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有2个人次参与评价】

[医保人事] 请教高手关于无期限劳动合同

请教高手关于无期限劳动合同

一直对这个“无期限劳动合同”不了解,请教高手几个菜鸟问题啊,请知道的xdjm指教。
1 在同一家公司任职满10年可以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个10年里公司更名,或者说老板开新公司,全体员工都转到新公司去了,算不算呢?比如在A公司任职4年,然后和同事一起转到老板新开的B公司去了,在B公司做了6年,两家公司是同一个法人,一样的工作,其实换汤不换药啦,就是抬头换了,这个算不算工作10年了呢?
2 “无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由员工提出签订?员工提出的话,公司是否必须接受?
3“无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真的无期限?我的意思是说,老板和员工双方都可以随时找合理的理由解除合同吗?(是合理情况下哦,比如员工找到更好的公司了,提前多少多少时间通知老板了,老板觉得员工不得力了,也提前多少时间通知员工了),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有哪些呢?
4 “无期限”和“有期限”的主要区别仅仅在于时间吗?

一些很白的问题哈,不吝赐教啊~~~~.

TOP

帮顶,也正想问关于这个满十年后的事情.

TOP

顶一下!

我是HR,但不是法律高手。

1. 感觉不可以,因为注册公司不是同一家。
2. 不是公司必须接受的吧。
3. 照样可以解除,只是赔偿金的问题。
4. 有期限的要续签,无期限的不需要隔断时间考虑这个问题。

补充一下,外服之类的派遣员工做满10年,也无固定期限一说。

也请律师回答下哈~~.

TOP

这个对国企,事业单位是有点约束力,对外企和私企也就是过场而已。.

TOP

我觉得
1、如果公司更名,要看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变更,不变更的话,只需补签一分协议就可以了;如果劳动合同变更的话,最好在签新劳动合同时里面写上再某某公司工作的工龄计入本公司,不然换了劳动合同,从法律上完全认为你是换了一家公司的。
现在有很多公司为了避免签无固定期限,就用这样的办法,法人下有2个公司,轮流跟同一个人签合同
2、现在劳动法规定,有二种情况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连续工作满10年
b.第三次和同一位员工签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只要满足并且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劳动者在第二次合同到期的时候,公司只能有权决定是不是和这位员工续签,续签的合同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员工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如果员工不接受,可以提出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员工提前通知、员工退休、员工犯罪获刑啦;但是你说的老板觉得员工不得力了,也提前多少时间通知员工,这个条件在固定期合同里面都不能解除的,只能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而且必须提出证据,如果只是觉得的话,那可能会属于违法解除,支付双倍赔偿金
4、无期限和有期限就是时间问题
劳动合同现在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的区别基本上就在时间上,其他的基本条款都是相同的。
如果觉得有什么问题,再一同讨论讨论吧.

TOP

1、不知道中间退过工没有,应该是不可以的。
2、不是由员工提出,这个是公司应当签订的。
3、无期限是无合同终止期限,但是双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确规定。
4、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参照劳动合同法终止合同相关条款),无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合同终止的期限,就是双方没有因合同到期而不续签这一条,双方只能解除劳动合同。
不知答得对不。.

TOP

谢谢楼上的解释,特别是5楼的很详细啦。我看下来,几个问题联系起来这样理解
1 通过设立新公司,员工集体变更劳动关系的手段,老板可以规避满10年的问题。(这里应该是通过招退工手续的)。
2 即便有上面1的情况,但是也可以通过签订2次合同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无期限和有期限在解除方面
有期限的,正常情况下,到期不再续签,劳动者也无可奈何(排除非正常的犯罪获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只好另找工作。
无期限的,是不是只要工作上过得去,没有严重错误和违法乱纪,可以一直做下去,公司方要解除合同的话,只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辞退员工。但是这个“不胜任工作”需要证据。
这里我想到如果员工生病了,做不了原来工作了,那是不是就可以被辞退了呢?
如果员工年纪大了,做不了原来的工作量了,也是不是可以回家了?
或者去年还是前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白领扫厕所事件,也可以说是不胜任工作?

