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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800年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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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800年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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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编辑 李岩



6月15日,英国举行英女王和首相出席的《大宪章》800年庆典,首相卡梅伦在演讲中声称:《大宪章》“改变了世界”,永远“改变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力平衡。”

卡梅伦还为政府拟取缔人权法案的计划辩护,此举立即引发反对党批评。英国工党影子内政大臣库珀指责卡梅伦 “试图劫持大宪章庆典”,工党影子司法大臣福克纳说:“如果首相确实有意维护《大宪章》遗产,他就不应利用这次庆典攻击基本人权。”

《大宪章》是在1215签署的一部文献,英国人将其视为治国法典,至今仍在英国人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英国人维护自由、保障权益的依据。

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明文规定各项对王权的限制,确定国王也在法律之下的原则,孕育英国现代议会的胎胚,并为世界多国宪法提供了楷模。

保障自由、财产和法律平等

800年前,6月15日,在位于古温莎城堡和伦敦城之间的兰尼米德草原上,英王约翰被迫与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贵族和教会签署一项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协议,这就是著名的《大宪章》。

“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这是《大宪章》第39款和40款,是两项对世界最具影响力的两项条款,与序言和其它61项条款,写在羊皮纸卷上,一条一款,与国王据理力争,以求限制国王权力,保障自由、财产权益和法律平等,为英国法治树立了一座最引人注目的里程碑。

一场征税引发的内战

在签署《大宪章》之前,约翰王陷入一场无法取胜的内战。这场内战的直接原因是约翰王对英格兰贵族肆意征税,导致贵族抗命,拥兵反叛。

通常,英格兰国王收入有三大来源,分别为领地进项,领主权进项及税收。领地进项为国王个人土地收入;税收为国王向臣民征税收入;领主权进项为国王凭其特权向臣民索取的收入,其中包括遗产税、免服兵役费、罚款、法庭费及皇家特许权出售收入等。

约翰王为筹集对法国战争军费,向贵族强征暴掠,搜刮财富。

例如,约翰王对贵族领地和城堡肆意征收遗产税,数额常常超出许多贵族家族的支付能力。

约翰王滥用免服兵役制,这是一种向国王交钱后不用从军的制度。约翰国王在统治英格兰七年期间,11次向臣民征收免服兵役费,其中多次无仗可打,他也向臣民强征免服兵役费。

就拖欠王室债务而言,约翰国王对受宠顺从的贵族予以豁免,对不顺从的贵族则强迫还债。

约翰国王还新立名目,如所得税、动产税、进出口税等,以各种方式向臣民征税,对无法支付税款或拒绝支付税款的贵族,则将其土地、城堡、财产没收,充公王室。

结果导致英格兰贵族不堪重负。

为捍卫财产和权益,英格兰贵族陈兵伦敦,与坐镇古温莎城堡的约翰王对峙。

从6月10日至6月15日,双方在兰尼米德草原反复谈判,最终于15日定城下之盟,约翰王签署《大宪章》。



然而,不到三个月,英王约翰毁约,与英格兰贵族继续内战。

1216年,与英格兰贵族内战的约翰王病死,亨利三世继位。为赢得英国贵族和主教支持,结束内战,亨利三世分别于1216年和1217年,两次重新颁发删减后的《大宪章》。

时至1225年,亨利三世为增加税收,主动再次向英国臣民颁发成为正式版本的《大宪章》,承诺英国臣民所应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作为交换,英国臣民向亨利王缴纳其动产(即不含房地产的个人财产)的15分之一。

亨利三世此举,为英国立下成文规矩:国王若向臣民征税,须获臣民同意。

从此以后,君王也受法律制约的理念,《大宪章》所列各项自由和权利,开始融入英格兰民族的血液和精神,被视为理所当然之事。

那么,《大宪章》关于自由,法治和财产权益的法例和观念源于何处呢?

