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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 从夫妻关系看退3的必要性

从夫妻关系看退3的必要性

从夫妻关系看退3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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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夫妻关系看退3的必要性
原创 2016-02-06 以笏 拿细耳
保罗在以弗所书第五章讲到夫妻关系时提到:“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5:32)这段经文使我们意识到夫妻关系是指向基督与教会的关系,这也是神亲自设立夫妻关系及其相处之道的深层原因。历世历代的教会也承认这两种关系的关联性,这两种关系的一致性在《雅歌》里集中表现出来。
 
维系和体现夫妻关系的是爱情,而爱情最强调的就是忠诚与圣洁,它容不得一方有任何不忠,更容不得有什么来玷污,故此《雅歌》将之描写为:“爱情如死之坚强,嫉恨如阴间之残忍。所发的电光,是火焰的电光,是耶和华的烈焰。”(歌8:6)死亡的力量是坚强的,它坚强到人们在它面前毫无能力。爱情的力量也是如此,它可以冲破家族世仇,可以跨越民族障碍,可以叫人义无反顾,可以叫人生死相随。
 
同时,爱情也是最吝啬的,它单单属于夫妻、恋人双方,不容许有第三者来分享。人类的几种关系里,唯独爱情是不可分享,要求绝对专属。朋友的数量完全没有限制,也不会有人要求朋友在自己之外不可以另外结交朋友,但绝对不允许有他人称呼自己的另外一半为夫或为妻。夫妻之间不容许有第三者,也不容许有他者来破坏这份感情,若夫妻关系受到挑战、玷污,那么这份忠贞的爱情就会让双方发出毫无怜恤的嫉恨,正如阴间无情地吞没死亡。所以我们不难看到,即使一个心胸再宽阔、脾气再温和的人在自己的爱情受到挑战时,他/她绝不可能“心宽”到不积极打爱情、婚姻保卫战。在爱情中,每个人都是心眼狭小之人,不容许自己的爱情有所玷污,不容许自己的爱情被人掠夺,即使是闺蜜与死党都不可分享。爱情要求完全忠心,不管是肉体还是精神上的“出轨”都是不允许的。爱情对忠贞的要求,正如圣洁的上帝对圣洁的要求——不容许有任何的罪。
 
《雅歌》接着说到:“爱情,众水不能熄灭,大水也不能淹没,若有人拿家中所有的财宝要换爱情,就全被藐视。”(歌8:7)爱情会经常受到各样的试炼,会面对很多压力和冲击。但真正的爱情会胜过重重困难,这些困难有如众水要湮灭爱情之火,又如大水要将其吞没,但是至纯的爱情坚若磐石,可向这些势力夸胜。爱情也会遇到考验,人们总是想要拿各样事物来兑换爱情。但是爱情是多么高傲呀,再多的物质都不能换到它,唯独一颗诚实、单纯的心方能得到。
 
夫妻之间真正的爱情指向的是基督与教会的关系,教会如贞洁的童女许配给唯一一个丈夫,就是基督。(参林后1:12)对于基督而言,祂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并用水藉着道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可以献给自己,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弗5:25-27)基督是完全圣洁的,祂也要求与祂联结的教会也是圣洁的;(参彼前1:15)祂以完全的爱来爱教会,也要求教会对祂的爱超过一切;(参太10:37)祂将自己献给教会,也要求教会完全委身于祂。(参出20:3)
 