以上这些是不是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个“不胜任工作”是不是都要仲裁才能确定呢?.

TOP

回复 6楼shtyzp 的帖子

有个问题想请教下:
有个员工大概连续工作了 7年左右了。
2月中旬提出不做了,书面辞职写好,离职。工资结清。
没过几天,又电话说后悔了,要来上班,2月28日又来上班了。 这个怎么算,是不是算没有正式退工?(社保通常要次月才能退的)

PS:
这个员工通常一年要提5、6次不做的,只要工作变动或者刚好人手不够,就要提不做,或者请加,紧要关头提条件的。

现在这种情况的话,有没有办法可以把前面的工作年限断掉,重新开始计算的。
真心不想要这种人,但是老板经不住忽悠,脑子一热,答应了。
后患无穷啊。.

TOP

我感觉这种蛮辣手的。
我提个建议不知道可行不可行。他每次辞职都有书面报告,当月你们给他办理好正式的退工手续,网上退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下次他来报道的时候可以和老板说本月不能招入,要到下月办理招工,再重新办理招工手续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他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和上次的劳动合同是有个中断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连续这两个字的要求。
欢迎高手批评指正。.

TOP

回复 7楼兔子妈 的帖子

不胜任的情形就需要完善你们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可以在员工考核中得以体现。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要有教育培训的经历再不能胜任才能解除,这些都需要你们公司考评制度的完善。
生病期间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生病的职工有个医疗期,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合同,医疗期满后也需要公司的考评胜任不胜任的;所以种种都是要公司考核的,劳动者不服气才需要劳动仲裁。.

TOP

提示: 该帖被自动屏蔽

TOP

回复 10楼shtyzp 的帖子

谢谢!
这样看来,如果员工有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那最好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吗?.

TOP

对于公司来说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除了劳动者自己提出不签订无固定期限。.

TOP

回复 13楼shtyzp 的帖子

请问,要是公司装傻,还是签固定期限合同,而员工也不懂劳动法维护自己权益,也没有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第三次继续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那这个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呢?.

TOP

回复 14楼兔子妈 的帖子

这种自动就是成无固定了,写了期限仲裁时这个期限无效的。.

TOP

回复 15楼leafww123 的帖子

谢谢!.

TOP

1、
(1)公司单纯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也是一样的),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继续有效的,这就像劳动者改了名字一样。劳动者把名字由张三,改为张五,原合同效力不会发生变化,企业变更名称也一样。(2)但如果原公司注销了,在法律上它的主体资格就消失了,这时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这和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终止一样),原投资人另外再成立一个新公司,和劳动者所签的劳动合同也是新的,因为新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和原来注销的公司是不同的。(3)不过这里还有其他几种特殊情况:A、甲、乙是两家独立的公司,现甲乙合并成了一个丙公司(合并后甲乙公司都消灭了),那丙公司要履行原甲、乙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B、如是甲将乙吸收了,即乙消灭,甲还存在,乙并入了甲,结果也是一样的——原合同继续有效。C、就是前面合同法里说的分立,分立就是一个单位分成两个单位或更多的单位。不管是合并或分立,原合同继续有效。
   综上,合同继续有效的,工龄就可以连续计算;合同终止的,劳动时间就得重新计算了。
2、劳动合同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里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合同或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需要专门说明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劳动者如果自己主动要求签有期限的合同,那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签无期限合同。所以,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必须签无期限合同,不得拒签。
3、无期限就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长期合同,不过法律有规定,对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有期限和无期限合同在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方面相同,但也有些不同的地方:(1)在固定期限合同下,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2)在企业进行经济型裁员的时候,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本帖最后由 haoran2013 于 2013-3-1 22:14 编辑 ].

TOP

回复 17楼haoran2013 的帖子

仔细看了你发的东东,太好了,这下放心多了。.

TOP

回复 18楼妈咪的兔仔 的帖子

.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