界的活动便集中到诸如伦敦皇家学会这样一类组织之中或是绅士们的乡间别墅里。这一切使英国思想潮流获得了波澜壮阔的发展,同时也使思想潮流和宗教分了家。但是,至少一直到十九世纪初期,英国学术的堡垒仍然是在“牛洋”和“剑桥”。爱德华·吉本曾经把”‘牛津”说成“沉浸在葡萄酒和偏见之中”,这种众所周知的描述固然夸大其词,但大学在十八世纪确实一度显得死气沉沉。

然而,由于大学具有古老的传统,拥有捐赠基金,垄断颁授学位的权力,数量庞大的不断增加的藏书(根据特许状法,所有在英国准许出版的书籍,两所大学都能得到一套),并且掌握出版大权(在十六世纪和十八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它们是在伦敦以外地区有权发行书籍的极少数印刷出版代理机构),再加上它们牢牢控制着政治的和教会的晋升途径,因此它们很难失去对英国高等教育实行统治的地位。十九世纪初叶英国高等教育的“民主化”并不是通过“持不同信仰的学院”,升格为大学而实现的,它主要是通过对“牛津”和“剑桥”入学考试中宗教测验采取宽容态度和通过吸收更多领取奖学金的学生而实现的。即使到了今天,“牛津”和“剑桥”仍然是在英国生活中把学问和贵族生活联系在一起的关键。

但是在美国,许多客观事实从一开始就塑造了独特的美国生活方式,使高等教育广泛传播。

到了十八世纪,“牛津”和“剑桥”都已变得死气沉沉,成了人们的笑柄,就象二十世纪初叶美国高等学府里乱糟糟的情况一样。但是,社交性的娱乐活动却从未受到忽视,“牛津”和“剑桥”始终是贵族子弟的时髦场所,这些人有时甚至带着自己的家庭教师、仆人和猎狗来上学。尽管如此,这些有名的古老大学远远没有死亡。“牛津”和“剑桥”一直都是全国高等文化的博物馆和堡垒。

英国这种古老的垄断性教育制度,无论是它的长处,还是它的缺点,都未能移植到大洋这边来,英国“学院”和“大学”之间由来已久的区别,正象旧世界其它许多区别一样,一到美国就变得含糊不清,甚至丧失了任何意义。例如,各个殖民地政府所拥有的法律权力,特别是它创建法人和确立垄断的权力,就各不相同、容易变动和不明确。没有任何东西比美国法律这种含糊不清的特点更为有利了。

根据殖民时期的英国法律,一伙个人一般是不能成为一个法律单位进行活动的,不能拥有财产,不能上诉或被起诉,成员死后它们也不能存在下去。除非政府授与它们以特权,否则它们不能作为一个“法人”进行活动。法学界的泰斗科克勋爵宣布了一条正统的英国准则:“除国王之外,任何人无权组织或创建法人。”这是从法律理论上讲的,也有少数例外的情况(根据 “时效”或“习惯法”创建的法人,以及达勒姆主教在他“领地”范围内创建法
人的权力),但是,创建法人的权力一直是政府控制最严密的一项特权,许多法人的存在,取决于国王或国会是否乐意发给一纸法人特许状——人造的不朽证明。

美国第一所学院就是在典型的美国法律迷雾中诞生的。现在一般都认为“哈佛”是一六三六年成立的,当时的马萨诸塞议会拨款四百英磅,旨在建立“一所学校或学院”,但有关该校的法律结构和权限的规定写得非常含糊不清。“哈佛”实际上开始颁授学位是在一**二年,虽然直到那个时候,谁也没有授予它颁授学位的法律权力,它甚至还没有正式获得法律认可为法人。当该学院于一六五○年终于获得马萨诸塞议会颁发的特许状时,在特许
状中仍然没有提及颁授学位的问题,这可能是由于议会本身也不敢肯定它是否有权批准颁授学位权。“哈佛”的第一任校长是精力充沛的亨利·邓斯特(一**○至五四年担任此职),他最果敢的行动就是不顾一切擅自颁授了学位。正如塞缨尔·埃利奥特·莫里森所说,这一行动“无异是向查理国王宣告独立”。“哈佛”的法律基础:它有权颁授
学位的渊源;以及它是否算是,或在何种法律意义上(如果有的话)算是一所地地道道的“学院”或者“大学”,所有这一切直到二十世纪,仍是不明确的和没有解决的问题。