《自由宪章》:《大宪章》的前身

《自由宪章》,也叫作《加冕宪章》,在1100年由亨利一世加冕时颁发。此前,英王威廉二世滥用王权,大肆向贵族征税,干涉教会事务,出售教会神职,引发贵族和教士抵制。1100年,威廉二世打猎中身亡,亨利一世称王。

当时,亨利一世治国面临三大难题:英格兰贵族尚未承认他是国王,教会的敌意,盎格鲁-撒克逊人亦未臣服。

为确保王位,平息英格兰贵族不满,争取教会支持,亨利一世经过再三谈判之后,对教会和英格兰贵族要求作出妥协,对盎格鲁-撒克逊人则承诺,将尊重其习俗和法例,最终达成协议。

《自由宪章》由20款组成,在第1款,亨利一世承诺,不得擅自占有教会财产;并终止加冕前英格兰所有邪恶作法;在第2款,亨利一世承诺,若贵族去世,不得强迫其后人购买遗产,而是由其后人遵照法律和习俗继承。

这为英国臣民维护自由和权利开了明文先例。 1213年,在英格兰贵族筹划反叛约翰王之际,坎特伯雷大主教斯特芬•朗顿向他们宣读《自由宪章》,告诉他们,早在一百年前的《自由宪章》中,已列出贵族应享有的婚嫁自由、财产自由和法律权利。

而《自由宪章》所例多项自由,法律及财产条款,则出自盎格鲁-撒克逊习俗。

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自由传统

英国古代史大约始于公元前700年,凯尔特人从西欧移居不列颠群岛。公元前55年至公元43年期间,罗马帝国征服不列颠。

从公元五世纪起,北欧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在7世纪初,先后建立7个强国;827年,威塞克斯国王兼并六国,建立英格兰王国。

英格兰这个名字源自“盎格鲁人”(Angles),其原名“Engla-lond”意为“盎格鲁人之地”。

时至公元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征服英国,建立诺曼王朝,加冕为英王威廉一世,宣称拥有英国所有土地。

然而,在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心态中,他们认为自己生而自由,享有有特定不应剥夺的权利。这主要是源于盎格鲁-撒克逊贤人会议和习惯法。

贤人会议由国王主持召开,与会者为有威望的教士、贵族和地方长官。公元约600年,肯特国王艾特尔伯赫特贤人会议,主持颁布一系列法令。这是首次有记载的贤人会议。

对英国司法影响而言,贤人会议有两大特殊之处:

首先,贤人会议有权废黜或拥立国王。比如,在757年,韦塞克斯国王希格伯特因违反习惯法被夺去王位。在774年,诺森布里亚国王阿尔莱德亦因行为不轨被废。

第二,贤人会议享有司法权,有权审理各种案件,国王无权变更其判决。

基于上述先例,盎格鲁-撒克逊人有着一种渊源悠久的习俗,即依赖习惯法,抑制王权,维护个人自由和权利。

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心中,诺曼王朝国王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土地、财产和权利。而他们反抗诺曼王朝国王压迫和不公,是在争取自由,捍卫应有权利。

与希腊罗马的法治渊源

英国关于法律平等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希腊和罗马。

早在公元前 6世纪和5世纪,希腊思想家已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雅典立法者梭伦主张:“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

虽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哲人王作为开明君主,可以居于法律之上治国,但亚里士多德对此意见截然相反。

亚里士多德在《政论》一书中主张:“由法治理”。他认为,无论君王,还是哲王,“法治优于人治”。基于这一原则,若将权力交付特定之人,此人须是法律的护法和仆人。

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秉承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之仆的主张,他宣称: “为获得自由,我们都是法律的仆人。”

从思想渊源来说,《大宪章》作者可能深受希腊和罗马影响,原因有三:

首先,凯撒大帝率罗马军团,于公元前54年,踏上不列颠的草地。他宣称:“我来,我见,我征服!”从那以后,罗马帝国统治不列颠长达400多年,在这片土地上,打下各种罗马烙印,其中包括罗马法治思想。

其二,基督教一大教义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英国作为基督教国家,此说广为人知。基于这一教理,在世俗法律面前,人人也应平等。

