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媒体详解许霆案:"史上最牛ATM机"谁能惹得起?(加后续报道)

财经频道 > 产经新闻 媒体详解许霆案:"史上最牛ATM机"谁能惹得起?2008年01月03日00:06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央视国际-经济半小时  



  AIM机出现安全漏洞,被人钻了空子,这件事情银行和许霆究竟应该负多大责任?


  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台自动柜员取款机,记者见到它的时候,它已经被严密地包裹了起来,然而在这台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取款机取钱的一位名叫许霆的小伙子,因为这台取款机被判了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史上最牛ATM机

  如今银行设置的ATM自动柜员机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只要拿张银行卡,就能取款存钱,省掉了在银行里排长队的麻烦,然而,一位到广州打工的山西小伙子,却因为偶然发现了一台ATM机上的秘密,招致大祸临头,这究竟是一台什么样的取款机?它又有什么不同寻常的地方?

  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台自动柜员取款机,记者见到它的时候,它已经被严密地包裹了起来。



一个名叫许霆的小伙子曾在这台取款机对面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保安,现在这位年仅24岁的小伙子因为这台取款机被判了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州街头的这台取款机与这位山西小伙子,他们中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故事?

  2006年初,24岁的许霆来到广州打工,成为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保安,4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下班后的许霆与同事郭安山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面的自动柜员取款机旁,用自己的工资卡取钱,原本只想取一百元钱的许霆,无意中将一百元按成了一千元,取款机竟然真的吐出了一千元钱,十分奇怪的许霆再次把卡插进取款机,查询自己的余额,他吃惊地发现,自己的余额竟然只少了一块钱,他觉得这个很奇怪,决定就再试试看,反复的50多次后,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额的许霆,一口气从自动柜员取款机里取出了5万5千元。

  回到宿舍后,两个人就商量该怎么办?报警或者报银行,郭安山就说,天上掉馅饼一样的,反正不拿白不拿。

  22日凌晨1点左右,许霆和郭安山再次来到自动柜员取款机前,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再次连续取款102次,银行卡里原本只有170多元的许霆,一共在自动柜员取款机上取出了17万5千元,他的同事郭安山则取款1万8千元。

  然而,取了这么多不属于自己的钱,许霆并没有马上逃跑,22日上午9点,他照常到高院上班,他当时的心态是这个钱不是我的,但是银行肯定第二天会发现的,发现了他肯定会来人,来人就把这个钱还给他就没事了。

  22日的一天平静的过去了,没有人来找许霆,23日,本不该许霆值班,但是许霆仍然在值班室呆了一天,等待广州市商业银行找上门来,结果又是平安无事,谁知道到了星期一上午也没动静,许霆就说那你银行都不要钱我就走了,他就把钱打包后,坐长途汽车准备回家。

  从2006年4月22日凌晨,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取走17万5千元,到4月24日下午3点许霆离开广州,时间已经过去了50多个小时,但许霆却没有等来银行追款的人,这一下让许霆有了侥幸心理,以为银行确实没发现他取钱的事,于是,他和同事郭安山各自踏上了回家之路,他哪知道,自己这时候其实已经迈上了一条逃亡路。

  4月24日下午3点,许霆离开单位,背着这17万5千元,坐上了回山西老家的长途汽车,就在许霆离开广州的同时,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了这台自动取款机的异常情况,根据许霆办卡的记录,很快查到了许霆。

  4月25日,银行在电话联系许霆的同时,也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了案,而此时许霆乘坐长途汽车刚到山西临汾,就接到广州他工作的保安部的电话,要他马上与银行联系,许霆打电话到银行,说我把钱还给你们就没事了,银行一个经理就说,不行,不仅要还钱你要回来投案,我们已经报案了。

  银行工作人员的话把许霆吓了回去,由于担心会受到刑事处罚,于是许霆决定不回家,到太原找他的一个朋友。此时又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许霆取出的17万5千元中,藏在铺盖卷里面的5万块钱不见了,他更不敢回家了,便掉头去了太原。

  许霆的父亲没有找到许霆,也不知道怎样去银行还钱,而此时许霆到了太原,找到了以前认识的一个朋友。据许霆交待,他去跟人家做点生意,把这个钱赚回来再还给银行,网吧投资也不赚钱,那个朋友拿了他10万元投资网吧,每个月只给他200块钱,就这样拖下来。

  网吧生意做不下去了,后来许霆应聘去了一家公司跑业务,战战兢兢的度过4个多月,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他出差经过宝鸡火车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正式开庭审理许霆盗窃案。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潜逃一年的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与他同案的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全额退还了1.8万元赃款,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一年,这两个审判结果为什么差别如此巨大?一时间社会上议论纷纷,尤其是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赶到了广州。

  在许彩亮看来,许霆并不是主动到银行盗取钱财,而是因为银行的自动柜员取款机出错,许霆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犯下了这个错误。

  那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作出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严厉判决呢?记者联系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判决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该法条,对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行为,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于目前许霆已经提起上诉,最终的判决结果,应有上级人民法院作出,他们目前不便就此案接受记者的采访。

