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网络暴力第一案宣判 大旗网被判侵权

CCTV.com  2008年12月18日 17:3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法院网  
    张乐奕、大旗网被判侵权 天涯社区不构成侵权 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千元

    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


    由姜岩的死亡博客引发的首例“网络暴力案”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31岁的女子姜岩在博客上诉说自己丈夫有外遇后,从24层跳楼身亡。此后,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开办网站为姜岩讨公道,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刊登和转载了网民对此事进行评论的帖子。在这些文章中,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了备受谴责的焦点。因不堪忍受,王菲将张乐奕和大旗网和天涯社区诉至朝阳法院,索赔1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orionchris.cn/)。在该网站首页,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法院予以批评。

    本案中,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王菲所称的“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捏造事实,构成诽谤、侮辱的诉讼主张,本院进行了相关事实的审查。庭审中,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张乐奕对王菲构成诽谤。另,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登载的《静静的》一文中的一段文字对其构成了侮辱。本院认为,该文章系姜岩的亲属在姜岩不堪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而自杀后,发表的谴责王菲、宣泄个人感情的文章,该文章的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登载该篇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对王菲的侮辱。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

    另判决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对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大旗网《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专题网页;在大旗网首页对王菲刊登道歉函;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三千元、公证费用六百八十三元。

    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天涯虚拟社区上的《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因此王菲主张天涯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王菲基于天涯公司侵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公证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
  宣判后,张乐奕代理人当庭提起上诉。

    法庭宣判后,朝阳法院举行了新闻通报会,介绍案件审理情况,回答记者提问,并就在“网络暴力第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
    朝阳法院将司法建议封存。

    网络暴力第一案时间表:

    1、2006年2月22日,王菲与姜岩登记结婚。

    2、姜岩在网络上注册博客“北飞的候鸟”并进行写作,2007年10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未中断博客写作。

    3、2007年12月27日,姜岩试图服用药物自杀,后因及时发现获救。在其自杀前,姜岩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4、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再次自杀,她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死亡。

    5、姜岩死亡后,网友将其博客密码告诉其姐姜红,姜红打开姜岩的博客。在其博客中,披露了丈夫王菲的婚外情及自己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文中使用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及王菲与案外女性的合影照片。

6、2008年1月10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引发众多关注和回帖。此外,其中一则回帖显示,“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

    7、2008年1月11日,张乐奕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其本人、姜岩的亲属朋友等先后在该网站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该网站与天涯杂谈、新浪杂谈链接。

    8、2008年1月14日,大旗网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其中使用了当事人真实姓名、照片等。

    9、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10、王菲遭到网友的人肉搜索,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在网络上引发长时间、持续性的关注和评论,网友甚至以谩骂来表达对王菲及家人的谴责。

    11、个别网友到王菲家进行骚扰,在墙壁上刷写“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12、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公证处对 “北飞的候鸟”、大旗和天涯三个网站中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

    13、2008年3月15日,天涯网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

    14、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朝法宣).
评论(24)

张乐奕还是蛮有性格的!正好认识他!.



不过我还是觉得人肉搜索挺可怕的,改变了许多普通人的个人命运,所以肯定是要加以限制的.
自杀这件事情本身来说是令人悲伤的,那能因为别人而让生命就这样逝去呢?让亲者痛仇者快.总之惋惜..



看了新闻,感到很恶心,连我妈都对王某很愤慨,藏头缩尾的家伙,出庭都不敢!.



别的没啥,我对于“捏造事实”的举证问题很感兴趣。
比如说我捏造了某人的艳遇,那他该怎么举证证明这个捏造的内容不是事实呢?
貌似应该是捏造方举证证明并非捏造才对啊。
为什么在这个案件里,王菲诉称对方捏造事实,却要他自己举证?.



