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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日下午活动的问题解答汇总贴-请参加过活动的人进来

1日下午活动的问题解答汇总贴-请参加过活动的人进来

稍稍看了一下昨天的调查问卷,看到有一部分要求是希望把昨天的提问解答汇总一下。
因此,我把昨天的问题收集了一下,贴到这里来。
由于本人昨天忙于组织活动一点都没有听讲,所以无法回答,
因此,请昨天听讲得比较认真的朋友在后面跟贴回复,以便于整理造福大家。
如果问题汇总里面有遗漏的或者有理解错误的请帮忙指出!

1、外资企业08年利润汇出是否已经确定要预提所得税?若要交该怎么交?

2、技术开发合同免营业税,该如何申报营业税?若以前年度没有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答:是内资企业只需要备案即可;
外资需申请:
到所在税务所领取
税收优惠审批表(一式二份);
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技术开发合同原件;
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已开具发票,已纳税单(复印件);
申报表、会计资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件)。
具体可向所在税务所咨询。

3、税务制度改革后对外高桥保税区企业有多大的影响?5年过渡期将作如何的过渡?是先征后返还是直接减免?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4、请了批外地员工,缴纳外劳力综合保险,专管员要求到税务局备案?这个是何意思?最后备案的期限是?

5、新政策对应的哪些会计科目有变动?

6、购买一些电器产品,价值在500元以下,作为客户和员工抽奖,这个是不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新税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正面和负面影响都请介绍一下?最好有影响主要因素形成的介绍

8、员工有外聘人员,如深圳,关系仍保留在原深圳公司,且交金,有四金的缴纳凭证。我公司就不交金,但有工资发放,问:1600的基数可否税前抵扣
答:不交金的都算劳务用工,扣除800费用后交税的,其实关键看专管员的解释,也有允许扣除的

9、工资发放是否还要核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是否还要回加企业所得税?
答:两税合一以后没有这个限制的。
都可以直接列支。


10、业务招待费与培训会议费是否可以区分?区分的原则是什么?
答:区别是会议费查的话要看是否有会议记录,有的就算

11、请问购买的软件如Office等是否为无形资产
答:贵的可以入,便宜的就快点摊掉算了^_^
因为行业和企业类型的关系,不太好说^_^

12、电脑等是租赁的,但持有期三年以上,是否为固定资产?

13、员工补贴餐费如何入账

14、员工报通讯费有何要求?是否入营业费?

15、2007年度企业炒股所得的收入:带征企业和查账征收企业,如何分别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6、电脑设备原摊销5年,08年新法是3年,应该如何调整?在07年12月调,还是08年1月?
答:按照惯例,新的法则什么时候开始颁布就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即2008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按照新规定,旧的仍旧照旧^_^

17、开办费现在是否可以一次摊销?同时,办公装修准备两年摊销,是否要保持一致?
答:开办费分五年摊消。
装修一般也是这么摊消,但是有租赁合同的,按照短的那个摊。


18、请问对“三新”产品的加计扣除需要报批吗?具体应该怎么操作?

19、职员工资在合理范围内可以扣除,请问对老板来说,工资可以很高,虽然多交了个人所得税,但企业所得税税后分红税少交,总体还是合算的,请问对老板的薪酬有限制吗?
答:对老板的薪酬没有规定,但是要注意,红利税率是(20%),薪酬超过一定数额后比率要超过20%。
20、对于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境内企业管理费(年度),如果其在境外已缴纳预提所得税可否在(在何种情况下)境内申报抵减?

21、2007年以前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目前尚未享受二免三减,起始年度以2007年度还是2008年度
答见第3问。

22、外国投资者如果分配2007年度利润。是否可适用老政策?

23、外国投资企业外籍子女教育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6年税务专管员让调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7年我与该专管员沟通,我认为此费用应全额列支,专管员认可了我的说法,去年调出的调回吗?

24、本年度销售小于退货,是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要全额调出吗?
答:销售小于退货,就不存在业务费,广告费可以后年度分摊。

25、补充公积金、养老金是否仍有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
答:没有看到过相关的文件
26、电子设备的具体包括内容
答:电子设备没具体规定,一般电子产品就归入电子设备。
27、新购的财务软件如何入账
答:财务软件视金额,原来金额比较大,一般放在无形资产,现在1-2千元的都有,就没必要放入无形资产,出费用就行


[ 本帖最后由 pyf74 于 2008-1-14 21: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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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整理了半天,居然没有人回复。 1日那天提问的人到哪里去啦?!

