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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务] 请教,购车位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请教,购车位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老总把公司的车开回家,物业要求业主把车位买下,但发票只能开业主的名字,车位的钱已从公司付了,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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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也算新问题了!
 要么另外渠道对冲报销(不过金额应该过十万吧??)
  要么老总买下后租赁给单位车位,另开发票!

车位钱只好先做"其他应收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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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要物业开阴阳名称的发票
 或者后面加注XX公司!

房产局有规定的
 小区车位只能卖给本小区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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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车位钱已挂在"其他应收款"了,就一直想不出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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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注意啊,不知道你们的老总是不是公司的股东,假如是公司的股东的话,超过一年的股东借款---LZ列明的其他应收款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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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管他发票开的是什么名字,按照正常的入公司帐就可以了呀?要不你就再后面再写上公司名字让物业再盖个章就可以了。钱是从公司出去的,不入公司帐才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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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steila_mama 的帖子

  真有这样的规定吗?LZ的说法有相关的文件吗?我这里也有这个问题,挂帐上很长时间了,数目太大没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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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颖子妈妈 于 2008-1-10 09:50 发表
  真有这样的规定吗?LZ的说法有相关的文件吗?我这里也有这个问题,挂帐上很长时间了,数目太大没法处理。
一般都是这样的
 视为分红,按照20%的分红所得税缴!

规避的方法是年末还进来!下年初再借出去!
 不过,现在没法子弄银行帐了!
  要不,还进来巨额现金做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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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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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3】第158号  发布时间: 2003年07月11日 状态: 有效   
财税[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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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外商投资企业,老总不是中国人,是投资公司的大股东,老总还从公司借了大额现金,这个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都是留下来的老帐,都一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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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mgzyf26 于 2008-1-10 12:07 发表
我们是外商投资企业,老总不是中国人,是投资公司的大股东,老总还从公司借了大额现金,这个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都是留下来的老帐,都一年多了
去年税务没说,应该就不要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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