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湾区2009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 [2008]78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9]1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 [2009]26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促进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的整体提高;坚持深化本区中小学课程改革,完善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坚持深化招生录取办法的改革,促进本区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在实践中健全和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现就2009年本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中学遵照执行。
一、报名工作
(一)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
生在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二)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1.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蓝印户口”所在区(县)报考。
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在“蓝印户口”所在区(县)报考。
正在办理“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考生须提交市公安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办事回执单》。
2.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本市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和考试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其子女为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为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往届初中毕业生的,如在本市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和考试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在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4.非本市户籍、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含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考生)。
5.属在沪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华侨或华侨子女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报考。
(三)有关说明
1.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方可被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录取,录取时身份与报考身份必须一致。
3.凡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
4.凡属本文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中的第2、3、4类考生,其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5.凡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考生或属在沪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华侨或华侨子女的考生,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6.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学生,可在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并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由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进入相应学校就读。
7.不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四)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集体报名工作由区中招办组织实施,区中招办将委托初中学校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信息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截止日为2009年3月8日。
报名时间安排如下:
2009年2月18日至3月8日考生网上报名及信息确认。
(五)学校应按规定在学生“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见附件6):
1、报考证明复印件(如:本市户口簿、蓝印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
2、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
3、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5、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登记表(外省市返沪考生如无毕业生登记表,必须有初中三年的学籍卡原件);
6、上海市初中毕业生体格检查表;
7、外省市借读生须附借读审批表;
8、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记录卡;
9、上海市初中毕业生体育日常考核和和统一考试情况记录表(免修学生应附《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
10、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附加分证明(原件);
11、各类市区级先进或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12、文艺或体育特长生须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初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或《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
13、跨区(县)升学的考生材料交接时应附体育、政治科目考试成绩单。
二、志愿填报工作
(一)考生志愿设置:
2009年,考生志愿共分“提前录取志愿”和“统一录取志愿”两类。具体为:
1、提前录取志愿
提前录取志愿栏共设“零志愿”、“名额分配招生志愿”、“航空服务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等四项。填报“提前录取志愿”并被录取的考生,其后面的志愿自动取消。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面“统一录取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提前录取志愿”分述如下:
(1)零志愿:
考生可以选择填报一个“零志愿”。列入“零志愿”的学校有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上海市回民中学面向全市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填报久隆模范中学的考生,必须出具相关特困家庭证明,由区教育局有关部门审定后方可填报。
(2)“名额分配”招生志愿:
根据市教委关于“名额分配”招生办法的精神,区中招办将本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招生计划数的12%(其中2%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中的10%的名额按初中校应届毕业生在籍且在读人数的比例分配到各初中校。供学生填报。
考生可以选择填报一个“名额分配招生志愿”。列入“名额分配招生志愿”的学校有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成绩不得低于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3)“航空服务类专业”志愿:
学生可选择填报中等职业学校“航空服务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填报此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相关学校的专业考试,凡专业考试合格者方可填报。
(4)“艺术类专业”志愿:
学生可选择填报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填报此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相关学校的专业考试,凡专业考试合格者方可填报。
2、统一录取志愿:
在“统一录取志愿栏”内,考生可填写普通高中、综合高中、中专、职业学校、技校等各类志愿15个。考生可按本人意愿自行决定15个志愿的填报顺序。填报志愿须慎重,凡按报考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放弃录取的学校。学生一旦被录取后,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1)关于“普通高中志愿”的填报:
普通高中的志愿有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志愿。公办普通高中的志愿分“公费生志愿”和“择校生志愿”两类。
今年,卢湾区向社会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共四所,都是公办学校。它们分别是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向明中学(向明卢湾校区、向明浦江校区)和卢湾高级中学、区重点高中五爱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比乐中学;这些学校都分别有择校生的志愿。
向明中学浦江校区是由卢湾区教育局与闵行区教育局共同合作举办,是向明中学在闵行区设立的一个校区。向明中学本部与浦江校区为同一学校,属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被向明中学本部与向明中学浦江校区录取的学生都具有向明中学学籍。因为录取向明中学本部的学生就读地点在卢湾区,录取浦江校区的学生就读地点在闵行区,为避免学生误解,造成误填志愿,今年,向明中学的志愿(推荐生,自荐生,零志愿、公费生、择校生等)分为本部与浦江校区两个部分,两个校区分别有不同的志愿编号和简称,考生填报不同编号的志愿并被录取后,分别到向明中学本部和浦江校区的就读。
向明中学、卢湾高级中学、五爱高级中学将继续设立寄宿部并面向全市招生。凡外区报考上述三所高中的考生可向学校提出要求寄宿的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2)关于“综合高中”志愿的填报:
综合高中是高中阶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互相渗透的一种教育模式,学制为四年。我区今年招收综合高中的学校是中外合作长乐—霍尔姆斯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卢湾高级中学(综合高中)毕业证书,和长乐—霍尔姆斯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考生填报综合高中的志愿一般可放在普通高中志愿的后面,综合高中的录取也在普通高中以后。
(3)取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荐生”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统一录取志愿中的第一志愿。
(二)填报志愿注意事项:
1、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志愿须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投档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及家长要根据家庭经济承受情况慎重填报,考生填报的“择校生”志愿一旦被招生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该志愿而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2、考生志愿表应慎重填写,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填写完毕交区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要求更改志愿。
3、考生志愿表中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若有误差,投档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4、由于“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推荐或自荐,由招生学校按计划自主录取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及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预录取工作与填报志愿工作同步进行,因此参加“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考生也必须填写志愿表上的志愿,一旦在“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过程中被录取,其填报的志愿自然失效;未被录取则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工作。
三、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工作:
(一)2009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并制定评分标准,区中招办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有关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为准。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既是学生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初中毕业生学业成绩学年总评不及格者,由学生所在初中学校组织补考。
凡参加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二)200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科目及计分方法:
2009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4场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考试分值均为150 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2、思想品德科目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3、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
4、2009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其他学科的学业考试、学科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分别按初中就读期间学科考试成绩和技能等级考试成绩记载。
5、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实行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6、在本区初中校借读、不符合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考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学生的毕业考试,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具体可在5月底前完成。要求回户籍所在地报考的考生,学校应为其回户籍所在地报考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4 月底前 体育(体育与健身)
5 月底前 理化(理科)实验操作技能
5月23日
(周六) 上午8:30—9:40 思想品德(开卷)
(本市应届毕业生)
6月20日
(周六) 上午8:30—10:10
下午2:00— 3:40 语文
物理、化学
6月21日
(周日) 上午8:30—10:15
下午2:00— 3:40
下午4:00— 5:10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数学
思想品德(开卷)
(往届毕、结业生、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四)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航空服务专业招生报名工作和专业考试于2009年4月进行。考生均须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有关文件另发。
(五)关于初中毕业升学统一体育考试工作: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的要求,结合《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和《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根据沪教委体[2009]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制定2009年卢湾区初中毕业升学统一体育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1、意义和目的
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学生体质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学业评价的组成部分。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旨在培养学生养成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 原则和要求
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应体现对学生意志品质和道德情感的培养作用,体现对学生体育锻炼积极性、主动性的激发作用,体现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推动作用。
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应与学校体育课程教学相结合,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结合,与学生日常锻炼过程相结合,与学生体育兴趣爱好和特长相结合。
3、 成绩评定方法
(1)分值结构
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2009年体育考试由日常考核和统一考试两个部分组成,总分为30分。其中日常考核为20分,统一考试为10分。
(2)考试办法
统一考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体育考试的组织实施。统一体育考试分设耐力、定量、定性等三类项目,耐力项目满分为4分,定量和定性项目满分各为3分,合计10分。
每位学生应参加三类项目的测试。在定量、定性项目中可各选择1个自己擅长的项目参加测试。学生应按照自己事先申报的项目参加测试,不可随意临时更改测试项目。个别因伤、因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宜、不能参加耐力项目测试的学生,允许其申报后在定量或定性类项目中另选1个项目(不能与原选定量或定性类项目重复)替换耐力项目参加测试,但此类另选项目的成绩以实测成绩分值的50%转换成耐力项目成绩。
4、考试内容
(1)耐力项目:长跑(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
(2)定量项目:50米跑、立定跳远、实心球、跳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游泳、篮球、排球。
(3)定性项目:垫上运动、杠上运动(单杠或双杠)、支撑跳跃。
5、考试评定标准
根据本市初中《体育与健身》课程要求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评分标准,结合本区初中学生体质现状的总体水平,依据市教委制订的“2009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成绩评价标准与要求”进行评分。
6、考试成绩记载
体育考试按照日常考核分值和统一考试分值,合计评定学生体育考试成绩,并计入学生毕业升学考试总分。学生体育统一考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的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测试项目的成绩将当场告知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办理签字确认手续,以学校为单位汇总成绩信息,经测试负责人和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
学生无故不参加初中毕业升学统一体育考试者,其统一体育考试成绩视为“零分”,并不得再要求参加补考。
7、关于残疾或严重伤病学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1)在初中阶段各学年体育课均免修或初中阶段最后学期体育课免修的考生,原则上不再参加区县组织的统一体育考试,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免考手续。如上述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好转且准备参加统一体育考试,须由考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能恢复剧烈运动的证明,经学校和区县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参加统一体育考试。在初中阶段体育课均未免修,但毕业体检时发现患有心肺功能等严重器质性疾病的,本着对考生负责的精神,考生不应参加统一体育考试,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免考手续。