更重要的是,希腊罗马是英国文化源泉,与英国自由法治一脉相通。

为捍卫自由的君子敬酒

《大宪章》诞生800年后,6月15日,晴,风清,多云,云层上白下暗,阳光穿过云层时,夏日明媚,兰尼米德草地绿茵依旧。

午间,英女王出席、首相演讲的庆典很快结束,达官贵人,匆匆离去。不久,兰尼米德草地平静下来,十分安逸,游人不多,三五成群,在草地上散步、照相。偶尔,黑头天鹅双双飞过。

我站在草地上,遥想英伦三岛骑士当年,与国王相争时,思路清晰,不将对方置于死地,为捍卫权利,为维护自由,有勇气,有毅力,分寸适度 …… 对这些英雄壮士,由衷敬仰,祭拜下风。

我献上烤豚、熏鲑鱼、牧羊人羊肉派,打开一瓶英格兰土产的艾尔酒,迎风把酒,一半洒上岁岁枯荣的芳草,一半自饮,遥祭英国崇尚自由的君子,酒至酣处,三饮而尽——

然后,默颂《大宪章》结语:

“适度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完全,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利和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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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与英国王室的世纪博弈
韦森 昨天 14:45

   

今天,是英国《大宪章》签署800周年。800年前的今天,1215年6月15日,几十名世俗贵族和主教在苏格兰和威尔士王的见证下,约翰在写满条款的羊皮纸下面系着的蜡块上盖印,签署了今天被人们所称的《大宪章》。

从今天我们所能见到的文本来看,《大宪章》既不是一群具有伟大社会理想者欲为未来英国乃至人类未来社会立法,也不是为要建立一个宪政民主国家起草一个流芳百世的宪章性文件,而是在刀光剑影之下针对当时实际存在且亟需解决的一些社会现实问题经过讨价还价而签署的一份停战协议、一份政治契约。并且在签署后,它没有调解国王和贵族的矛盾,还引发了战争,在之后的200多年金雀花王朝中被修改了十几次,又在都铎王朝时期沉寂了200多年,它又怎么成了英国人的自由、普通法和议会的源头?且从人类社会现代化的历史来看,《大宪章》在800年前的签署,不但影响了之后800年英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整个英国社会的发展进程,而且影响了美国建国之路以及美国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建设,从而影响了整个世界各国法治化的进程。

另外,从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和法国历次宪法的序言部分来看,也充满英国《大宪章》中所基本确立下来的“法治精神”。德国一位学者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曾认为,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是以美国的各州宪法的《权利法案》为蓝本,甚至“基本上是抄袭北美各州权利法案而来的”。而法国一位学者布特米(Emile Boutmy)则认为,《人权宣言》是法国原创的,与北美的权利法案都源于欧陆的“18世纪精神”。不管从哪一种意义上来说,《大宪章》中所确立下来的法治一些基本原则和精神,均影响了后来法国大革命后所制定的《人权宣言》、后来历次《法国宪法》以及后来《魏玛宪法》和各国当代活着的《宪法》,并明显地影响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由此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大宪章》的签署,是人类社会法治化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的事件。

(1215年6月15日,约翰国王与反叛贵族在温莎附近签署大宪章的雏形《男爵条款》。)

从上一篇专栏文章中我们已经知道,尽管在远古时代,从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家西塞罗、盖尤斯,都对“法治”和人类社会理想的政治制度做了许多论述,在中古欧洲,“王权神授”也是基督教神权政治的一个核心观念,且在领土和疆域、乃至国王和王朝变动的英格兰王国中,实际上存在着制衡王权的一些制度和习俗,但是,直到1215年6月15日,在兰尼米德(Runnymede)的泰晤士河岸边,在一片刀光剑影之下,数十位贵族用一种政治契约的形式把王权约束在法律之下,应该在人类社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今年3月,伦敦“国王学院”中世纪历史学教授大卫•卡彭特(David Carpenter)出版了一本研究11至13世纪英国史的专著,题目叫“The Struggle for Mastery: The Penguin History of Britain 1066-1284”。在这本以《大宪章》为轴心的英国历史研究专著中,彭特教授认为,大宪章是一条分水岭,英国历史由此划分为大宪章前、大宪章后两个阶段。

为什么《大宪章》在英国历史乃至人类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占有一个如此重要的地位?

