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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士钊辩护陈独秀“危害民国”案始末

章士钊辩护陈独秀“危害民国”案始末

章士钊辩护陈独秀“危害民国”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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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7 程骞 历史百人会

章士钊,字行严,1881年生于湖南善化的一个耕读之家。[1]章士钊早年自新闻界起家,1903年仅22岁就被聘为《苏报》的主笔。章氏年少激进,主导《苏报》的改革,发表了大量排满反清、倡言革命的文章。[2]他曾在《苏报》上发文,指责清末革命的发生实由满清当道者造成,满清官僚不仅制造革命党,而且自身皆是革命党。何也?他以酿酒作喻,点名指姓地讽刺荣禄等权贵大臣:“酒为米所酿成也,果米自酿成乎?抑有所以酿成之药料乎?试问今日公等之所为,贪戾狠毒,横敛暴征,何在非酿成革命之药料。公等自备此药料,日施此药料,而归咎于此米之不应化为酒也,是何说也?”[3]当时他及《苏报》立场,可见一斑。


章士钊履新两个多月后,由于《苏报》连续刊载激进文章,清廷将位于上海公共租界中的《苏报》诉至会审公廨。在清廷的一再施压之下,章炳麟、邹容等涉案作者被捕入狱,《苏报》亦被查封。此即晚清历史上著名的“《苏报》案”。由于发文皆用化名,加之主办此案的江苏候补道俞明震系其老师,爱惜其才,未予追究,所以作为《苏报》主笔的章士钊逃过一劫,并未被捕。


经此一事,章士钊在政治上的主张愈加激进,甚至开始着手进行实际的革命工作。次年11月,因参与刺杀广西巡抚王志春,章士钊被迫流亡日本,后前往英国爱丁堡大学学习法律、政治等科。[4]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在孙中山的邀请之下,章士钊携眷回国,一度担任国会议员、北洋政府司法总长、教育总长等职。1930年,章士钊重返上海,执律师业,时谓上海四大律师之一。[5]

    仲甫因言获罪,行严毅然辩护


章士钊素为报刊界闻人,当年远赴英伦学习法律的机缘也因有关言论自由的“《苏报》案”而种下,他执律师业也后所代理的第一个代表性案件也是“因言获罪”之案。1932年9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协同法租界总巡捕房持第一特区法院所出具的搜查拘留票,以“危害民国”罪将中国共产党创建者陈独秀(字仲甫)及其领导的托派中央常委机关同事彭述之、宋逢春等抓获。[6]两日后,陈独秀等人被引渡给国民党当局,旋被押解至南京卫戍司令部军法司,外界盛传其将面临军法审判。[7]


在回答《晨报》记者的提问时,陈独秀表示自己无钱聘请律师辩护。[8]消息传出,除章士钊外,沪上其他著名律师如曾任司法总长、参与起草《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的张耀曾,曾任大理寺丞、起草《大清刑律草案》的董康,曾任司法次长、朝阳大学校长的汪有龄,以及中国第一位女法学博士郑毓秀等,也都纷纷表示愿意义务为其辩护。章士钊早在1902年就与陈独秀相识,在《苏报》查封以后,还与陈独秀共同创办《国民日日报》,一向视陈为诤友。[9]加之1927年共产党另一主要创始人李大钊被捕遇害时章士钊也曾尽力设法营救。[10]所以即使他与陈独秀的政见“绝不相容”,这次也毅然加入义务辩护律师的行列,“援手于不测之渊”。[11]最后,经陈独秀等人的商议,章士钊与吴之屏、彭望邺、蒋豪士、刘祖望一共五人受聘担任辩护律师。[12]


身陷囹圄的陈独秀并没有受到军警的虐待。由于他随身携带衣物不多,而天气寒凉,当局专门拨款给他添购衣被。[13]考虑到他患有胃溃疡等病症,当局还曾送他前往医院治疗和派医生进入监所治疗。[14]然而,斯时情形恰如风暴。作为风暴眼的监所之内平静如常,监所之外则是一片骇浪惊涛。国民党广东省党部、南京执行委员会、■新▲疆■省政府主席、陆军第七十八师、十九师等党政军事单位纷纷电请将陈“明正典刑”、“处以极刑”。[15]有中统局背景的《社会新闻》则发表署名文章,富有深意地表示:“照现行法规,似应正法,而无活命之可能。反过来说,陈虽是共党,却是反对共党现行暴动政策者,而且还是一个学者,只要他继续反共,似可不至于死。”[16]字里行间,杀机隐隐,一片萧肃,而又有胁迫倒戈之意。