引用:
原帖由 旺旺她爸 于 2008-12-18 19:53 发表 \"\"
别的没啥,我对于“捏造事实”的举证问题很感兴趣。
比如说我捏造了某人的艳遇,那他该怎么举证证明这个捏造的内容不是事实呢?
貌似应该是捏造方举证证明并非捏造才对啊。
为什么在这个案件里,王菲诉称对方捏造 ...
是王菲认为对方捏造,但是只对几篇文章笼统的提出是对方捏造,没有详细的加以阐述,而客观上有证据证明对方不是捏造,所以大概是要王菲详细阐述认为对方捏造的部分吧.我想大概是这样理解的..



法院判决能否喝止网络暴力
2008年12月19日03:58  核心提示:被称为首例“网络暴力”案件的北京市民王菲诉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名誉侵权一案,昨天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被称为首例“网络暴力”案件的北京市民王菲诉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名誉侵权一案,昨天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在一审判决的同时,朝阳区法院还向工信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本案所暴露的“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问题的治理提出了建议。

  案件的起因源于去年12月王菲的妻子姜岩跳楼自杀,大旗网不惜版面,以《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为题进行专题报道,将王菲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全部曝光;候鸟网站紧随其后,引发一些网友发表明显含有侮辱、诽谤言词的文章,对此事进行评论。

  按照上述网站的说法,姜岩之死完全是由丈夫王菲婚外情造成的。于是,网友们怒不可遏,更有人发起“人肉搜索”行动,将王菲和他们认定的“第三者”的个人信息昭告天下,据传个别愤青根据网上披露的地址找到王菲父母的住处,在门口书写“无良王家,逼死贤妻”等侮辱性语句。

  早在今年8月底,即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通过已经启动的刑法第七修正案的程序,将“人肉搜索”列入刑事犯罪范畴,引起巨大争议。王菲案件发生后,朝阳区法院利用他们的高级法官联席会议机制,组织54名高级法官专案研讨了“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问题,其中争论的焦点,主要是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

  其实,在号称全世界言论最自由的美国,学界围绕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的立法本意,也曾经争论不休。而发生于1960年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为美国的言论自由定下了一个基调。该案的判决将言论自由与公共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清晰地标定出来,所有的媒体都遵循这样一个规则:对政府和官员以及公众人物的批评无拘无束;当报道涉及普通百姓时,则非常克制,绝不会暴露个人隐私。

  上述案例表明,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的保护并不是一个矛盾体,二者并行不悖。但是,“网络暴力”第一案中惨遭“人肉搜索”的对象只是普通公民,虽然他卷入了“有限争议公共事件”,但公众所发出的评论无论多么尖刻,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不能认为只要某个人具有法律或者道德层面的过错,就可以用“大鸣、大放、大辩论”的手段,发动全民公开讨伐,包括利用互联网这种虚拟的空间,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

  从这个意义上说,朝阳区法院对所谓“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判决,人们无须对其可能带来的后果过度担忧,反而是那些日益严重的网络暴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更让人不安。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



引用:
原帖由 shineyale 于 2008-12-18 19:49 发表 \"\"
看了新闻,感到很恶心,连我妈都对王某很愤慨,藏头缩尾的家伙,出庭都不敢!
他的照片网上到处都是的。。。广告界的人估计也都认识他们俩了.



让我气愤的是这个SB也敢叫王菲, 他叫王匪还差不多.



引用:
原帖由 阳阳的好妈妈 于 2008-12-19 08:38 发表 \"\"
让我气愤的是这个SB也敢叫王菲, 他叫王匪还差不多
哈哈,同感同感,估计李亚鹏也在骂呢..



就上个周末,还在中央某台看过关于这件事的报道,那个王非是隐形访问的.



引用:
原帖由 SASORI 于 2008-12-19 09:14 发表 \"\"
就上个周末,还在中央某台看过关于这件事的报道,那个王非是隐形访问的
没有看到那个访问.
我觉得王菲自己也要向姜道歉,客观上造成了姜的离去(这也是姜自己的选择),也是有责任的.内心应该忏悔的.不要只说自己受到的伤害,他受到的伤害是先伤害了姜及家人的前提下,如果在姜自杀后,王能够很好的安慰逝者亲属,后面的事情我想应该不太会发生.他选择了逃避.

