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bluesky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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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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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别望了交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啊
关于“2008学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收费及医疗费用支出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 14:36:00
各学校:
随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作为本市少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保障措施,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为了进一步做好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工作,现将经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2008学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参加范围、收费及医疗费用支出若干规定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与条件
1、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册学生(儿童)(包括在校借读并登记在册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的未入幼托机构的学龄前儿童;
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的18周岁以下(指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辍学学生;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的18周岁以下(指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入学少年儿童(包括已参加重残医疗保障人员);
5、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的高中复读生(20周岁以下,复读1年之内),能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须为全日制,且学时为1年);
6、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出生满一个月的婴儿;
7、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学校(属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内),并能出具如下证明的在册学生:
(1)父母一方用工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本市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沪务工就业的暂住证;
(3)学生的出生证明或户籍证明以及其他有效的法定监护人证明。
二、以下人员不属参加范围
(1)年满16周岁已参加镇保的征地人员;
(2)未满18周岁已参加城保的体育学校的运动员等;
(3)辍学已加入社保的人员。
三、收费标准、方式及截止时间
1、收费标准:
0—5周岁:每人60元/学年;
学龄期(含辍学学生、高中复读生):每人50元/学年;
18周岁以下未入学的残疾少儿:每人60元/学年。
2、收缴方式:
在校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由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集体办理参加手续,参加率应达到100%。
未入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须持本市常住户口簿(引进人才子女凭《上海市居住证》),到计划免疫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由收费医院查核,并登记户口簿户号6位数(下同)、《上海市居住证》编号。
18周岁以下未入学残疾少年儿童、辍学学生,须持本市常住户口簿(引进人才子女凭《上海市居住证》)、残疾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由收费医院查核,并登记户口簿户号、《上海市居住证》编号。
高中复读生应在举办高复班的法定学校内集体参加;在大学、民主党派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高复班中就读的复读生,须持本市常住户口簿(引进人才子女凭《上海市居住证》)、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由收费医院查核,并登记户口簿户号、《上海市居住证》编号。
学校、托幼机构和收费医院收齐基金后,于9月30日前上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户名:浦东新区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银行帐号:316502-00500100242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南西支行
3、减免范围与操作办法
(1)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按沪民救发[2007]51号文件享受个人缴费减免。
(2)本市各中小学校招收的来自地震灾区的在册学生,由所在学校登记造册(见附件一)后,免缴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费用。
4、收费时间:2008年9月1日—9月30日。
四、医疗证发放和补证办法
1、医疗证发放:各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做好医疗证下发的编号登记工作,发放的医疗证数与实际参加人数一致。收费单位必须按要求逐一填写医疗证的相关内容,并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后,发放到每个参加者手中,作为参加基金的收费凭证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结算凭证。
医疗证第二页上有三个方框,分别为保险+基金、保险、基金,请根据少儿参加的情况,在填写第一次结算证明单时,在相应的框内打“√”,在不属于的两个框内打“×”,一定要填满,不得留有空格。
2、补证:医疗证遗失,需办理补证手续。参加者可凭原收费单位证明到所属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补证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补证费10元。补证后继续享受基金待遇。
五、结算证明单及转学、户籍迁移管理
1、结算证明单编号:结算证明单编号由区县代码+学年度+结算待遇编号+人员类别编号+医疗证编号组成,请按照少儿的参加情况在相应的编号前打“√”,并在空格内填入人员类别和医疗证编号。结算证明单由我办按区县统一编号、印制。
2、转学、户籍迁移管理
(1)转学管理: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就读儿童)在本市范围内学期中途转学,可持本人2008学年医疗证,转入学校入学证明,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基金办公室办理人员信息变更和换证手续,由区(县)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换证后的住院结算证明单由转入学校出具。
(2)户籍迁移管理:学年中途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在校学生凭户口簿到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基金办公室办理户籍地址变更手续;散居少儿凭户口簿,到迁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基金办公室办理人员信息变更和换证手续,由区(县)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散居少儿换证后的住院结算证明单由迁入户籍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出具。
3、收费阶段结算证明单的出具:在新学年收费阶段,如收费单位尚未完成收费工作,但已发生患儿住院,可由收费单位凭介绍信到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预领医疗证和结算证明单。在以后医疗证和结算证明单下发时扣除预领份数。收费单位在出具结算证明单后,应及时将患儿的个人信息(电子名册中的信息)告之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便认证结算工作能顺利进行。
六、医疗费用的支付
1、参加者一旦因病、伤需要住院治疗时,应按照划区定点医院治疗的原则,即必须在患儿户籍所在地或入托、入园、入学所在地的市、区(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如所在地的市、区(县)医院无该病种专科,则可按有关规定逐级转诊住院,但必须是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定点医院。
在外省市医院及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2、参加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交验本人有效医疗证和收费单位出具的住院结算证明单,免交50%预付金。出院时属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直接向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结算。
3、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医疗费用的支付应符合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规定的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4、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忌医疗机构300元。每人每学年最高累计支付额为10万元。
5、大病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符合上述第3条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50%。
8、对患乙型脑炎、白喉、斑疹伤寒、伤寒(副伤寒)、猩红热、流行性脑膜炎、麻疹、脊髓灰白质炎、炭疽、急性传染性肝炎、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性菌痢等十三种传染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少儿住院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50%,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9、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于患儿出院(门诊)的三个月内,向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结算,逾期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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