这首先是因为,《大宪章》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第一次公开法律契约的形式确立了国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大宪章》中一个关键条款是第 61条。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权力,来否决国王的命令;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据史学家研究,尽管在欧洲中古时期有这种惯例,但是通过政治契约形式加之于一国国王,在人类历史上却是史无前例的。“王在法下”,实际上蕴含着现代社会法治中的一条最根本性原则,即没有任何人,包括国王、政府、政党、组织和个人能超越法律。人类社会中“the Rule of Law”,从此开始萌生。

其次,《大宪章》不仅明确规定“未经本王国一致同意”国王不可以任意征税,而且还具体阐述了达成“一致同意”的条件。实际上,1215签署的最初版本的《大宪章》,三分之二以上的条款均涉及国王不能任意征税、乱征费、乱摊派。这样一来,《大宪章》的签署,在世界历史上间接导致了一种新型国家体制的诞生,这种国家体制到英国1688年的光荣革命才真正建立起来。这种宪政民主的国家体制的一个基本要件是,政府用来治理国家的钱,需要来自经过议会批准的税收,以此防止国王和政府随心所欲地征税。

第三,《大宪章》的根本和奠基性的意义是在英国以及人类社会历史上较早确立了今天我们所说的“自由”原则。《大宪章》第1条就承诺,“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第13条又承认伦敦等城市的“拥有自由与自由习惯”。第63条不但重申“教会应享有自由”,也承诺“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充分而全然享受《大宪章》所述各项自由、权利与特权”。整个大宪章实际上意含这样一个意思:“我们交税,你给我们自由”,且交税也要经我们同意。正是因为这一点,《大宪章》也被广为称为“自由大宪章”。

第四,《大宪章》的根本和奠基性的意义是在英国以及人类历史上较早确立了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程序正义”原则。在《大宪章》的63个条款中,最为今天所普遍引用和赞誉的是第39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审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一条款被世人称誉为英国乃至人类社会上国家法治和宪政制度衍生的“基因性条款”,因而有人将之称作为“一切暴政和司法不公的天敌”。

今天看来,《大宪章》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初步确立了“法治”与“自由”的基本原则。因而可以认为,英国《大宪章》的签署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然而,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法治、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既不是在古代社会自然形成的,更不是古代君王所自愿赐予的,更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从英国这个在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的宪政民主政治的国家制度来看,最终确立下来法治民主的国家制度,是在1215年签订《大宪章》后,英国社会各方力量经历了数百年的战争、谈判和各种争斗的社会博弈而不断演进的结果。

从《大宪章》后英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演变史来看,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在1215年6月15日(一说6月19日)《大宪章》签署后,约翰立刻反悔,接着又发起了内战。他在第二年在战争中因痢疾(或中毒)而死去,接着他9岁的儿子亨利三世(Henry III)即位。1216年11月16日,为了能够重新得到男爵们的支持,在摄政王威廉•马歇尔(William Marshal, 1st Earl of Pembroke,1146 ~1219)的主政下,修改本的《大宪章》以亨利三世的名义颁发,并正式命名“Magna Charta”。1215年原版的《大宪章》第61条,有成立25人委员会监督国王履约的条款,这项条款被认为是建立议会的最原始的法律依据。但是,在 1216年、1217年、1225年重申《大宪章》时,这项条款被取消了,因而议会并没有顺初版的《大宪章》签订之势建立起来。亨利三世亲政后,对内施政作恶多端,对外征战屡遭失败,他还总想违背《大宪章》额外征税。于是,英格兰的贵族们又被迫拿起刀剑,来像制服约翰王那样制服亨利三世。挑头的是国王的妹夫,来自法国的贵族西门•蒙特福德(Simon de Montfort, 1208~1265)。英格兰贵族于1258年迫使亨利三世签署了《牛津条例》。之后,亨利三世拒绝遵守《牛津条例》,导致了他于1263年与诸侯开战。 1264年,由贵族首领西蒙•蒙特福特率领的义勇队(包括骑士、市民和农民)在刘易斯战役中击溃了亨利三世,亨利三世被迫交出权力,且以其子爱德华为人质。1265年,蒙特福德主持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有选举代表参加的议会。除支持蒙特福德的23名贵族外,每个郡选出两个骑士代表、每个城市选出了两个市民代表参加议会。这次议会在宪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蒙特福德也被称作议会之父。