另外我发帖的目的,是探讨人肉搜索这种方式,我个人觉得很不妥当.不是说自己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才这样觉得.因为网络是虚拟的,而相关的法规还不健全,而个人面对这种方式是很无力的..



引用:
原帖由 阳阳的好妈妈 于 2008-12-19 08:38 发表 \"\"
让我气愤的是这个SB也敢叫王菲, 他叫王匪还差不多
坏蛋,活该!.



网友败诉人肉搜索第一案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 04:15  京华时报

宣判后原告方签署文件。本报记者 王俭 摄


  须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判决同时谴责婚外情行为

  去年年底,女白领姜岩写完死亡博客后自杀,其生前好友张乐奕发出网文声讨姜岩的出轨丈夫王菲,并刊登了后者的真实信息。

  汹涌的网络情绪,很快在现实中落地——一些不知名的网友来到王菲家门口,在其家门口写下“血债血还”的字样,更多的网友则拨打王菲公司的办公电话,要求开除王菲。

  昨天,在朝阳法院,这起“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审落槌。

  宣判原定上午9点。但8点半,朝阳法院三层大法庭的媒体席位上已座无虚席,旁听席上布满了摄像机。

  与开庭不同,王菲和张乐奕都没有亲自出庭,只是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宣判。

  上次开庭时,数十名网友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法庭显得很拥挤。昨天,法庭专门给网友预留的座位上,只有王菲的母亲和哥哥两个旁听者。

  9点整,法庭安静下来,法官开始宣读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北飞的候鸟”、大旗网披露王菲婚外情等个人信息,导致网民进行“人肉搜索”,并实际影响了王菲的生活和社会评价。这一行为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王菲5000元、3000元精神抚慰金。

  宣判完毕后,王菲的母亲和哥哥迅速走出法庭。几位记者曾到王家采访,认出了王菲母亲,赶忙上前发问。但面对围过来的记者,他们表示自己不认识当事人,“只是普通旁听人员”,并匆匆离开。

  昨天,朝阳法院还向工业和信息部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后者保持对“人肉搜索”等互联网新生事物的关注,加强引导,以净化网络环境。.



网友败诉人肉搜索第一案(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 04:15  京华时报
  -判决详解

  1.北飞的候鸟

  王菲诉求:删除有关信息、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3.5万、精神抚慰金2万、公证费684元。

  法院判决:张乐奕将王菲的婚外情在网上披露,扩大了此事传播范围,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名誉权。判决其删除相关文章,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684元。

  张乐奕回应:一个有婚外情的男人(王菲)居然能得精神抚慰金;而一个披露其不道德行为的知情者,居然被判赔,这不公平。我们会上诉。

  2.大旗网

  王菲诉求:删除有关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公证费684元。

  法院判决:大旗网在报道时没有对王菲的姓名等个人信息、照片做技术处理,使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现判决大旗网删除相关信息,在首页刊登道歉函,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684元。

  大旗网回应:我们对此事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诽谤王菲名誉。我们会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3.天涯在线

  王菲诉求:删帖,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工资损失4万元、公证费684元。

  法院判决:在王菲起诉前,天涯已将相关帖子删除,履行了监管义务,不构成侵权。

  天涯在线回应:是否上诉,要回去商量。

  昨天,法官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法院谴责人肉搜索行为的同时,也谴责有违社会基本道德的婚外情行为。.