(2)因残疾或伤病,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经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证明,可免予体育考试。免考应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经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和卫生保健教师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核批准,并报区县招办备案。申请表及审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3)区县组织统一体育考试时,因临时临场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缓考者应另行参加补考,补考仅限一次。
8、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2)因伤病原因获准免考的学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学籍所在区县学生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和体育统一考试满分的50%(即5分)计算。
9、关于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以及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跨区县报考学校的学生的体育考试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的学生以及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应提供其在外省市就读学校或在本市原就读学校参加体育教学、健身锻炼活动、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评价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区县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计算日常考核分,同时,上述毕业生应参加2009年的体育统一考试,按照其成绩计算其体育考试分值。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返沪参加体育统一考试的,由学生或其家长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其体育统一考试分值以满分的50%(即5分)计算。
跨区县报考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日常考核成绩和体育统一考试成绩由学籍所在学校和区县予以评定,由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将其体育考试成绩转送其报考区县的中招办。
10、组织实施
(1)切实加强体育考试工作的领导
成立卢湾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卢湾区体育考试仲裁小组。
(2)科学安排体育考试相关事宜
本区将根据区域范围和学生规模等实际情况,统一和集中安排考场,确保场地、器材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考试时间原则上集中在一天内完成。男生1000米跑和女生800米跑宜作为最后项目进行测试。每个项目测试成绩向学生当场公布。
(3)考试场地:卢湾高级中学、卢湾中学
(4)考试时间:2009年4月11日、12日
如天气原因,使区统一体育考试不能进行,区统一体育考试将择日顺延,具体日期由区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为确保区统一体育考试安全顺利进行,在考试现场将配备卫生救护小组。同时要求各初中校要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平时的各种体育锻炼活动,养成自练、自测、自评的健身习惯。应教育学生量力而行,不隐瞒病情,实事求是地参加体育考试。
11、规范实施体育考试各方面工作
(1)加强对考试有关人员的纪律教育和技术培训。严格考场纪律监督,确保考试工作公正、公平、规范和平稳地实施。要周密、细致、有序地组织和安排学生参加体育考试。做好测试工作各环节安全保障和服务保障,制定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对于在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情况,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对于发生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建立信息发布与考试成绩公告制度。
(3)建立学生体育考试复核和仲裁制度。学生对区统一体育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本人应在测试现场向测试裁判反映或向区体育考试仲裁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小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仲裁。逾时不再受理。
(4)落实经费保障。本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经费由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事业费内安排。
四、考务工作
(一)2009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区中招办要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高效、优质运作。
(二)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科目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的组织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发文;其他科目考试评卷工作由区中招办组织实施。区中招办将严格按照市教委的要求,执行《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等相关规定,切实使评卷工作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评卷场所和干扰评卷工作正常进行。
五、招生录取工作
2009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二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第二批次为按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分为三类:(1)提前录取志愿(含“零志愿”招生、“名额分配”招生和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2)统一录取志愿(普通高中、综合高中、中职校);(3)征求志愿(普通高中、综合高中、中职校)。
招生录取过程须按照投档批次和类别,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
根据市教委沪教委基[2009]1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的要求,各初中校要建立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形成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批次
1、“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要求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40%,分为两部分,初中学校推荐生计划为30%(其中二分之一的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计划为10%(面向全市招生)。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仅招收推荐生。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的学校不超过5%)。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两类“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计划分别下达,分别推荐录取。招生预录取工作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如符合市“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条件,在就读学校进行推荐或自荐。
(2)向明中学、卢湾高级中学要成立“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考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教育局同意后分别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教育处审核(按市规定日期上报),审核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3)本区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填写《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表》(见附件11,以下简称《推荐表》),产生推荐生人选。初中学校推荐总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具有2009年中考报考资格的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其他学生也可根据自身特长情况,填写《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自荐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自荐表》),经班主任签字后在校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校长同意后实行自荐。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方案慎重选择参加学校推荐或是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4)4月13日前,各初中学校根据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的“2009年初中毕业生推荐(自荐)方案”。报区中招办备案。
(5)4月20日前,各初中校根据学校推荐生的推荐标准,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在学生自评和互评的基础上,经班主任推荐、年级组听取教师意见后,确定拟推荐名单,报学校优秀生推荐工作小组审核。学校优秀生推荐工作小组对拟推荐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推荐名单。
(6)4月27日前:经学校优秀生推荐工作小组审定后的推荐生,由学校校长在其《推荐表》上签发推荐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如无异议,推荐名单连同《推荐表》报区中招办审核(同时上交自荐名单连同《自荐表》)。
(7)符合本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返沪考生,可结合自身特长及高中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学生填写自荐表(该表可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