1265年8月,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自己逃了出来,独自率军与蒙特福特在伊夫哈姆交锋获胜,杀死并肢解了其姑父蒙特福特。亨利三世恢复了权力,但他把实权交给了爱德华。爱德华参加法国的十字军东征失败后回国,在贵族的拥戴下于1274年8月加冕,即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39~1307)。尽管蒙特福德死了,但他发动的政治改革深得民心,从贵族到教士,从知识阶层到市民,都是改革的支持者。亨利三世和爱德华一世父子在清洗和清算蒙特福德的追随者时遭到了激烈的社会反抗,迫使他们有所收敛,故不敢违背民意而大搞倒退。由此,蒙特福德创建的议会得以继续存在。

爱德华一世本来是议会政治的反对者,但执政后却成为议会发展的推动者。爱德华一世从蒙特福德那里看到了顺应民意所获得的力量,也亲身体验了违背民意所遭遇的激烈反抗,深知获得民众授权的重要。他在位35年,召开了52次议会。其中1295年召开的“模范议会”,被称为后世议会的楷模。 1297年,《大宪章》再次颁布,正式成为英格兰王国成文法典的一部,从而确立了它作为英国法律之法的地位。而“模范议会”制度的确立和一系列的立法,是英国近千年宪政政制演变之路上的坚实一步,而且向世界传播了议会制度和法治精神。爱德华一世也成了影响了英国历史和世界历史的一位重要帝王。

之后,在14世纪的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 the Confessor, 1312~1377)期间,制定了六个法案对《大宪章》进行确认。这一时期,英国的普通法制度蓬勃发展。《大宪章》在亨利五世(Henry V,1387~1422)被最后得到确认(随着印刷术的广泛传播,到1508年,第一部印制而成的《大宪章》才面世)。

在14世纪的英格兰,人们目睹了英国贵族势力的削弱。在1337年至1453年,在英法之间发生历时116年的“百年战争”。百年战争的结果是法国获得了最后的胜利,英国几乎失去了在欧洲大陆的所有疆土。战争胜利使法国完成民族统一,为其日后在欧洲大陆扩张打下基础。英法百年战争后,英国内部各封建贵族利用自己手中握有的武器企图掌握国家的最高统治权。经过一番分化组合,贵族分为两个集团:以兰开斯特家族为一方,以红蔷薇为标志;以约克家族为另一方,以白蔷薇为标志。这两个封建集团之间为争夺王位继承权进行了长达30多年的自相残杀。经过红玫瑰和白玫瑰战争,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几乎同归于尽,大批封建旧贵族在互相残杀中或阵亡或被处决,英国贵族几乎被丧失殆尽,再也无力与王权抗衡了。

1485年8月。在法国布列塔尼流亡长大的亨利•都铎(Henry Tudor, 1457~1508)在法国国王查理八世的资助下率军队登陆英格兰,并于1485年8月在波斯沃斯战役中打败安茹王朝的最后一个国王理查三世(Richard III,1452~1485),夺取了英国王位,建立了都铎王朝,史称亨利七世(英文:Henry VII)。在随后都铎王朝(英语:Tudor dynasty)(1485~1603年)的200多年时间里,《大宪章》几乎被搁置乃至被人们忘记了。但是,这一时期,英国法律制度蓬勃发展,成了法律职业化的黄金时代。法律在都铎王朝时期的英国变成了一门学问,并在科学的序列中成为“诸学科之冠”。按照西方一位论者Ellis Sandos的观点,这一时期“法治的必要性是与服从已经确立的权威联系在一起,一些法学家和女王政府的大臣都开始强调维护法治本身就是一个臣民必须服从国王的充分基础”。尽管《大宪章》这一时期没有被人们再提,但“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精神确在英国实际上已经根深蒂固地确立了下来。