网友败诉人肉搜索第一案(3)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 04:15  京华时报
  婚外恋背离社会道德

  法官:王菲在案件审理期间承认与东方确有婚外情。根据姜岩的博客显示,姜岩因此遭受巨大伤害,承受巨大精神痛苦。法庭合议后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违背了婚姻法,背离了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应予以批评。同时,三家网站披露的王菲婚外情行为属实,且该行为为社会道德所否定,考虑到这一点,法院特别减少了两个网站的精神抚慰金。

  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

  法官:我们注意到,“人肉搜索”具有搜索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搜索对象的随意性等特点。一旦被滥用,容易误导公众、侵犯他人隐私。此案中,“人肉搜索”使死亡博客事件对王菲的影响,从网络发展到了现实生活中,严重干扰了王菲的生活,也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网络暴力下的婚外情男子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 04:15  京华时报
  昨天,虽然没亲自出庭,但王菲一直坐在自家的电脑前,关注着法院的庭审直播。

  被人肉搜索之后,王菲及其家人一直生活在恐慌中。事发至今,这一直是他最喜欢的一种与外界交流的方式。

  对于“人肉搜索第一案”来说,已一审结案。但对于这个被贴上“网络第一负心汉”标签的28岁男子,生活才刚刚开始。

  电脑前的庭审

  昨天上午,28岁的王菲没有出庭应诉。律师张雁峰说,由于事前得知法院网上有庭审直播,王菲一直坐在家里电脑前,时刻关注着宣判动态。

  张雁峰在宣判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个人很满意判决,“这是对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最好的谴责,是维权者的胜诉。”

  王菲同意张雁峰的意见。看到胜诉的视频图像后,王菲舒了一口气。

  走出法庭的张雁峰致电他“胜诉”时,王菲说自己已经知道这个消息。他称,基本满意判决结果,因为要讨的是隐私权和名誉权,钱的多少不是主要问题。

  “唯一有点遗憾的是,我认为天涯在线也有部分侵权。”

  被诅咒的日子

  王菲对律师表示,之所

  以不愿出庭,是害怕面对网友的当场谴责。

  去年12月19日,王菲的前妻姜岩在死亡博客中披露了王菲和第三者东方的婚外情后,从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事发后,姜岩生前好友张乐奕在自己开设的“北飞的候鸟”网站中披露了王菲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在各大网站转载后,一些气愤的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找到了王菲的电话号码,甚至家庭住址,做出了种种过激行为。

  面对记者的采访,王菲父母曾坦言,这是一种被诅咒的日子。

  去年年初,记者在他家门口看到,白色的花圈摆在王家楼下,令人惊悚;黑色的标语贴在王家外墙,上书“逼死贤妻、无良王家”;此外,还有黑色的用油漆书写的“血债血偿”等口号。极端时期,还有一些网友连续数天聚在小区门口,各类极端口号涂抹不尽。

  王菲的父母已年迈,胆战心惊中几次拨打110报警。民警来到王家,也只能无奈地建议他们别轻易开门。

  更为可怕的是,个别网友还闹到王菲所在公司,堵着门大骂王菲和东方。最终,该公司宣布“已决定让王菲、东方暂时停止工作。”

  后来,王菲和东方向公司提出辞职。得到批准后,他失去了月薪约2万的工作,一直失业在家。

  想过平常生活

  昨天,身处死亡博客事件的漩涡中心,王菲、其前妻姜岩的姐姐都不愿接受采访。

  王菲父亲称,王菲直到现在还没找到工作。“他曾投过几份简历,但对方一听说他是‘跳楼女白领的丈夫’,就婉言回绝。”

  王菲律师则表示,本来性格活泼的王菲,如今已不敢轻易去人多的地方。因为无论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是“那个负心汉王菲”。

  近期,由于不愿接受人们的指指点点,甚至不愿出现在大庭广众之下,王菲还放弃了两家广告公司的面试。

  昨天,三份判决书都对王菲的婚外情表示批评。就此,王菲父亲称,任何事情都是有原因的,在王菲生病期间,姜岩和他的关系就有了裂痕;作为父亲,他对儿子的具体感情不太了解,但希望“过去的事情就过去吧。”