http://www.shmeea. com.cn或
http://www.shmeea.edu.cn)下载或到本区中招办申领),由就读学校盖章审核,并将该表送交本区中招办审定。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填报“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学校志愿。
(8)5月14日—16日经区中招办审定后,报考高中学校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可根据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兴趣特长和报考志向,在规定的时间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按照推荐和自荐两种类别分别进行志愿填报,每位考生可自主选择填报2个志愿。推荐生还需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9)被推荐进入中职类学校的推荐生可填写《2009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入学志愿表(中职类)》(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志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10)5月20日前,志愿表(中职类)由学校集中后连同全部推荐生材料一并送区中招办。
(11)5月20日,区中招办将推荐生材料送市教育考试院。
(12)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进行操作,经集体讨论,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做到公平、公正、守信。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荐生和自荐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推荐生预录取应遵循以下规则:当推荐生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择优预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预录取,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荐生。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取消其推荐资格。
按志愿未被预录取且愿意调剂的推荐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中招办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可根据分区招生计划的余额填报1个调剂录取志愿)。经调剂仍未被预录取的推荐生,则进入统一录取阶段。
(13)自荐生预录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后,考生可于5月16日至21日向填报志愿的学校投递个人材料;学校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面试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将自荐生预录取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考生须承诺不得重复签约,一旦发现有重复签约现象,则取消该生预录取资格;招生学校签约的预录取学生数不得大于计划数,签约后的预录取名单分别报市中招办和区教育局备案。
(14)被预录取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考生不得要求放弃预录取学校;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招生学校根据预录取名单进行正式录取。
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其考试成绩不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未被正式录取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的考生,则按志愿表进入下一阶段录取程序。
(15)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招收自荐生,由学生自荐并取得预录取资格后,将学校填报在志愿表统一录取批次的第一志愿,按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由招生学校择优自主录取。
2、“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保障措施
(1)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区中招办和学校将根据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操作办法和程序,做好“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的各项公示。“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本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和学校推荐人员数额必须在初中学校及区全额公示;推荐和自荐学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的推荐或自荐资格;“提前推荐自主录取”预录取工作结束后,被确定为高中预录取的学生名单在“上海招考热线”
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2)区教育局将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建立“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初中学校提供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及校长推荐意见必须真实负责,确保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材料真实可信。
(3)“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2009年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按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批次
1、提前录取志愿
(1)“零志愿”招生
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以及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实施“按区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
区中招办按照统一规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日程,根据考生思想品德科目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实行投档录取。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
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在籍且在读人数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12%的名额(其中2%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平均分配到本区内各有关初中学校。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3)
各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提前录取志愿”栏中的“名额分配”志愿)。
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中招办根据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2、统一录取志愿
(1)考生1-15志愿的投档及录取原则:按考生的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重点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 ”计划),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在招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2008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4)2009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沪教委体[2006]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具体为:
①、特长学生的条件
文艺特长生是指在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连续团龄2年以上,思想品德优良,在团队和就读学校艺术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经全体团员民主推荐和团(队)测试,业务成绩考核为优秀,艺术团团籍档案完整的正式团(队)员。
文艺特长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②、文艺特长生降分录取标准
经市教委批准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可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可送档录取。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名单及可推荐优秀团(队)员的艺术团(队)名单见附件7、附件8。
③、申请办理“文艺特长学生”的手续
A、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团员,经所在团队考核,被评为优秀团员,填写《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初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经团队、就读学校、区县教育局及上海市艺术教育中心认定,取得艺术特长生资格,并必须在该生就读学校校内显著处公示一周。
B、取得艺术特长生资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优秀团员,报名填报专业对口的招收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志愿。
C、招收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事先须制定招收艺术特长生的办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拟降分录取的艺术特长生名单须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5)2009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文件精神执行。
