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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君豪妈妈 于 2009-5-27 21:08 发表 说得太对了,尤其在上海,要为外地媳妇争口气,为什么一味忍让,上海人并没有比我们高一头,去争取吧,争取了即使不成功,也多些了解真相的人
原帖由 兔子波波 于 2009-5-27 10:37 发表 提出的条件不同意,就不要协议了,等法院判
原帖由 晚风 于 2009-5-28 08:19 发表 就象你当初选择嫁给上海残疾人一样,你现在的离婚协议也是让人莫名其妙,你是不是用脑子在想问题的啊?
原帖由 钊元妈妈 于 2009-5-28 15:21 发表 个人建议修改协议如下: 1. 折合房产中你的应得部分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一次付清。 以后不再支付。(也就是房子你要不要了, 孩子抚养费也不要再另外支付了, 但是书面上必须写清楚) 2. 探视权我觉得没必要写得那 ...
原帖由 shineyale 于 2009-5-27 12:31 发表 请你想想签下这份协议书的后果, 不是得到尊严与安宁, 而是永远失去尊严, 将来你前夫大可拿着协议书给孩子看 对他编造任何乌七八糟的谎言 谁看了协议内容, 都会相信你做了任何可鄙视的事 你在孩子心目中的 ...
原帖由 宇毛妈妈 于 2009-5-28 20:48 发表 LZ的脑子真的很不适合养育孩子,所以不要也罢,何况男方父母对孩子还不错。
原帖由 wangwang2009 于 2009-5-27 15:39 发表 如果不是婚姻,肯定去争,并且要抗争到底; 但婚姻产生的东西,争起来,就累,伤神。即使得到了一些东西,同时也失去了很多东西。如果离婚的时候,不争,就代表有问题,无能,软弱,那即使这个时候强悍,又能怎样? ...
原帖由 假居士 于 2009-5-30 22:36 发表 我倒是挺赞成楼主的不争,其实在想着让别人不好过的同时,自己肯定是不会好过的。所以能协商成功最好,实在不行,离开一段错误给自己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未尝不是好事。只是可怜了孩子!
原帖由 wangwang2009 于 2009-5-31 11:26 发表 无需去讨伐上海人啊,上海人也有很多不错的。这是个个案而已。就我本人而已,接触过很多上海人,感觉很好啊。尤其是70后,80后的,90后的,都没有那么排外了呀。在这里,确实是想透过这件事,大家帮助女方看待婚姻, ...
原帖由 dtdtdtdt 于 2009-5-27 09:58 发表 女的是过错方吧? 要不脑子被门夹过了?
原帖由 wangwang2009 于 2009-5-27 10:11 发表 女方没有错,如果要说错,就是无法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