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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鄰居,像殺死一頭老水牛

殺死鄰居,像殺死一頭老水牛

殺死鄰居,像殺死一頭老水牛 | 文革農村集體殺戮的四個不尋常的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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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5 港中大出版社 不激不随

「類似這樣原始粗陋的殺人方法似乎相當普遍。廣東和廣西客家縣的知情者最常使用「bol」這個詞來形容在那段時間的殺人行為,在客家方言裏這個詞意為「悶聲重擊」。童年時代,我曾看過殺水牛。年老的水牛先被趕到陷阱裏困住,然後一群男人會上前用巨大的錘子「bol」水牛直至它失去知覺。那是一個恐怖至極的場面。」

今天的推送內容選自
《文革時期中國農村的集體殺戮》第一章

約長4000字
閱讀時間10分鐘



1967年秋天,中秋節前後,沙凱初被村裏的民兵團團圍住,這些人都是他的鄰居。他在一場湖南小江村鄉鎮廣場上舉行的批鬥大會上遭到批判和羞辱。第二天清晨,他連同其他五位批鬥對象被押送到人民公社總部。沙凱初哀求讓他向更高層的官員彙報自己的情況:「我為國家打過仗,請不要忘了我做過的貢獻……」

37歲的沙凱初是三個孩子的父親,從二十多歲開始就是家裏的頂梁柱。他的父親,因地主身分在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下稱「土改」)中被殺。沙凱初加入過中國志願軍參加過朝鮮戰爭。退伍後,在村裏開拖拉機。這次被揪出來的原因並不是因為他犯了什麼罪,而只是因為他是地主的兒子。在遭到逮捕的前幾天,家人求他躲起來避避風頭,因為其他幾個村子傳言已有人被殺。沙凱初對自己的過去感到自豪,這使得他有相當的自信不必這麼做,畢竟他是為國家做過貢獻的人。

沙凱初自認為,比起其他五位同行的地主後代們,他的處境比較安全,但他錯了。村領導和民兵決定在距離目的地不到四里的路邊處死包括他在內的所有人。他是被鄭孟旭用棍子打死的。沙凱初與鄭孟旭並非互不認識的陌生人。土改以來,沙家與鄭家就是鄰居。鄭家現在住的房子是沙家的,充公後便分給了鄭家,當時鄭孟旭是來自另一個村的遊手好閑的流浪漢。鄭孟旭對殺了沙凱初這件事絲毫未感到歉意。當他回到村裏的時候,還高興地大喊:「太好了!太好了!」[1]

可悲的是,沙凱初、與他同時受害的五個人以及執行死刑的鄰居的故事絕非特例。在文革期間,農村地區有成千上萬的人像沙凱初一樣,被他們如同鄭孟旭一樣的鄰居殺害,少則40萬,多則可能達到300 萬人。[2] 這些受害者唯一的罪名是他們身上「階級敵人」的政治標籤。不是軍隊、紅衛兵或者系統性的官僚機器在進行種族滅絕,而是鄰居殺鄰居。廣場上那些暴虐橫行的日子使得哀傷的河流至今仍然在這些村莊中流淌。

沙凱初死後將近四十年,我走訪了他的堂兄弟沙凱平和夫人李女士。兩位都已近八十歲。他們住在加州郊外的大學城一個沐浴在陽光之中、享受著海風吹拂的社區。他們的兒子在加州大學爾灣分校任教,住所是由大學提供的。沙凱初的死發生在三十八年前,在此時距離他們遙遠的中國,但當我與沙先生夫婦一起坐在他們的後院聊起這件事時,他們聲音裏的真切與急迫讓我著實嚇了一跳。李太太得以倖存完全是鑽了政治身分分類標準的「空子」:雖然她是地主的女兒,但隨夫家被劃分為「中農」。[3]

檔案記錄以及田野調查中的訪談清楚表明類似湖南小江村的事件也曾在廣東省和廣西省發生過。我將這類事件稱為「集體殺戮」(collective killings)。在文革期間,劃分階級成分和定性家庭出身所造成的歧視為大規模處決提供了正當性。1967年的夏末湖南曾經歷屠殺;廣西的大屠殺一直延續到1968年末。這裏,我引述《廣西文革大事年表》中的例子。這本書在1995年正式出版,是依據文革後由政府主持進行的調查內容編寫而成的。