  他还表示,王菲已搬回武圣东里,时而也住在朋友家。他已对所有的人坦承,自己正在和东方谈恋爱。至于东方,“是个很单纯的女孩,招人喜欢。两人是否结婚,目前还没跟我们提过。”

  谈到未来,王菲曾对律师说,讨回自己的隐私权后,他想让社会和网友别再关注自己,过一段“安安稳稳的平常日子”。

  -法官解析

  情与法的平衡

  主审法官徐娟称,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决,是在情与法之间,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首先要考虑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王菲的婚外情确实不道德,也违背了婚姻法。但这是他的个人隐私,可以在他周围小范围内传播,他也应该接受小范围的谴责和批评。但“北飞的候鸟”等网站将这件事公开传播,使更多不相关的人得知此事后纷纷给予王菲谴责,并干扰了他的实际生活。这种行为就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其次,我们还要考虑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关系。法律支持言论自由,网络更是一个自由表达的空间。一般情况下,网友在互联网上发表对某事的看法,即使有些倾向,也不会构成侵权。但这种言论自由不能无节制延伸,不能侵害到他人的切身权益。本案中,网友的言论表达愈演愈烈,最后发展到“人肉搜索”,甚至言论暴力。这就触及了王菲的个人隐私,降低其社会名誉,构成了侵权。.



王匪 最应该告 他的亡妻姜岩侵权

真伤心
2008年初知道这个事情
年末还在纠葛

王匪不让人原谅的不是他的外遇
不是姜岩的自杀
而是在事情发生后的无情与冷酷

要我说
他活该.



还有那个小三,据说是个满口脏话的JP,和这位王是天生一对。可怜的姜岩。.



王菲父亲称,王菲直到现在还没找到工作。“他曾投过几份简历,但对方一听说他是‘跳楼女白领的丈夫’,就婉言回绝。”
--------------
人在做,天在看的。.



老天有眼,盼望所有没有廉耻心的狗男女都遭天谴,得到应有的报应。

[ 本帖最后由 mei_mei95 于 2008-12-20 22:08 编辑 ].



“人肉搜索”究竟是网络正义还是网络暴力?
12月18日,曾在互联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大旗网、“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因侵犯原告王菲名誉权及隐私权,被判网站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分别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

  这个互联网的“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决结果更加引发了大家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探讨。那么这种 “人肉搜索”的行为究竟是维护了知情权还是侵权?它究竟是网络正义的化身还是变相的网络暴力?CCTV2《今日观察》主持人陈伟鸿和评论员霍德明、张鸿国家就“人肉搜索”各自发表了鲜明的观点。

  人肉搜索:虚拟与现实的边界在哪里?

  “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审判决,谁侵犯了谁的利益,谁侵犯了谁的隐私,网络虚拟世界的行为,现实法则将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底线,究竟应该定格在哪里?

  霍德明:“人肉搜索”后果很严重

  (《今日观察》评论员)

  “人肉搜索”第一案事件本身来说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这件事使我们认识到,一个引起轰动的事件从虚拟的网络回到现实世界产生的效果非常强。比如说有很多网友,找到了男方的住家地址,用红色的油漆写下不堪入目的言语,甚至有人到他公司去抗议,没想到这次从网络再到现实中间放大的情况会这么强。

  我国互联网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侵害他人信息,如果发现这种信息,网站应当立即删除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所以法院判相关网站负责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依照经济学中的科斯定律,对于这样一个事件,网站管理言论的成本最低,当然它应该负较大的法律责任。

  张鸿: 人肉搜索已造成了对当事人干扰

  (《今日观察》评论员)

