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楼清新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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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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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三: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网上搜了下,不知这条是否适用,也有可能这条规定只是适合个别行业吧。
[ 本帖最后由 清新的雨 于 2010-9-6 21:4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