直到经过将近半个世纪(一七四五年),在“耶鲁”已经颁授了几十个学位之后,该校才正式在法律上注册为法人。

到独立革命爆发的时候,至少已有九所殖民地高等学府(这些学府都一直办到二十世纪)已在颁授学位。而在那个时候的英国,全国还一共只有两所能够颁授学位的大学——“牛津”和“剑桥”,它们历史悠久的垄断地位仍然得到律师们精心策划的法律条文的保护。

B]如果英国那套经过正式注册成为法人、拥有颁授学位“垄断”权力的“大学”和所有其它类型的学校之间的明显区别被成功地移植到了美国,如果当初为全美殖民地创办了一所单一的皇家大学,或者如果明确而直截了当地禁止所有殖民地颁授学位的话,那么,美国高等教育的历史(很可能还有美国文化的许多其它领域〕将会出现绝对不同的面貌。

第二,外部控制使学院和社会打成一片。

在十七世纪的欧洲,特别是在英国,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这使大学完全脱离社会,并使大学和社会互相脱节。

殖民时期美国普遍存在的新教精神对于“世俗”(即非学术界的)人士日益控制大学,自然是抱同情态度的。中世纪的大学是教会属下的机构,它们的“自治”纯粹是效法牧师的自治,宗教改革使世俗人士有权参与管理他们的教会,破除教士阶级权力的另外一个办法是吸收世俗人士参与大学的治理。在古老的英国,尽管也存在基督新教,大学各个院系却依然盘踞在中世纪围墙的后面。而在美国则根本不存在这种围墙。

我们今天回顾这段历史,很容易认识到“世俗人士”控制美国高等学府,决不是出于任何个人的智慧或远见,而是由于客观的需要和美国高等学院一无所有的实际情况。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欧洲的大学都拥有大量土地、房产、捐款、政府拨款以及各种无形资源,而第一批美国高等学府却正如霍夫施塔特和梅茨格所指出的,完全是崭新的“人工制品”。它们是由社会创建的,由世俗人士组成的校董会协助安排和使用有限的资源,使高等学府和整个社会一开始就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没有社会的支持,根本不可能有什么高等学府。

在欧洲,大学在历史上就一直是具有教士学识的人组成的一种行会性质的组织。但在美国,却根本没有可能存在这样的行会组织,理由很简单,这里有学问的人不多。新的高等学府的控制权不可避免地落到了整个社会的代表们手中。领导欧洲大学各个院系的是博学而杰出的学者,或至少是年迈的长者,他们可以貌似有理地取得管理大学的权力,但是在“哈佛”——一六五○年,亨利·邓斯特校长刚刚年满四十,他的财务主管才二十六岁,他的“教职员”(当时大多数是准备当牧师的一批处于过渡阶段的学生)的平均年龄大约是二十四岁。

于是,美国从殖民时期起,就形成了由外界(编注:指社会各界)控制高等学府的体制,这始终是美国高等学府的一个特点。“哈佛”和“威廉—玛丽”在早期的管理体制中,曾出现过某种双重控制的迹象。根据这种制度,教职员可以自行进行管理,但外界人士享有否决权。但是,无论是在“哈佛”,还是在“威廉—玛丽”,这一制度都没能坚持下来。早在一六五○年,“哈佛”是在地方长官和牧师的控制之下,以后一直延续至今。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当威廉—玛丽学院盛极一时的时候,绅士们的地位明显地是在学者们之上。美国高等学府管理体制的原型,实际上是在“耶鲁”和“普林斯顿”形成的,在那两个学校里,社会代表们组成一个单一的校董会,既是学校的合法主人,又有效地控制着学院。校董并非各个院系的成员,他们是牧师、地方长官、律师、医生或者商人。

外界控制附带地产生了一个职务:美国高等学府的校长,在古老的欧洲体制中,学院的教师们或大学的教职员进行自治,由历史悠久的捐赠基金维持,不需要有这样一个职务。但是,美国由外界人士治理高等学府的制度产生了一种新的需要。校董们经常缺席,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对高等学府进行管理。而在校教师们又往往十分年轻,并且流动性很大。为填补这一权力真空,就产生了高等学府校长的职务。他一个人既代表着学校的教职员,又代表了公众,因为他既是常驻校内的管理委员会成员之一,又是校董会聘请的专职人员,由于他最熟悉校董们的情况,很肉然地就成了他们中的领导者。而且,作为教职员中的主要成员,他又代表教职员说话。学校的声誉,甚至学校能否存在,都有赖于校长的进取精神和能力。他集学术和事务于一身,他把学问运用于日常事务,反过来又在学术领域中作出事务性判断。在旧世界不存在类似他那种职务的人,他是中世纪修道院围墙最后崩溃的活
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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