  “人肉搜索”第一案开始只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例,就是网友姜某自杀前通过博客将丈夫与另外一个女同事之间的事情公布于网络,但后来其好友在她死后把这个博客公开,她的姐姐在论坛上发了帖子,把整个事情进行了公布。因为这个论坛影响特别大,所以出现大量的转载,跟帖,随着参与人数的增多,逐渐变成社会公共的话题。网民也处于道德上的判断,对当事人王菲进行了搜索。网友的情绪可以理解,但这种行为对男方、女方亲人都造成了干扰。

  张鸿: 某些网站推波助澜了“人肉搜索”

  (《今日观察》评论员)

  “人肉搜索”原来是广义的,比如有人在网上发布帖子,其他人不断跟贴的现象,现在窄化成了“人找人”的过程。网站逐渐发现,在人找人过程里面涉及到了道德、社会公正等等一些话题,跟帖特别多,量特别大,转载特别大对网站影响非常好、点击量非常大。一个很好的“人肉搜索”的策划换来十几万点击量,对网站来说点击量意味着广告收入,因此很多网站有“人肉搜索”频道,专门方便大家在这个上面找人。
 人肉搜索:网络正义还是网络暴力?

  是网络暴力,还是仗义执言,是一方有问题,八方来声援,还是认识不清,违规违法?虚拟世界的“人肉搜索”,现实中法律如何监管?网络世界的价值观,网民们又该怎样考量?

  霍德明:网络的“报忧”思维需扭转

  (《今日观察》评论员)

  人肉搜索容易对事人造成困扰。现在有了人肉搜索这个工具,网络对人的现实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人肉搜索也许一开始是基于正义感的,但同时也是由于人具有强烈的窥私欲,喜欢探听别人的隐私。网络本身具有隐蔽性,容易把人的这种探听别人隐私的劣根性暴露出来。

  很多网络媒体往往“报忧不报喜”。因为对网络来说,“报忧”会吸引较高的点击率,但这种思维是需要亟待制止的,法律也是在与时俱进的。如韩国女星崔真实自杀后,韩国对其法律进行了修正。原来韩国也有采取实名制,现在又把网络实名制范围扩得更大了。比如原来只规定在点击量20万户以上的网站要有网络实名制,现在10万个客户以上的网站就要实名制,此外还认定网站管理者对网络诽谤罪——网络上面如果散播不实言论的话,网站管理者也有责任。

  张鸿: 人肉搜索会引发一些不良行为

  (《今日观察》评论员)

  曾经有一个社会学理论叫六度分离,任何两个陌生人之间都能通过五个人建立联系,现在通过网络,这个理论正一步步成为现实。人肉搜索某种程度上能行使到伸张正义的目的。

  正义的事被我们通过“人肉搜索”挖掘出来,像有一个女孩残害小动物,刚在网络上出现,大家开始跟帖,说这个人电话号码是多少,来龙去脉,像全身X光一样全部曝光了,大家觉得网络做了正义的事情,所以强化我们做这个事情的道德感。 但同时我们不能忘记网络是匿名的,我们躲在幕后,觉得可以释放很多内心的情感,这反而会引发一些不良的情绪和行为的爆发。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如果按照判例法来讲,那么这个案子的判断结果是非常草率的。

  “人肉搜索”在很大的意义上,是网络正义的一种体现,毫不相干的人他干吗要管这事,他要表达自己的观点。就是说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头,他在他家的计算机上进行搜索,他犯了哪条法了,知道你的信息,人家就可以表达嘛。作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人有什么秘密啊。

  杨立新:“人肉搜索” 是侵害隐私权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人肉搜索”多数是有个什么事情让大家感觉比较愤恨,或者是比较义愤,然后就大家一起来,把这个人彻底地给他挖出来。这种情况,它是侵害隐私权的,所以这次法院判的这个案子,应该是判得很好的,很有道理。

  《侵权责任法草案》里关于网络用户的责任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去试侵权行为,网站知道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这时候网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了。第二种情况是,网站不知道这种情况,不知道网络用户在利用自己的网络发表文章的是侵权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网站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人家提出侵权以后,网站还不去屏蔽,不去删除,网站就要承担责任了。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这个草案当中没有提到的,但是实践当中是这样把握的,就是你自己发的文章是侵权的,那么你自己要承担责任了。这个跟前面说的这两个还都不一样。把这三个规则都加到一起,就是一个人肉搜索:虚拟世界有待现实规范

  屠龙刀也好,倚天剑也罢,都是一种兵器,放在正义人的手里它可能就可以用作降妖斩魔,但是如果放在邪恶之人的手里,它可能真的就成为凶器了,网络上的“人肉搜索”坚持的底线和边界到底是什么?

