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楼宝贝儿子的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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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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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所属于一个事业单位,有独立的法人、经济上也独立核算,现在主管单位不想再继续经营下去了。你觉得这样的情况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再问个问题:有员工一直在那个公司工作(从1996年11月开始到至今)但是一直没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为了交社保金才签了三次合同(一年一签),请问这种事实的工作关系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吗?前面的社保金除了要求他补交外还可以要求他赔偿吗?麻烦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