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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请HR的同行进来帮个忙

请HR的同行进来帮个忙

公司在上海有4年时间了,前3年是代表处, 去年刚转成贸易公司. 不巧赶上金融危机, 现在听说我门这边有可能被转到天津去(因为天津有工厂的),人员也都到天津去上班. 但是我们这里有很多都是上海本地人, 估计很多人都不打算搬过去的. 不知道这样算不算公司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的.
最早的员工是2005年签的合同,那时候是代表处,都是通过外服操作的, 08年7月拿到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和每一位员工重新签的合同. 现在如果按照合同不到期就解约, 或者是说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而解约,赔偿金额是否相同? 还有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需要赔偿?是不需要赔,按一年一个月赔还是没上限的一年一个月赔?

请HR的XDJM们进来谈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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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外服
或12333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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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无法协商一致,那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吧。
你要确认一下公司在08年和你们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认可在外服的服务期的条款。如果有那没有问题,没有的话,地道的公司还是会按照你最早的入职日期来计算你的服务期的。2008年之前的服务期计算经济补偿是不封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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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胖胖妈妈, 我们08年的合同只是变更了合同的主体, 其他所有条款,包括时间上和外服签的那份合同的日期是一样的.

我个人的理解是按照在公司的实际服务年限来赔, 一年一个月. 因为没有操作过,所以还请众HR的朋友讨论.

例如:
A是2006年8月1日来的, 到现在服务期有2年10个月,是按08年之前1年5个月, 08年之后1年5个月分段计算
B人是2006年12月1日来的, 到现在服务期有2年6个月,是按08年之前1年1个月,08年之后1年5个月分段计算
但是08年之前的劳动法是说满一年不到二年要赔2个月的啊,而且是没上限的. 08年之后又引出了半年和半个月的概念. 那08年之前的那部分怎么赔呢? 是赔1个半月还是2个月呢?
另外在加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个是按当月实际工资计算),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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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之前的服务期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来执行(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所以你所列举的两个案例在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都是一个月,当然这是最低的要求,高于这个标准都是可以的。

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一般指出勤满月的全额工资,可以参照上海市高院对《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五条:

《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 “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 本帖最后由 家有胖胖 于 2009-5-26 16: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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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丁丁的小妈妈 的帖子

这位是胖胖的娘娘,不是胖胖的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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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谢谢楼上热心的胖胖的娘娘和斑斑.

[ 本帖最后由 丁丁的小妈妈 于 2009-5-27 13: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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