  霍德明:要用内心的界限来约束虚拟空间的行为

  (《今日观察》评论员)

  对我们国家来说,原来那个互联网的管理办法已经不太够用了。而今天有了侵权责任法,我相信这正好补充了原来的补足。有关虚拟世界网络还是需要规范,但要是还有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时,我认为我们老祖宗的一句话能给我们启示:“君子慎其独也”—一个人当他在独处的时候,一定要很谨慎。在虚拟世界里面,有些事情也得有界限的,那个界限不是外面法律告诉你怎么做,而是你知道应该怎么做,这样的话能形成良性循环。这样的话将来的网络世界,或者实体世界,才能真正往好的健康发展。

  张鸿:应有法律条文明确界定“个人隐私”

  (《今日观察》评论员)

  为什么这次会有这样的判决?

  其实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也是适用于网络虚拟社会的。 网络上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可以通过传统法律来制约的。传统法律里,网络提供服务者——网站明知道网民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而没有采取制止措施就应当负责连带责任。网络用户侵权的话,受害人有权向网站请求屏蔽或者删除信息,否则网站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侮辱罪,诽谤罪法律上也规定很清楚,如果在网站上谩骂,就可以告对方诽谤,可以有权让网站撤销掉。至于侵犯的这些权利传统的法律界定的很清楚,但是对个人隐私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从法律制定上来说应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网络是虚拟的,但是法律不是虚拟的。在网络这个世界里面,也要遵守现实中的法律。很多人说网络和现实生活应该有边界,但在法律上,这两个世界不应该有边界。网络上也不能随便骂人,也不能随便给别人造谣,不能随便把别人隐私随便暴露。

  (《今日观察》栏目播出时间:周一至周五21:55—22:25;重播23:50-24:20;次日中午13:00).



人民时评:网络暴力第一案,警钟为谁而鸣?

王石川
2008年12月25日00:29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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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大旗网赔偿因“人肉搜索”受到伤害的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等;被告张乐奕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

  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诉三网站”案,随着原告王菲的胜诉,将暂告一段落,但这起案件所引发的余音却会绵延不绝,它带给网友的思考也不会停止。

  王菲的胜诉,让一些网友大惑不解,一些“人肉搜索”王菲的网友甚至愤愤不平,他们认为,他们将王菲的信息公之于众,唾骂王菲,威胁王菲,将王菲污名化,是替天行道,起码是为死者姜岩出气,特别是张乐奕——作为姜岩的大学同学,他认为姜岩的死是王菲一手造成,王菲应该负责,于是建立一个名为“北飞的候鸟”的网站,并在一些网站上披露了王菲的个人信息,一时使得王菲千夫所指。

  其实,这些举动是伪正义,是盗用正义的名义,做违法的事——侵犯了王菲的公民权利。例如,将王菲的一些私秘性信息公之于众,到处传播,这就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无中生有,造谣诽谤,唾口大骂,甚至贴一些侮辱性的大字报,这就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

  婚外情当然不道德,于情于理,王菲都应该遭受谴责,但网友没有权利动用“私刑”,将王菲放在道德的烤架上炙烤,也不能出口不逊,骂骂咧咧,更不能把自己装扮成正义的使者,去践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网友不能代表法律去对王菲惩罚,也不能把自己虚拟成正义之神,居高临下地审判王菲。