①、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体育特长生须填写《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参加报名,并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②、卢湾区经上海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组织评估并批准具有市级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及项目(详见附件9,附件10)有向明中学(女篮)和比乐中学(田径、女篮),两校应于4月20日前,根据本校运动队建设需要,将招生方案(包括测试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招生额度和条件、录取方法等)报区中招办和市中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③、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内。
④、体育特长生招生学校成立由行政、监察和项目专家等人员组成的考评组,严格按照本校专项测试标准和选拔录取程序,进行公开选拔。
4月30日前,学校组织专项测试并确定拟录取的体育特长生名单,在学生在读学校和在训学校张榜公示1周。
学校组织专项测试合格的体育特长生填写《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并报区和市中招办备案。市区中招办将在招生信息网上对专项测试合格的体育特长生名单向社会集中公示。
⑤、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体育特长生”手续的考生, 过期后一律不再补办推荐手续,亦不能作为体育特长生录取。
⑥、体育特长生在填报志愿时,第一志愿须填报体育项目对口的学校。不报第一志愿的一律不能降分录取。
⑦、招生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录取,投档顺序为统一录取学校批次。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70%的学生,由招生学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是否录取。
⑧、要求办理本区职业类学校“体育推荐”的学生,其必须符合招生专业的招生要求,不能达到招生专业要求的,原则上不能录取。
⑨、学校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就读初中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⑩、对个别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而学业文化考试成绩达不到规定的考生,由招生学校上报区县体教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审核认定并报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录取。录取后,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应与市体教结合联合办公室签订《奥运重点后备人才培养目标责任书》。
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3、征求志愿
(1)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中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
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中招办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3)在区中招办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4、2009年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可继续按规定招收择校生(限
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同时区教育局将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计划管理,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5% 。
公办普通高中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的有关规定。
5、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9〕13号)的规定执行,加分名单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2010年中招加分项目将进行调整。(见附件4)
6、投档过程中,产生末位同分时的录取原则:
区中招办将严格按照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若计划数末名有两人或以上学业文化考试成绩同分。则应参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学科成绩进行录取。今年具体做法为:先比较数学、语文、外语3科总分;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若个别仍无法区分,则由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六、强化为考生服务意识,加强毕业生升学和职业指导工作。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各中学要把升学与职业指导纳入职业指导课程。要继续加强对初中升学、职业指导课的教学研究工作。健全区初中毕业生升学和职业指导网络,进一步拓宽“区中学生升学指导中心”的指导和服务功能,通过细致的工作指导学生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社会需求选择志愿,实现合理分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性别录取比例。
(三)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不得在中招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四)招生学校的招生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制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六)继续坚持和完善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区中招办和各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5)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进行适时公示。
七、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区中招办要以“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的观念;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区中招工作实施细则;集中精力和人力全力以赴地做好升学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事务工作;严格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实行招生“回避”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接受组织、社会和舆论等方面的监督,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有序、平稳地进行。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各中学由校长负责,选派得力的干部负责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升学和招生工作。要教育招生干部,学校领导小组成员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政策和规定,熟悉招生业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纪律, 热心为考生服务,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加强对学校领导及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和升学辅导及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全区中小学要加强廉政建设,做好招生工作的纪检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招生管理、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和上海市教委 《关于加强本市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纪律监督检查的通知》、《关于加强本市中等学校招生纪律监督检查的意见》、《上海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守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招生工作过程中对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等各类相关考试的试卷命题、印制、运输保管、监考、阅卷、录取等各招生考试环节都制定相应的行风廉政、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保密保安工作,使今年的招生工作做到让群众满意。
区中招办及各中学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稳妥地处理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对群众的举报要件件查实,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必须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区教育局的监察举报电话是:63310343
附件:1、2009年卢湾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2、2009年本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名额分配表
3、2009年卢湾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名额分配表
4、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表
5、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6、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7、2009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高中阶段学校名单
8、2009年可推荐文艺特长生的艺术团队名单
9、上海市试办二线(办二线)运动队学校名单
10、上海市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高中部分)名单
11、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表
12、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自荐表
卢湾附件.rar (39.58 KB)
二00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