为了避免陈独秀遭受军法处置,蔡元培、杨杏佛、柳亚子、林语堂等八人致信国民党中央党部和政府,请求“矜怜耆旧,爱惜人才,特宽两观之诛,开其自新之路”。[17]著名学者翁文灏、胡适同司法行政部长罗文干电请蒋介石将陈案交付司法审判。[18]亦有报刊仗义陈词,为陈独秀争取权利。就程序正义方面,《大公报》发表社论建议“凡非《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七条所应适用之地方,所有党案,概限克日移送该管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决;并应申明约束,将来再有此种案件,通令交由法院核办,任何机关,不得擅自受理,或违法久羁,以重人权,并示公道。”强调“消弭反动,与其使用强力,不如诉之理智;与其秘密处置,不如公开启导。”[19]就言论自由方面,《益世报》发表社论表示“世上只有思想可以代替思想,言论可以攻破言论。政治与法律的威力绝对不能消灭任何错误的思想。用政治与法律的威力,对付某项思想言论,每每为某项思想言论做反宣传。”[20]在社会贤达和公众舆论的影响下,蒋介石向国民党中常会建议“为维护司法独立尊严计,应交法院公开审判。”1932年10月24日,国民党中常会正式决定将陈、彭等人所涉全案移交江苏高等法院审理。[21]

    辩言论与行为,论政府与国家


1933年4月14日早上9点35分,江苏高等法院借江宁地方法院刑庭第一次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案,有一百余人旁听。在检察官宣告根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二款“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以及第六款“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提起公诉后,审判长胡善偁开始对陈独秀单独审讯。审判长问陈独秀在其他被捕的九人中认识几人,陈独秀道:“不能详细报告,作政府侦探。”又问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陈答:“这是事实,不否认。”他继而批评国民党行刺刀政治而不符合民主原则,人民穷困而官僚敛财,全民主张抗日而政府步步退让,因此他认为“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审讯至11点35分,陈独秀始退。[22]


4月20日的开庭乃是此次审判的高潮。这日原定上午10点开庭,但9点法庭内外就已人潮汹涌,其中不乏外地专门前来旁听之人。至上午10点,不仅旁听席两旁和记者席后面,就连法庭门外都站满了人,总数约有两百。[23]10点20分,检察官朱隽提起论告,指出:陈独秀被共产党开除是因自己倾向托派,并非完全脱离共产党。在法律上,他亦主张打倒国民政府和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因此也是危害民国。陈独秀所涉著述如《对时局宣言》《中国将往何处去》等,“均利用外交,攻击国民政府,使国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破坏政治,及经济组织,故为危害民国,毫无疑义。”[24]


针对检察官的论告,章士钊一一驳斥,凛凛然发表了长达五十三分钟的辩词。章士钊首先指出本案应该严格区分言论与行为的区别。在言论方面,他认为“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有充分发表之权。……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25]在行动方面,寻求政党更替并不为罪。陈独秀承认共产党最终目的在于推翻国民党,“推翻”二字虽然逆耳,却是民主政治的寻常之事。他以英国为例,若英国法官问保守党的目的是否在于推翻自由党内阁,保守党员亦必称是。如果就以此定罪,岂不滑稽?虽然陈独秀主张暴力革命,但这其实和国民党北伐一样,不能等同于杀人放火的犯罪。在法律方面,法律只惩罚现在已经发生的行为,而不惩罚将来还未发生的行为。陈独秀所提的暴动只是理想,不是事实。法律所禁止的乃是行为,而非理想,对于现在还未发生的行为,不能施以刑责。[26]