在都铎王朝女王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1533~1603)统治英国和苏格兰45年期间,达至了都铎王朝的鼎盛时期。但是,虽然这一时期英国国力强盛,经济发展、海外贸易扩张,且取得了与西班牙战争胜利,也产生和积累了很多经济与社会问题。因为伊丽莎白一世终身未婚,1603年,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的儿子詹姆士六世继任了英国国王的王位,史称“詹姆士一世” (James I,1566~1625),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

都铎王朝时期的君主专制的确立,斯图亚特王朝君主专制的进一步强化,必然导致素有法治与自由之精神的英国社会思想的强烈反弹。尤其是随着 14世纪爱德华一世后英国普通法的蓬勃发展,一个成熟的法院、法官和律师体系在英国已经形成,律界人士的维权与王权之间也开始发生了冲突。这时,宗教冲突激烈(清教、英国国教与天主教的复杂冲突)、普通法与罗马法的冲突,乃至王权与律界“维权”之间的冲突都发生了。

在詹姆士一世时期,已经爆发了财政危机和通货膨胀,詹姆士也因强征税收而解散过国会。1625年,查理一世(Charles I,1600~1649)继位。因卷入与法国的战争和财政枯竭,查理一世在1628年召开议会,但27位议员因抵制国王强行征税而被捕。国会也不甘示弱,于1628年在下议院议员爱德华•库克(Sir Edward Coke,1552~1634,曾任詹姆士一世时期的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枢密院顾问)的率领下通过了《权利请愿书》。《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条,直接承传了《大宪章》的“法治”精神,指出人民的权利是自古就有的;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在居民住宅区,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查理一世为了获得议会拨款,还是不很情愿地签署了《权利请愿书》。

《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胜利果实。但查理一世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并无意真正执行它。在理念上,查理一世坚持其父詹姆士一世的“君权神授”的观念,坚持国王的权力高于议会。但议会则认为英国人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由的权利,并从1215年的《大宪章》开始,英国人民就在不断保卫这样权利,而由不得查理一世的任意践踏。

当议会批准补助金后,查理一世对议会抗议他征收吨税和磅税恼羞成怒,在1629年11月下令解散议会,还逮捕了9名议员。英国随即进入了十几年无国会的查理一世专制统治时期,《权利请愿书》也被完全摈弃。

1635年为了筹措海军军饷,查理一世向全英格兰征收“船税”,这就带来了一个宪政问题:如果国王不经议会批准就能开征年度税收,那么 1215年的《大宪章》和经由几个世纪斗争所建立起来的议会还有何用?“王在法下”的这一基本法治原则和人民的自由的权利这时均受到了侵害。查理一世任意征税的行为,随即遭到了全国的抵抗。同时,查理一世对清教徒的大肆迫害又激化了当时英国的社会矛盾。到1637年,查理一世的统治已经非常不得人心,一颗火星都可能引发英格兰全国的燎原大火。结果查理一世强行征税并迫害清教徒,引发了清教革命。清教徒革命的首领是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1599~1658)。清教徒革命的结果是查理一世战败,之后被以“叛国罪、挑起内战罪、破坏法律罪和破坏人民自由罪”送上了断头台。克伦威尔取得全国的政权后,实行军事独裁,驱散议会,自任“护国公”,在英国历史上出现一段时期的共和时期。

1658年9月3日奥利弗•克伦威尔逝世后,理查•克伦威尔(Richard Cromwell,1626~1712年)继任护国公。但查理•克伦威尔软弱无能,无力镇压反叛的贵族与军官,英国政坛此时大乱,国会遂声明君主制复辟,查理二世(Charles II,1630~1685)因此得以机会返回英国。流亡国外的查理二世1660年在多佛登陆,并于1661年4月正式加冕为不列颠国王。即位之初,他就与强势的议会妥协,谨慎地行使其有限王权。1679年,查理二世签署国会制定的《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 Act),《人身保护法》的20个条款,进一步肯定了《大宪章》的法治精神,尤其是原来第39条关于程序正义精神,即不经审判不得监禁,不经出示法庭拘捕证,不可被逮捕,已依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这些条款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已经成了当代各国的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人身保护法》颁行后,与之前的《大宪章》和《权力请愿书》以及后面的《权利法案》一起,这是宪章性的法律互相支撑、互相支援、最终融合在一起,成了人民对抗专制和保证、维护人的自由和权利的最为强有力的制度机制。这对后来的美国的现代宪政制度、法治民主和法国大革命后的人权宣言、法国的历次宪法,乃至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精神,都产生了永久的和奠基性的影响。