[ 本帖最后由 pyf74 于 2008-1-3 19: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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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时间参加,很想看看答疑,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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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过段时间,最近忙结帐和申报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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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拉,也想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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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pyf74 于 2008-1-3 19:45 发表
辛苦整理了半天,居然没有人回复。 1日那天提问的人到哪里去啦?!
坐在后排,实在是没听到什么
不过上述问题第2个,倒是可以帮助解答,如是内资企业只需要备案即可;
外资需申请:
到所在税务所领取
税收优惠审批表(一式二份);
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技术开发合同原件;
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已开具发票,已纳税单(复印件);
申报表、会计资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件)。
具体可向所在税务所咨询。

[ 本帖最后由 熙熙她妈 于 2008-1-4 15: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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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看回复,顶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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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第11个问题

那个女老师的意见是贵的可以入,便宜的就快点摊掉算了^_^

因为行业和企业类型的关系,不太好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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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会回答第17个问题哈哈

开办费分五年摊消。

装修一般也是这么摊消,但是有租赁合同的,按照短的那个摊。

如果回答错了请别见怪哦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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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答第9题

两税合一以后没有这个限制的。

都可以直接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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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答第16题,我要下班了哈哈

那个女老师说的,按照惯例,新的法则什么时候开始颁布就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即2008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按照新规定,旧的仍旧照旧^_^

这个听的蛮清楚的。

我是房地产的,坐前排哈哈,运气很好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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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不错的.仔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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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财务软件视金额,原来金额比较大,一般放在无形资产,现在1-2千元的都有,就没必要放入无形资产,出费用就行
26)电子设备没具体规定,一般电子产品就归入电子设备。
25)没有看到过相关的文件
24)销售小于退货,就不存在业务费,广告费可以后年度分摊。
19)对老板的薪酬没有规定,但是要注意,红利税率是(20%),薪酬超过一定数额后比率要超过20%。
不对之处,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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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今天忙着结账,关于外高桥五年过渡期的税率已有明确答案,星期一发上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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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各位 :那个女的姓陈-----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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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交金的都算劳务用工,扣除800费用后交税的,其实关键看专管员的解释,也有允许扣除的

10、区别是会议费查的话要看是否有会议记录,有的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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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的热心!那天我也没怎么听。还没有答案的问题知道的同行贴上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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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知道全部的答案,谢谢了!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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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an 于 2008-1-4 21:04 发表
最近今天忙着结账,关于外高桥五年过渡期的税率已有明确答案,星期一发上来提供参考!
也想知道,能否发过来?谢谢拉~~ 今天周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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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外高桥的问题是偶提的,真是先感谢一下能人了,偶翘首以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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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
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序号        文 件 名 称        相关政策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国务院关于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深圳沙头角、大连、广州、厦门象屿、张家港、海口、青岛、宁波、福州、汕头、珠海、深圳盐田保税区的批复(国函〔1991〕26号、国函〔1991〕32号、国函〔1992〕43号、国函〔1992〕44号、国函〔1992〕148号、国函〔1992〕150号、国函〔1992〕159号、国函〔1992〕179号、国函〔1992〕180号、国函〔1992〕181号、国函〔1993〕3号等)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国务院关于在福建省沿海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的批复》(国函〔1989〕35号)         厦门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州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台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62号、国函〔1992〕93号、国函〔1993〕19号、国函〔1994〕92号、国函〔1995〕16号)         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9        《国务院关于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9号)         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
11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         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12        《对福建省关于建设厦门经济特区的批复》(〔80〕国函字88号)            厦门经济特区所得税率按15%执行。
13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税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         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伊宁、凭祥、二连浩特市等边境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21号、国函〔1992〕61号、国函〔1992〕62号、国函〔1992〕94号)           沿边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国函〔1992〕62号)          允许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五市(县、镇)在具备条件的市(县、镇)兴办边境经济合作区,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1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  62号、国函〔1992〕93号、国函〔1993〕19号、国函〔1994〕92号、国函〔1995〕16号)         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        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15%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的,过渡优惠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
27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8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9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0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说的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所说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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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下,下周再慢慢研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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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说,注册在外高桥的外商投资企业还是享受15%。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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