对于“叛国”和“危害民国”的罪名,章士钊认为,“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27]虽然检察官引《紧急治罪法》第六条认定共产主义乃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但其实孙中山就屡屡论述三民主义之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现在孙先生的讲义全国奉为圭臬,而陈独秀却因同样的著述而身陷囹圄,实在不公。陈独秀不认危害民国,但认反对国民政府的原因在于“刺刀政治”、“搜刮手段”、“抗日无诚意”三项。其实这些批评并非共产言论,而是对时政的一般批评。对于这种政治批评,章士钊指出,即使在汉、宋的帝制时代,上书言事也不受责罚,反受褒奖。当今各国议会,为难当局也是常事。只有中国,忝为民国,若因言定罪,“其何以示天下后世”?[28]最后,他慨然恳请审判长宣判陈独秀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恪守法条之精神,省释无辜之系累。”[29]


4月26日,江苏高等法院认定陈独秀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他为刻苦深思之学者,动机上并无对自身权利之思考,行为上并无暴动之准备,“尚可矜原”,“量予减科”,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民权十五年。[30]陈独秀当场大呼不服,表示将要上诉。

    辩论策略相左,不改章陈友谊


辩护此案之时,章士钊深知情势凶险。共产党是国民党的政治死敌,此次陈独秀被控罪名可判死刑,欲除之而后快者不在少数。因此,他是耗尽心力、如履薄冰地施展每一步辩护策略。案件进行中,心绪复杂的章士钊曾赋诗抒怀:


龙潭血战高天下,一代功名奕代存。

王气只今收六代,世家无碍贯三孙。

廿载浪迹伤重到,此辈清流那足论?

独有故人陈仲子,聊将糟李款牢门。[31]


接受辩护的陈独秀却对章士钊颇有微词。当时为了争取使陈脱罪,章士钊在法庭上大量陈述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陈独秀拥护国民党的言论,又说陈被共产党开除,“与国民党最前线之敌人为敌,不期而化为缓冲之集团”,“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以清共也。”[32]当时陈独秀已经饱受共产党报刊批评,博古公开斥责他为“反革命的资产阶级的先锋队”[33],瑞金的《红色中华》甚至在文章中语带讽刺地评论“蒋介石不一定念起反共有力网开一面许以不死……或者还会因祸得福做几天蒋家官僚呢!”[34]这些误解显然是性格刚直的陈独秀所不能忍受的。审判结束后,亚东图书馆编辑汪原放整理陈案起诉、辩论、判决等各种文书,印行《陈案书状汇录》一书。陈在狱中读罢,在章士钊的这些辩护词句上大作修改删减,还让汪原放将批本交章士钊过目。他指着这些辩词对汪原放诉苦道:“我再也不要他替我答辩了!……这成什么话。”[35]


然而,这些摩擦并不减损陈、章二人的友好关系。章士钊对狱中的陈独秀自始关心,每每济助。这些援资多由汪原放转交。一次章士钊一面说有困难,一面仍自皮夹中掏出所有钞票托汪带去。[36]陈独秀亦仍然信任章士钊。同年6月16日,准备上诉的陈独秀专门委托蒋豪士律师将上诉状带至上海与章士钊共同研究之后,才呈给最高法院。[37]

    再论政府国家,上诉获得轻判


陈独秀的上诉状批评一审判决“显有疑义”,“侵害思想言论自由,阻抑民主政治实现”。[38]上诉状再次陈述政府不等于国家的观点,指出将反国民党等同叛国的判决无异于认同专制独夫的“朕即国家”之说。将民国建设者视为民国本身,就如将建房工匠视为房屋;将反对民国建设者视同推翻民国,就如将主张更换工匠视同毁坏房屋。“世间滑稽之论,宁有过与此乎?”[39]在法庭之外,章士钊也撰写文章,同国民党喉舌《中央日报》社长程沧波展开笔战,重申主权、治权之分,指责党报“负党以驱”,“生杀予夺”,行媒体审判。[40]


