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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2009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取 号】   XA8.0301002-2009-004
【文件编号】   浦社发〔2009〕教字19号
【发布时间】   2009-03-30
【发布机构】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载体类型】   纸质
【记录形式】   文本
【来    源】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关 键 词】   教育 义务教育 招生工作 实施意见
【内容描述】   有关2009年浦东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原则、要求、程序、办法、监督等
【正        文】     
      
  各教育署、各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9]12号),现就本区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各教育署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并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公办学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四、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各学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班额可适当放宽。

五、认真贯彻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文件精神,将本区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纳入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整体工作之中,妥善安排好本区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工作。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进一步做好委托本区民办中小学接受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入学工作。小学毕业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统一安排至本区公办初中及接受政府委托的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

对农民工同住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六、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在我区所在学校继续就读初中,办理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在办理就读手续时应符合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七、公办学校应按照我局确定的“免试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本区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校,不得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择学生,不得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九、进一步加强对体教结合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批准的体教结合学校和艺术特色学校可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由社发局统一编制(详见附件)并报市教委备案。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报名、测试工作由有关学校实施,招生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法。各有关学校拟录取的

特长生名单经社发局审定后,由招生办组织录取。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办法及招生计划确定的项目、名额实施招生工作,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

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社发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在全市招生。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时间为2009年5月9、10日。

十一、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科学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09年5月16、17日,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09年5月30、31日。

十二、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民办中学于2009年6月4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于2009年6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十三、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社发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将要求学校及时纠正。社发局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上网公示。

十四、本区幼儿园、学校将通过发放《新生入学须知》、《告知书》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免试就近入学要求、操作程序以及对口学校。2009年5月23、24日为本区小学新生报名时间。

十五、本区招生办统一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一)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二)本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结果。

(三)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标准、招生录取学生。

(四)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内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

(五)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六)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七)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

(八)本区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以上信息将公布在浦东教育门户网站(www.pudong-edu.sh.cn)及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网站(www.zsb.pudong-edu.sh.cn)。

各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招生的相关信息。

十六、社发局监察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监察机制,督促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依法处理与查处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教育督导部门将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

十七、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学校,以开展教育实验研究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辖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以考试、测试和面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存在其它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将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将责令及时纠正,拒绝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十八、各类学校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各教育署、区招生办应在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时间内,根据本区的实际适龄儿童人数做好资源配置,招生计划编制以及招生范围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和上网公布工作,并按时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告知书》。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时间按市教委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前招生。

十九、2009年6月30日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受理“免试就近入学”学生入学手续的截止日期,逾期办理者,由区招生办另行统一安排。

二十、各类学校应在2009年7月30日前向已经报名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各校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



附件:1、2009年浦东新区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小学)

2、2009年浦东新区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初中)

3、2009年浦东新区小学体教结合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

4、2009年浦东新区初中体教结合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

5、2009年浦东新区初中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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