• 1967年10月2–4日,全州縣:76個四類分子及其子女在村中被殺。
• 1967年11月,容縣:69人在黎村被殺。
• 1968年4月30日,寧明縣:108人在一次圍剿中被殺。
• 1968年7月24日,賓陽縣:全縣每個公社都成批殺了人,從7月26日到8月6日的11天裏,全縣被打死3,681人。
• 1968年8月18日,鳳山縣:1,331人被殺。


文革時期的廣西

集體殺戮的謎團


馬斯(Peter Maass)在他的《愛汝鄰居》(Love Thy Neighbor)一書中寫到1990年代早期南斯拉夫戰爭期間波斯尼亞的種族大清洗:「波斯尼亞發生的這一事件,最引我深思的是它提出的關於人性的問題——他們怎麼能做如此禽獸不如的事情?一個人怎麼能在早上起床後跑去槍殺他的鄰居,可能再順便強姦他的妻子?他們怎麼能忘記,十誡中愛汝鄰居的戒律,就像它不存在一樣?」[4] 在中國採訪其他見證者和倖存者時,我反覆感受到如同沙先生夫婦聲音裏的那種真切和急迫。他們的故事一直讓我動容,使我努力想去理解是什麼構成了這種不尋常的人性,並且希望建構出適當的研究問題以解答這個融合了歷史性和社會性的疑問。

這種殺人行為第一個不尋常的維度是對受害者的選擇。他們被殺的原因不是因為犯下任何罪行或者他們目前的階級地位,而是由於家庭出身。他們大多是地主或者富農的後代。當沙凱初的家庭在土改中被定性為地主階級時,他還是個孩子,不可能犯下「剝削」窮人的罪行。況且他的父親已經因為這個罪名被殺了。文革期間,「地主」和「富農」的階級劃分並不反映當時的經濟狀況,因為早在十五年之前所有地主和富農的土地已經被充公並進行了重新分配。這些地主和富農的後代也並沒有對政府進行任何形式的反抗:他們被剝奪了所有的政治權利並遭到監視。所以,集體殺戮受害者的選擇讓人想起種族滅絕和大屠殺:受害者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之所以被殺是因為親屬關係。

第二個不尋常的維度是殺人行為十足的原始性。殺人工具一般就地取材且粗陋,最常用的便是農具。殺害沙凱初和其他五個受害者時,行刑者們只有一把來福槍,且他們並不想浪費子彈。最後,六人中的五個是被硬木大棒打死的。在東山公社,劉香元和他的兩個孩子被行兇者推下懸崖。[5] 類似這樣原始粗陋的殺人方法似乎相當普遍。廣東和廣西客家縣的知情者最常使用「bol」這個詞來形容在那段時間的殺人行為,在客家方言裏這個詞意為「悶聲重擊」。童年時代,我曾看過殺水牛。年老的水牛先被趕到陷阱裏困住,然後一群男人會上前用巨大的錘子「bol」水牛直至它失去知覺。那是一個恐怖至極的場面。

人們也會對受害者和行兇者之間的親密程度感到驚訝,這也是第三個不尋常的維度:事件發生在熟悉的鄰里之間,往往是朋友和熟人之中。在湖南個案中,加害者鄭孟旭住在受害者沙凱初的隔壁。在廣西個案中,被害人劉香元在被命令與他的孩子一起跳崖之前,還用「天輝」稱呼加害者黃天輝。[6] 實行處決的地方,比如河岸和街邊,更是相當日常且為人熟悉的地點。[7] 原始粗陋的殺人工具再加上加害者被害者之間的親密關係彰顯了這樣的事實:行兇者是一般平民,而不是制度化的國家代理人,比如士兵、警察或者專業的行刑者。國家代理人因其制度性的角色而殺人,而一般平民殺人則是由於個人原因。借用戈德哈根(Daniel Goldhagen)讓人難忘的說法,行兇者都是毛澤東「心甘情願的劊子手」。[8] 文革中那些充滿恐怖氣氛、異乎尋常的日子裏,村莊和鄉鎮變作一個又一個讓殺人者可以在各自社區的名義下施加暴行的場所,而其他人則默不作聲地冷眼旁觀。

第四個不尋常的維度是殺害鄰居的行為成了一種公共事業。在正常的社區,行兇者在殺人之後往往會踏上亡命之旅,逃離犯罪現場以免被抓。而在政治謀殺中,需要逃亡的卻是潛在的受害者。為了逃脫,我的兩位受訪者就採取過特殊的方法:一個在荒野中躲了幾個月,另一個則設法讓自己鋃鐺入獄。[9] 在小江村的個案中,鄭孟旭興高采烈地宣佈他殺死鄰居的消息。他甚至煞有介事地站在街上,脖子上掛著來福槍,將殺人的事反覆地廣而告之。對殺人行為的宣揚對於殺人者和旁觀者來說一樣意味深長。這說明殺戮是代表著整個社區的意志去執行的。那些悲劇通常會在外流傳幾天甚至幾個月。