1685年2月6日,查理二世去世,他的弟弟詹姆斯二世(James II,1633~1701)继位。詹姆斯二世上台,全然不顾国内外的普遍反对,违背以前政府制定的关于禁止天主教徒担任公职的“宣誓条例”,委任天主教徒到军队里任职引起英国国教会主教们的普遍反对。同时詹姆斯二世残酷迫害清教徒。还向英国工商业主要竞争对手——法国靠拢,严重危害了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1688年6月20日,詹姆斯得子,其信仰英国国教的女儿玛丽没有希望继承王位了。为防止天主教徒承袭王位,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决定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统治。由辉格党和托利党的7位名人出面邀请詹姆斯二世的女婿、荷兰执政奥兰治亲王威廉来英国。1688年11月1日,威廉率领1.5万人在托尔湾登陆。詹姆斯二世出逃国外。1688年12月威廉的军队兵不血刃进入了伦敦。1689年1月在伦敦召开的议会全体会议上,宣布詹姆斯二世逊位,由威廉和玛丽共主英国,称威廉三世(William III,1650~1702)和玛丽二世(Mary Ⅱ,1662~1694)。同时议会向威廉提出一个《权利宣言》。《宣言》谴责詹姆斯二世破坏法律的行为;指出以后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天主教徒不能担任国王,国王不能与天主教徒结婚等。新继位的国王威廉接受宣言中提出的要求。《宣言》于当年10月经议会正式批准定为法律,即《权利法案》。

1689年的《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只有短短的十三条,但是却在以下四个方面最终确立了议会高于国王,司法权独立于王权和政府的原则:1,为限制国王的权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2,确立了议会的权力和议会议员的自由选举制度。3,国王不经议会批准,征税和收费即为“非法”。4,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的宪政制度,英国国王自此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这也标志着“法治”在英国取得了最终的胜利。《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在于: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法治在人类社会中终于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在英国建立人类社会历史上第一个宪政民主的国家制度。之后,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英国宪章性的法律文件,不仅宣布和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宪政国家的建立,也标志着在人类历史“法治”终于在一个国家形成和出现了。这是英国大宪章所包含的法治的思想萌芽在人类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初始胜利。

最后要指出的是,尽管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时期,英国的宪政国家制度基本上就建成了,但到了19世纪初,在英国大约只有占人口比例 2.5%的贵族有选举权。经过19世纪30~50年代的三次宪章运动,到1884年,在英国才有三分之二的男子有选举权。到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才和男人一样有投票权。到1966年,英国才有18岁以上的所有公民普选内阁首相的制度。就此而论,英国的宪政民主政制到20世纪50年代才最终稳定地确立下来。但是在这8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1215年《大宪章》所最初确立的一些“法治”条款,一直是现代英国国家制度建设的轴心。从《大宪章》签署后 800年的英国漫长的社会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来人类社会法治化道路的艰难行程。

今天,《大宪章》留给人们的教训是:法治,作为人类社会迄今所能发现一种良治的基本制度,最早是英国人民与国王斗争和博弈的结果,是无数人(包括贵族、教士、哲学家、大法官和各阶层人民)争取权利和自由的争斗结果。尽管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对国王和掌权者而言,正如柏拉图所言“绝对的权力对行使这种权力和服从整个权力的人,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后裔都是不好的,这种企图无论是在任何方式下,都会充满灾难”(《第七信札》),但是没有哪个掌权者会自愿把自己所掌握的权力的自愿和主动地交出来,自己臣服于法律之下,自愿被关在“制度的笼子”之内。人类诸社会的法治之难,难在这里。尽管如此,英国《大宪章》以来世界各国的历史表明,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基本构成部分,已是一个改变不了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注】本文原标题:《大宪章》在人类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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