  网友当然可以就此事发言,比如可以对王菲的行为表示不屑,对小三表示鄙夷,对姜岩表示同情,这都无可厚非,但不能越界。权利是有界限的,在界限范围内你当然拥有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权利扩张到界限之外,影响他人行驶权利,就不对了。在这起案件中,网友的行为就属于越界,一旦突破法律的底线,自然就不可原谅。

  近年来,人肉搜索大行其道,成为网友们屡试不爽的一把利器。应该说,人肉搜索不是洪水猛兽,我们也不必把人肉搜索妖魔化,但必须承认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如果突破法律界限,人肉搜索就可怕了。去年年底,央视《新闻联播》播放了一则关于净化网络环境的消息,北京某张姓女孩因在采访时说:“上次我查资料,突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我赶快给关了。”消息一出,张某被人肉搜索,其出生年月、就读学校、家庭地址等等信息都一一被公布出来,其照片被恶搞,其本人也被唾骂。这样的人肉搜索就不为法律允许。

  网友需要自律,网站同样需要自律。在这起网络暴力第一案中,王菲起诉的是三家网站。在一审判决中,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被判侵犯王菲的隐私权,而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涉案帖子及相应回复删除,因已履行了监管义务而未被认定侵权。对三家网站来说,这是一次教训。

  表面看,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网友发言的平台,并没有直接参与和直接侵权,但实际上面对涉嫌侵犯王菲隐私权、名誉权的帖子,网站负有监管之责,网站没有删除相关帖子,也没有进行技术处理,致使王菲权利被侵犯,因此这几家网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必须肯定的是,网友有言论自由,网络舆论对推动社会前进有着巨大作用,在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在揭露事情真相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力,但近些年网络暴力也暗流汹涌,这就需要网友自我净化、自我约束,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权利。

  网络暴力第一案一审结束,暂时尘埃落定了,它是一记警钟,不仅为网民而鸣,还为网站而鸣。.



违法背德不享隐私权 人肉搜索首案一被告上诉竞报    2008-12-30 10:39:11

  竞报讯(记者王晓清)昨天,“人肉搜索第一案”的3名被告之一张乐奕向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本月18日,张乐奕和大旗网站所属的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因侵犯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684元和3683元,而天涯网站则因及时删除了不良信息而无责。

  上诉理由一 违法背德不享隐私权

  在张乐奕的起诉状中说,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只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才能得到保护,而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姜岩事件已成为公众事件,对该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当公民私权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私利。

  只有对社会关注事件进行真实的披露,才能形成正确的社会评价进而实现惩恶扬善的社会调整功能。如果没有对事件的披露,社会公众何以知情,司法何以评价?

  张乐奕的网站1月11日开设并发表文章前,事件经过、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不具备私密性。上诉人网站文章涉及的相关内容已是社会公众早已知悉的、其他网站已披露的事实。上诉人网站上的内容只是在重复姜岩博客及其他网站已披露的事实。

  上诉理由二 网站没披露王菲地址

  张乐奕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他披露王菲的隐私内容后,才引发了“人肉搜索”是错误的。

  张乐奕的律师李春谊认为,网友对王菲的谴责是由于王菲的不法行为引发的,部分极端行为是网友的自发行为,上诉人网站没有披露王菲的相关地址,与极端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人肉搜索”以及部分极端行为与上诉人网站缺乏因果关系,“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的活动,在1月10日天涯网上即已发生,而上诉人网站开办于1月11日。“人肉搜索”也从未在上诉人网站上发生。上诉人网站与“人肉搜索”从时间上没有因果关系。

  ■新闻回放

  2007年12月,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其自杀前博客“死亡日记”称,丈夫王菲的婚外情令其痛不欲生。网民对王菲发起“人肉搜索”。王菲因此将传播博客、公布其信息的网站起诉至法庭。.



这样的人还能得到赔偿?法律面前真的是“人人平等”,好人坏人都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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