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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最新官方咨询结果 公司厂址因市政动迁要搬去郊区 如何赔偿员工

最新官方咨询结果 公司厂址因市政动迁要搬去郊区 如何赔偿员工

已经咨询过法院的权威人士,这种情况属于变更工作地址,所以需要和员工协商,公司必须提供交通和住宿的便利,但是员工不同意还是需要赔偿的。请教各位HR,公司场地由于要造地铁市政动迁需要搬迁,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如果不愿变更工作地点的是否只能通过协商赔偿解决呢?

[ 本帖最后由 BOYIMM 于 2009-7-15 16: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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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BOYIMM 的帖子

市政动迁需要搬迁属工作地址变更,员工不愿意变更可作为原合同约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给员工经济补偿,按其工龄一年一个月。当然员工和企业协商也可以,只要在法律规定之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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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wwyb 的帖子

谢谢你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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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wwyb 的帖子

那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呢?

我们公司也搬的, 不愿意去的就自己辞职的! 因为不是搬去外地的,且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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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BOYIMM 的帖子

上海市内不需要补偿,除非你合同工作地点连门牌号码也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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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sissy妈妈 的帖子

现在新版的劳动合同不是都要写明工作地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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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BOYIMM 的帖子

工作地点: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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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冰城来客 的帖子

工作地址的变更是《劳动合同法》上明确规定的约定事项,所以无论是去上海或者外省市工作,只要和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就应该当作变更处理。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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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wwyb 的帖子

谢谢, 我们是2008以前的CASE 了!

就是不明白, 如果像7# 合同里(工作地点:上海)的怎么处理?

我一朋友也碰到了公司换办公室, 都是市区, 是不是也可以以此为理由和公司解除合同拿到补偿呢?-------因为他正好拿到了一个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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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 我们公司要搬去太仓 如果不愿意跟过去的话 应该怎么补偿?
我的合同是从2006年的5月开始至今的
盼望了解的人 指点一下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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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冰城来客 的帖子

从法条上看应当可以,具体要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了。假设我是您朋友的话会选择辞职,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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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wwyb 的帖子

呵呵! 如果他是被逼走的为什么不充分利用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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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小帅帅妈妈 的帖子

如果您不愿意的去,应该是可以得到补偿金的。在企业未事前通知满意一个月的话,那就是3+1=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通知满意一个月,就只有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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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wwyb 的帖子

谢谢您 问题是全体都知道要搬过去了 我是真不想去 那么遥远的地方 每天早出晚归的 小孩就彻底扔掉了呢
那您的意思是 我最多拿到3个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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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冰城来客 的帖子

哈哈,每个劳动者的想法不同,所以做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很累,都在夹缝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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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小帅帅妈妈 的帖子

法条上的规定是这样,当然企业多给你那是最好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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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6#wwyb 的帖子

哦 谢谢你 3个月 也没有多少钱 唉 可恶的 为什么要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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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小帅帅妈妈 的帖子

不谢!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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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BOYIMM 于 2009-7-8 08:43 发表 \"\"
请教各位HR,公司场地由于要造地铁市政动迁需要搬迁,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如果不愿变更工作地点的是否只能通过协商赔偿解决呢?有没有碰到过同样问题的同学啊?
这可以适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是由于市政动迁这个不是由单位能决定的客观情况,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按N+1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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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帅帅妈妈 于 2009-7-10 10:57 发表 \"\"
谢谢您 问题是全体都知道要搬过去了 我是真不想去 那么遥远的地方 每天早出晚归的 小孩就彻底扔掉了呢
那您的意思是 我最多拿到3个月的补偿?
你可以按照“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N个月了,不存在提前通知金了。还不如协商解除合同,有N+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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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adela999 的帖子

哦 这样的啊 花头还真多 唉  劳动者总是弱势的
谢谢你哈
那2006年的5月开始到今年年底的话 应该是补偿几个月的?这个N算3还是4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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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小帅帅妈妈 于 2009-7-13 17:26 发表 \"\"
哦 这样的啊 花头还真多 唉  劳动者总是弱势的
谢谢你哈
那2006年的5月开始到今年年底的话 应该是补偿几个月的?这个N算3还是4啊?
2006年5月到2009年12月31日的话,刚好是3年再超过半年了,那么按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的话,N=4了。恭喜你!虽然只多了个把月,但是能多拿半个月的补偿金。
  其实企业也不总是强势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劳动者、对企业都不是好事。企业用人更谨慎了,所以招工更谨慎,业绩一般的、将就的、年龄尴尬的人就失去了很多工作机会,失业人数增加。打比方说,本来合同到期,可以终止,但新的劳动合同法说连续两次就要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企业只能放弃与一些业绩平平的老员工续签,选择市场上重新招聘可替代的新员工,所以能保护的貌似那些业绩优秀的员工,但是业绩优秀的员工又不需要合同期的保障,因为他们有能力获得更多的工作,原单位本来也不愿意他们的离去,所以说要保护劳动者的吧,也没有保护得上,这是矫枉过正的结果。上海新出台的二十二条即很好地解释了劳动合同法,又本着诚信、合同法约定有效的原则保护了企业投资环境,也更有利于劳动者就业。

[ 本帖最后由 adela999 于 2009-7-14 10: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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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到2009年12月31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06年5月到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为1年7个月,经济补偿金是2个月(基数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31日,合同期为2年,经济补偿金是2个月(基数同上,但如超过社保3倍,则按三倍算,2009年封顶数为:9876)
因此:经济补偿金为4个月.如果不提前30天另外需支付代通金,代通金的额度相当于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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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nttnt 于 2009-7-14 10:57 发表 \"\"
2006年5月到2009年12月31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06年5月到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为1年7个月,经济补偿金是2个月(基数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31日,合同期为2年,经济补偿金是2个月(基数同上 ...
对,你的算法最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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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2#adela999 的帖子

谢谢你们了,多点总是好点的把,最好不要搬,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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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tnttnt 的帖子

请问这个基数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那是不是就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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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已经咨询了法院,最坏结果就是员工不同意协商,打官司,公司赔偿。法院也说现在无固定期限的员工都希望变着法地解除合同拿钱,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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