《中国基督教3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提到其首条任务为:“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很显然,这一条已经界定了3自(包括基督教协会)的领导者是党和ZF,如果教会加入3自组织,也就代表着教会接受了3自的领导,从而代表着教会接受了党和政府的领导。
作为公民或社团,理当接受ZF在公共事务、法律法规等国家正常运转方面的领导,但3自章程里所提到的领导并不是指这种层面上的领导,3自会的任务还包括“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三点),也就是说ZF对教会的管理包括对教义、信条的管理,这违背了宪法第36条提到的宗教信仰自由。
信仰最重要的莫过于教义、信条,如果教义受到干涉,教会无权决定教义而必须接受ZF所定制的教义(事实上,基督教的教义也不是教会决定的,乃是教会在圣灵的带领下认出当持守的教义),那信仰就不是自由的了,这也是到了考验信徒忠心的时刻:忠于至高神所启示的教义还是忠于经过ZF修改后的教义,忠心于教义的背后其实是忠于谁的问题——忠于神所启示的教义就是忠于神,忠于经过ZF修改的教义就是忠于ZF。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夫妻关系最重要的是忠贞,教会对于神也应该忠贞。当ZF定制一套教义给信徒,这好比是给一个有夫之妇另外寻找一个丈夫,然后告诉她:“这也是男人(教义),他也有男人的特征(信条),你归向他(3自)。”任何一位忠贞的妻子,都应该对这种行为坚决的说不,因为即使别的男人和她的丈夫长的再像,那也不是她的丈夫,不是她委身的对象。教会当接受的是大公教会一直传承的教义,忠于的对象是耶稣基督。
 
或许,有信徒指出,虽然我们在3自之下,但是我们并没有接受3自的领导,也没有接受他们的教义。试问,一位妻子能在称呼别人为丈夫的情况下仍然保持和自己的丈夫原有忠贞、纯洁的关系吗?如果不可以,我们怎么可以一面接受代表ZF的3自领导,一面又觉得这无损于我们与真正的头——耶稣基督的关系呢?!
我们都知道,人一旦在合同上签字,无论你对某些条款是否持有意见,从果效上讲就代表完全接受了合同上的条例,必须承担起法律责任。同样,教会加入3自,无论对3自章程是否持有异议,都在这结构上有份,需要承担责任。
 
或许,另有信徒说,我们在教义上不受3自影响。温州3自下的教会向来被认为是最特殊和自由的,但有些3自领袖也会强调讲道范围,诸如:不讲罪,不讲末世,不讲宗,不讲派,只讲耶稣基督的爱。这些已经严重更改了基督教的教义,没有罪就没有真正的救赎,没有末世就没有最终的审判,这样也就没有真正的基督教了。
 
另外,在3自章程第十三条对3自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做了说明,一共有六条,这六条除了第二条“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稍微符合圣经对属灵领袖的要求外,其他都不符合圣经的教导。第一条和第五条所列的条件是从政治层面考虑的,分别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这也与圣经教导严重不符,如果我们加入了3自,也就预表着将教会的属灵权柄交出去,而且是交给不信神的ZF手里,正如妻子将自己身子的主导权卖给了别人。
 
夫妻之间容不得有小三存在,在基督和教会之间也容不得有第三者介入,加入3自必然玷污教会与基督的关系,这是忌邪的神绝不容许的。不加入3自当然会遇到各样的压力,有诸多不便,也有随时临到的逼迫,但是“爱情,众水不能熄灭,大水也不能淹没。”(歌8:7)贞洁的妻子总不会因为强盗的威逼利诱而离开丈夫,同样,忠心的教会也绝不会因为各种难处而委身于诸如3自这样的组织。
 
我们不要心存幻想,以为加入3自可以得到更多为主作工的机会和更稳定的环境,如果但以理和他的三个朋友也抱着这样的想法,他们早就吃可口的王膳,也早就向金像下拜了;(参但1:8,3:12)如果彼得和约翰也抱着这样的想法,基督教就不可能传播开了;(参徒4:18)如果约翰·本仁抱有这样的想法早就去办“传道证”了;如果清教徒抱有这样的想法,历史上也就不会有清教徒了。
 
亲爱的肢体们,让我们如书拉密女一样,追随羊群的脚踪,把自己的山羊羔牧放在牧人帐篷的旁边;(参歌1:8)把自己如同贞洁的童女献给基督(林后1:12)。让我们谨记:远离神的,必要死亡;凡离弃神行邪淫的,都要灭绝。(参诗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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