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但是其实老板是2位,资金2人各出1半.2位老板都不是中国籍人士.目前其中一位老板出资已经付了50%的钱,签了合同买了一间写字楼作为我们公司的办公室,当然这只是老板的个人投资行为,但是昨天突然接到售楼处打来的电话说交易中心停止办理外籍人士在上海长宁区的购房,是因为国家政策的关系.说现在只可以以公司名义买办公楼了,这样一来办公楼买下来的话,就是公司的财产了亚.当然另外一位老板目前也不愿意出一半钱来买办公楼.现在是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如果办公楼以公司的名义买下来,然后2位老板再去作公证说办公楼只是其中1一位老板的私人财产.不知道这个方法可以吗?对公司的财务上面有什么影响吗?可以这样操作吗?拜托大家给我出出主意吧,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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