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rabbithong
(如欢如歌)
发表于 2011-10-15 14:51
只看此人
竞争环境下的个人价值VS上帝的意愿
选自朋霍菲尔《伦理学》
恰恰是有社会价值的人在生命权利方面是不作区分的,恰恰是有社会价值的人会准备为社会价值较小的人去冒生命危险。强者为弱者,健康的人为有病的人。恰恰是强者不会去问弱者对他会有何实用价值(或许只有弱者会这样做)而弱者的急需会导致他去完成新的任务,去发展他的社会价值。强者不会在弱者身上看到对他力量的削弱,而会看到促使他去从事更高的事业的鼓励。
消灭已经丧失其社会实用价值的生命,这种想法源自软弱而不是源自强大。
这不是上帝的想法。这种错误的前提即生命仅在于其社会实用价值。上帝所创造并维持的生命具有寓于它之中的权利,这种权利完全不依赖于这个生命的社会实用价值,这一点恰恰被忽略了。
生的权利在于本质而不在于某种价值。在上帝面前没有无生之价值的生命;因为生命本身受到上帝的重视。上帝是生命的创造者,眷顾守护者和解救者,这就使最可怜的生命在上帝面前也有生的价值。乞丐拉撒路患病躺在财主门口,狗舔他身上的疮,这个人没有任何社会实用价值,是那些按照实用价值判断生命的人的牺牲品,却受上帝的重视而被赐予永恒的生命。
衡量一个生命最后价值的尺度,除了在上帝,还会在哪里?在主体对生命的肯定中吗?在肯定生命这一点上,白痴有可能超过某些天才。这尺度在于团体的判断吗?若是这样,那么,马上就会表明,对于有社会价值的生命还是没有社会价值的生命的判断,是以瞬间的需求(其实没有人知道),从而也是以任意专断为前提的,时而这群人,时而那一群人将被判定应予消灭。
把生命区分为有价值的与无价值的,迟早会毁灭生命本身。
若万物不是在上帝之中被看到和认识到,它们就显现为扭曲的图像。对万物和律法的全部认识和把握没有上帝就变成抽象,就脱离本源与目标 。
由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机构所为的任意的设立面对先行设立的自然必定会被粉碎并且自毁。因为自然的是对保存的生命的真正保护。自然的是上帝替堕落的世界保存的生命形象。这个形象对准基督带来的称义、解救与更新。所以,自然的有一种形式上的规定和一种内容上的规定,在形式上,自然的由上帝的保存意志和对准基督所规定,对自然的所作的内容上的规定就是被保存的生命本身的形象。
这形象包容整个人类。
[ 本帖最后由 rabbithong 于 2011-10-15 18:1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