  在电子商务时代,只要人们通过自动柜员取款机取款,那么,类似许霆这样的情况就有可能还会发生,因此,就在许霆案判决不久,全国第四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论坛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来自全国的一些法律专家专门就许霆取款案召开了一个研讨会。许霆这种行为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这一问题成为专家们争论的焦点。

  华南理工大学刑法学教授徐松林:“我认为是民事的不当得利行为,就是说这个性质的行为我不认为是盗窃,因为盗窃,他的本质是秘密性质。”

  贺卫方:“我觉得正如一个女士穿的衣服稍为暴露一些,不构成强奸罪的一个抗辩理由一样,许霆完全是跟常人一样,大摇大摆地进到ATM机的前面去取款,去用自己的号码,我们很少听说这样的盗窃,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一种盗窃。”

  张谷:“从法院的这种判决理由来说,认为构成盗窃罪,我认为这是没有问题的。”

  许霆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审判结果却引发了不少争议,法院拿来作为量刑依据的盗窃金融机构罪,是在1997年写进《刑法》的,当时主要针对银行内部监守自盗和穿墙打洞式的这种盗窃行为,但像许霆这样,超额刷取现金,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少法律专家提出了疑问,而大家争论的第二个焦点是,AIM机出了安全漏洞,被人钻了空子,这件事情上银行和许霆究竟应该负多大责任?我们也采访了当事各方。

  记者来到恒福路上的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要求采访有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领导去总行开会去了。

  在许霆利用自动柜员取款机取款后的第三天,银行才发现这台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钱被取走,那么,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是怎样对自动柜员取款机进行监控和管理的?一位离行柜员机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周六周日没有人上班,发生故障就没有人知道,也并不是24小时都有人值班。

  这位离行柜员机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使用的自动柜员取款机,是由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维护的,在许霆取款之前的5个小时,也就是当天下午5点,广电运通公司为广州商业银行进行自动柜员取款机系统升级后,许霆取款的那台自动柜员取款机出现异常,那么,广电运通对此事又做何解释?记者来到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不方便为由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但是,该公司公共关系科负责人詹先生承认,那台自动柜员取款机的确是系统维护后出现的异常。

  广电运通公司作为银行自动柜员取款机的提供商和维护者,由于工程师的操作失误导致了银行钱财的丢失,那么这个损失是否应该由广电运通公司来赔偿?记者从广州商业银行这位离行柜员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那里得到,广电运通公司赔偿了银行的损失。那么银行在许霆取款案中是不是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法理学颇有研究的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认为:

  许章润:“作为金融业的提供者,你的服务有瑕疵,以至于勾引了对方,或者引诱了对方,或者说为对方提供了这种可乘之机,我相信这个时候,你作为金融业服务的提供者,你也应该反躬自省。”

  广大储户的钱交给银行保管,那么作为一个特殊的机构,银行的天职就是怎样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这是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对于广州市商业银行出现漏洞,导致储户的资金丢失,银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第一,银行的柜员机出现了问题,为什么没有及时监控?第二,有这么一大笔数额的金钱不见了,银行的后续的服务和监控系统何在?第三,在已经发现了以后,那么银行为什么不立刻展开这种自救行动?一开始就形成这样一个银行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来联手对付这样一个顾客,好象有点不太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银行的监控措施到位,柜员机出现故障丢失资金后,能及时发现,那么许霆这种携款走人的行为也许不会发生,同样的案例,在国外一些银行也曾经发生过,但是他们的处理方法是首先主动上门找当事人追款,最大限度挽回储户的损失,并立即堵塞漏洞,而并不是靠公民的自律行为来维护金融安全,那么,仅仅靠公民的自觉行为来维护金融安全能得到保证吗?

  “仅仅靠公民自律,这是个有指望而没有把握的事情,而公民自律,他也要有好的自律环境他才自律得了,如果你的制度环境本身漏洞百出,你让一个人永远自律,将是要求人做圣人,而不是做凡人,而毕竟百分之九十九的人是普通人。”

  在记者即将结束采访的时候,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仍然在广州四处奔波,为自己的儿子寻求一条从轻处罚的途径,而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取款机的维护商广电运通公司,正在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自动柜员取款机的技术管理,广州市商业银行也在制定自动柜员取款机监控的相应措施和制度。

  半小时观察:保护金融安全:要靠储户更要靠银行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那么许霆,一个24岁的小伙子,他这一生算是完了。毫无疑问,许霆做错了事,但是人们争论的不是他该不该为此付出代价,而是他到底该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一生的自由和幸福,这样的代价是否太沉重了?

