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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卡卡MM 于 2008-7-2 13:58 发表
我们是早就出口出运了,过了一个月才收到进货发票的,所以我在进货时做的退税。开出口发票时我根本不知道这批货的成本呀,怎么算退税?
我们是100%出口企业,而且一笔对一笔没有库存的,我这么做对吗?
过了一个月才收到进货的增值税的发票,严格的说这样的操作方法是不对的。现在上海各个区县的税务局的要求不尽相同,有的区县要求进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出口日期的后一个月内;有的要求在7天内,也有的要求在90天内都可以的。按照常理来说应该先有增值税进货的发票后才能正常的报关出口,但现实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工厂很难足额的开出增值税的发票,从而造成出口公司是先出口后才收到增值税的进货发票,我个人认为只要符合税务的退税要求即可,在财务上严格的操作是:先是预估进货的成本,但不要转退税,配比做销。收到进货的增值税发票后冲回预估的成本,再按照正常的做销,计算退税,这样子的工作量很大,很繁琐的。所以现在大多数的企业财务人员都是按照你们公司的财务操作进行的。但是要注意,在年底的时候就不能这样子了,还是要按照预估的方法操作,下一年初冲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