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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请教:关于办理坏帐损失、财产损失允许税前列支的手续

请教:关于办理坏帐损失、财产损失允许税前列支的手续

请问有哪位是外高桥保税区企业办理过坏帐损失和财产损失在税前可以列支的手续,我看过办理手续比较复杂,有哪位办理过,能否告知一下办理时是否比较麻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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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帐损失要税前扣除?这个难度很高的,最多只有0.1%批准的可能性。至少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
1. 坏帐形成3年以上,并有连续的催款记录和回函;
2.对方当事人或单位死亡和灭失,人死亡要有证明,单位注销要有工商证明,法院证明;
3.对方和税务要求的其他证明。
  转:内外资企业对税前扣除坏账损失的条件: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企业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相关审批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坏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①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②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③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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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坏帐的审计报告
2、催讨记录
3、报给税务局的文件
资料交给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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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容容 于 2008-4-23 08:19 发表 \"\"
1、关于坏帐的审计报告
2、催讨记录
3、报给税务局的文件
资料交给专管员
请问一下,关于坏帐的审计报告什么意思,专门要对坏帐做审计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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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herry2001 的帖子

通过事务所对坏帐进行审计。

具体的可问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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