经过上诉,最高法院终将原判陈独秀褫夺公权部分撤销,改判八年有期徒刑。至此,轰动民国的陈独秀“危害民国”案告一段落。章士钊出色的辩护赢得业内外普遍尊敬。章的辩词被沪东大学、东吴大学法学系选入教材。《实报》亦评论:“陈卒赖其力,得免于死。”[41]三年以后,全面抗战爆发,南京政府释放政治犯。1937年8月,由司法院下令,陈独秀刑期被减至三年,陈被释出狱。[42]这位伟大的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的践行者再次呼吸到自由的空气。


今天我们在纪念陈独秀为了自由和公正大声疾呼的勇气和坚毅时,也不应忘记捍卫他的权利,捍卫法治尊严,努力为思想和言论自由声辩的章士钊律师。在争取自由的险径上,往往能够成就高贵的人格。章士钊律师在法庭上不畏强权,慷慨声辩的精神与智慧,当成为鼓舞中国律师的伟大丰碑,亦当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宝贵财富。


[1]参见袁景华著:《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2]参见袁景华著:《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1页。

[3]《论中国当道者皆革命党》,《章士钊全集》(第一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4]参见袁景华著:《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9页。

[5]参见《章士钊全集》(第一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

[6]参见郑学稼著:《陈独秀传》(下),时报文化出版社,民国七十八年版,第869页。

[7]参见郑学稼著:《陈独秀传》(下),时报文化出版社,民国七十八年版,第871页。

[8]参见袁景华著:《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26

[9]参见袁景华著:《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第22页。

[10]参见袁景华著:《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215页。

[11]袁景华著:《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页。

[12]参见袁景华著:《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8页。

[13]参见唐宝林、林茂生著:《陈独秀年谱》,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28页。

[14]参见郑学稼著:《陈独秀传》(下),时报文化出版社,民国七十八年版,第871页。

[15]唐宝林、林茂生著:《陈独秀年谱》,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31页。

[16]唐宝林、林茂生著:《陈独秀年谱》,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29页。

[17]郑学稼著:《陈独秀传》(下),时报文化出版社,民国七十八年版,第871页。

[18]参见唐宝林、林茂生著:《陈独秀年谱》,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28页。

[19] 陈东晓编:《陈独秀评论》(民国丛书第一编),上海书店1989年版,第139页。

[20] 陈东晓编:《陈独秀评论》(民国丛书第一编),上海书店1989年版,第141页。

[21]参见唐宝林、林茂生著:《陈独秀年谱》,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30页。

[22]参见郑学稼著:《陈独秀传》(下),时报文化出版社,民国七十八年版,第901-903页。

[23]参见郑学稼著:《陈独秀传》(下),时报文化出版社,民国七十八年版,第907页。

[24]《陈独秀案开审记》,转引自傅国涌编:《追寻律师的传统》,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29页。

[25]《章士钊律师辩护词》,《章士钊全集》(第七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147页。

[26]参见《章士钊律师辩护词》,《章士钊全集》(第七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149页。

[27]《章士钊律师辩护词》,《章士钊全集》(第七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149页。

[28]《章士钊律师辩护词》,《章士钊全集》(第七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151页。

[29]《章士钊律师辩护词》,《章士钊全集》(第七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30]参见《陈独秀案判决书》,傅国涌编:《追寻律师的传统》,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50-251页。

[31]《念故人陈独秀》,《章士钊诗词集程潜诗集》,湖南人民出版社,第22页。

[32]《章士钊律师辩护词》,《章士钊全集》(第七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53页。

[33]陈东晓编:《陈独秀评论》(民国丛书第一编),上海书店1989年版,第83页。

[34]唐宝林、林茂生著:《陈独秀年谱》,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30页。

[35]袁景华著:《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页。

[36]参见袁景华著:《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

[37]参见唐宝林、林茂生著:《陈独秀年谱》,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40页。

[38]《陈独秀上诉状原文》,傅国涌编:《追寻律师的传统》,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53页。

[39]《陈独秀上诉状原文》,傅国涌编:《追寻律师的传统》,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54页。

[40]参见《章士钊律师答中央日报》,《章士钊全集》(第七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160页。

[41]郑学稼著:《陈独秀传》(下),时报文化出版社,民国七十八年版,第907页。

[42]参见郑学稼著:《陈独秀传》(下),时报文化出版社,民国七十八年版,第9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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