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达达尼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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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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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小问题
市政府为了感谢上海市各企业、去年抗震救灾的贡献,凡是企业今年给外地户口职工缴纳的“外劳力综合保险”里、只要职工身份证号码是四川开头的,就可以把企业已经缴纳的、该职工今年三个月的“外劳力综合保险”,再返还给企业,作为对企业的奖励。我们公司当初缴纳这三个月的款项时,是计入“管理费用——综合保险费”的;所以,现在收到这笔返还时,请问应该怎么做帐务处理?可以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综合保险费”吗?还是一定要计入收入?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