不管如何,這些不尋常的維度與歷史上其他集體性的、公開的鄰居謀殺鄰居事件的情況相類似。對美國讀者來說,其中最為臭名昭著的可能是1692年的塞勒姆審巫案(Salemwitch-hunts)。家庭背景良好的十幾歲的青少年和家庭主婦們,在明知該種指控會造成關聯方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還是公開指控她們的鄰居是「巫婆」或「巫師」。在幾個月的時間裏,經過不斷的指控、審判、監禁,22人或被絞死或被石堆壓死,其中包括教會成員、一位成功的商人和一位牧師。[10] 1941年的一個夏日,波蘭耶德瓦布內(Jedwabne)的村莊,發生了半個村子的人將另外半村人殺害的慘劇:死者包括1,600個男人、女人和孩子,全村的猶太人中只有七個倖免於難。在這一事件中,成為受害者的標準無疑只有一個:猶太血統。這一事件發生在二次大戰期間,德國納粹屠殺了六百萬猶太人。然而,不是在毒氣室,也並非在由士兵行刑的殺人戰場,耶德瓦布內事件發生在一個關係親密的社區。[11] 1994年的盧旺達大屠殺(Rwanda genocide)沒有用到先進的武器,也沒有出現專業人員。在山坡上,在甘蔗地裏,普通的胡圖族人拿著大砍刀殺向住在他們隔壁或者去同一間教堂的圖西族友鄰。一百天之內,八十萬圖西族人被殺。[12]

居於所有這些事件核心的,是參與屠殺的社區都是自願的。上述所有集體性的謀殺事件都是在社區的名義下展開的。過往的相關研究傾向於通過聚焦行兇者,分析他們的動機、心理和資源來探究集體謀殺(即種族滅絕和大屠殺)這個議題。[13] 而認識到一個自願性社區的存在,可以將研究範圍從行兇者擴展到旁觀者,甚至整個社區。當整個社區進行殺戮時,被針對的目標要麼是被定義為不可饒恕的罪犯,要麼就是敵人。即使社區中的大多數人並不是殺人行為的直接實施者,這個社區都參與了定義——或者用一個社會運動的術語:框架建構(framing)——的過程。[14]

自願實施集體殺戮的社區存在於國家制度的脈絡之中。國家因其壟斷暴力的本質,也具有維持秩序的性質。所以,大規模的殺人行為可以被看作是國家支持、國家默許、國家無法阻止其發生,或者是上述三者共同作用的結果。在一種極端的情況下,屠殺行為背後有來自國家的支持。舉例來說,在1793年夏天,法國大革命受到三股勢力的威脅,即內部敵人、陰謀反叛者以及外國勢力。新成立的政府通過法律實行大規模屠殺。恐怖統治持續了十個月,將近四萬人被殺,這很顯然是一次獲得國家支持的集體恐怖事件。[15]

而從另一個極端檢視,屠殺則可能是國家無能的結果。明證便是在美國,對黑人動用私刑的事件通常都發生在那些「目無法紀」「無法無天」的社區。典型的私刑事件包含著政府執法部門和實施私刑的暴民之間的一系列互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應該扮演保護黑人受害者的角色,而實際上卻表現得十分軟弱。私刑主事者可以越過縣治安官以及他的代表綁架犯人,並當著眾人的面將其處決。[16]

中國的集體殺戮處於這兩個極端之間。一方面,它們高度組織化且在國家的名義下進行。另一方面,這些行為由普通的、有著高度自主性的市民實施。本書中,我將回答如下問題:為什麼如此極端的殺人形式會發生在該時該地?來自國家的支持如何誘使普通市民成為殺人者?中央或者省政府是否下達了任何滅絕性政策?或者,這一現象是否只是地方上的自主發揮?這是否代表,國家力量對於其最難以涉及的社會領域無法進行控制?總而言之,殺人方式的原始性以及高度的組織性之間的矛盾值得注意。

摘自《文革時期中國農村的集體殺戮》
第一章:殺汝鄰居


文革時期中國農村的集體殺戮
蘇陽 著 · 宋熙 譯
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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