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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金融]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我与下家(乙方)在今年六月签订了购房买卖合同,并收取了首付款,合同中的《附件三》部分约定了第二笔房款(贷款部分)的付款日为8月15日,可完全由于对方(乙方)的个人原因,使得银行的实际放款日为9月11日,合同中有提到过“对方未按时付款时需支付每日0。1%的滞纳金”,可在合同的《附件1》部分,也有句话为“乙方贷款日以银行实际房款日为准”,对这句话我就很不能理解。那现在我还能向下家要求滞纳金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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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饶人处且饶人,何必赶尽杀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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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应该通情达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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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下家首先是在故意拖延,因为在放贷之前,产证已改了他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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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就行了,不用太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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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主要矛盾,滞纳金是次要矛盾,何必为了次要矛盾,影响主要矛盾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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