  让许霆失去自由的是那台充满漏洞的ATM机,它是被银行放到那个地方的,是由广电运通公司做的系统维护。作为受损一方的银行现在已经接受了广电运通公司的赔偿,这个举动本身就说明,银行心里实际很清楚,整个事件当中,有过错的并不只是许霆一人,应该承担责任的也不是他一个人。

  法律不是要摧毁人而是保护人的自由的,法律不是以惩罚犯罪而是以预防犯罪为最高宗旨。许霆不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是一个毫无悔改之意的破坏狂,银行和广电运通公司也不是全然没有疏漏。我们是不是应该给他新生的机会?但是,至少一审法官没有这么做。我们无法判定许霆最终的命运,但是我们却希望像许霆这样的事情能够少一些,出现漏洞的ATM机能够少一些,因为这样的ATM机,没有几个人能惹得起?!

  (主编:周人杰;记者:曾晓琳;摄像;张明)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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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junhuayang2005 于 2008-1-10 21:43 编辑 ].
评论(22)

昨天看到这个节目的时候,真的很感叹
当看到采访许霆父亲的时候,竟然对银行的一些做法觉得很气愤.
在徐还没有到家的时候,在车上的时候,接到电话,徐说,我把钱还回去就行了吧.这种情况下,银行的人说,我们不管,已经报案了.我想当时,让徐回来后再说,不就好多了吗?至少银行的钱不会被弄没有了.也没有后面的事情.
在这件事情上,银行要有很大的责任的..



http://business.sohu.com/20080103/n254428403.shtml
.



小伙子有错!
  判个1年也就是了!!
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估计二审要改判的!.



错肯定是有的
不过无期是太重了.



这么长时间,只有这两个人多取了钱?其他人呢?.



昨天看到这件事情的时候
我爱人说,这个来自农村的孩子太单纯了.
我说,如果我碰到这种情况肯定不会再提钱的,我会打110或者客服电话的.
我认为这应该是属于不得当利.



昨天我也看了这篇报道,感慨万分。这个小伙子固然有错,但被判无期也太严重的。而且罪名是:盗窃金融机构罪。实在不可思议,许霆是凭借自己的信用卡进入你银行,而且是凭借自己的信用卡密码取款的,何来盗窃之说?虽然得到了不义之财,虽然他说他想过还款,虽然他最后选择了逃跑,但作为金融机构,你问他追讨过吗?许霆有没有明确地拒绝还款?等等,其实都体现出了弱者与强者之间的不平等。这只能说我国的法律是保护强者而不是保护弱者的。
那家为金融机构服务的ATM服务商,是不是该判渎职罪呢?.



我们的法律啊 ,呵呵。.



ATM多吐了,判无期。少吐了,离柜概不负责,这就是我们的银行。.



17w判无期啊,郁知非才判4年呢,周正毅判了几年啊?.



看到这则新闻,
我不感慨,而是愤怒!非常非常愤怒!.



愤怒!!

毕竟是用了自己的卡号,而且是银行的漏洞.相对对那些贪官的处罚,离公正实在太远了.法律是法律,但是法律也有漏洞的时候.
或者是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来随意给人判决..



/
.



我们的 法律,真是无语呀,怪不得贪官污吏越来越贪得离谱!.



此案关键在于银行的定位!!
 外国,银行是经济中的一般法人
 中国,银行是国有的,是国家机关待遇!

所以,适用的是类同于"破坏国家机关"的法条了!
 而不是对等的法人与个人的经济纠纷!.



小人物的命运更加让人关心
有报道说,碰到这种情况,大概只有百分之七的人能够抵挡诱惑, ,
我觉得2007年有些事情还是挺让人惊心的.



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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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9 07: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新闻网1月9日报道  日前,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正式进入二审阶段,记者昨日获悉,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吴义春已正式向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提交上诉意见,提出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8律师为许霆案上书最高法


  认为法律缺陷导致判决结果“合法不合理”


  “盗窃9999元只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就提高到无期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昨日,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联合7名律师针对“许霆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表示无论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量刑标准都存在问题。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提交建议书的李方平律师。他表示,包括自己在内的许多律师一直都在关注“许霆案”,虽然他们8位律师对许霆的定罪问题存在分歧,但一致认为该案件存在制度性缺陷,因此他们于1月6日拟定了一份公民建议书,并在7日下午通过同城快递投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最高人民法院,并在昨日上午收到取单短信。


  据了解,8名律师分别来自北京、广东、上海和福建,其中6人为专业律师,两名为法学学者。


  建议书中指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问题。其他的侵犯财产类案件的量刑标准都实现了无缝衔接,然而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则不然。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盗窃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可定为数额特别巨大。ATM一旦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或以上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真可谓1元之差,差之千里。”李方平说。


  在建议书中,李方平等律师还分别提取了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来表明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盗窃公私财物量刑数额标准上滞后。


  按照建议书所指,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分别为6470元和21001元,相差3.24倍,然而盗窃量刑标准却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相应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现状如果继续维持,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


  狱中许霆不知自己名声在外


  日前,记者辗转得知了许霆的近况,看守所中的许霆每天只能读《人民日报》,全然不知自己的“恶意取款行为”已在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自己早已成为大家的关注焦点,网友、专家、亲友四处奔走为他申冤。得知此情,许霆表示意外之余心情颇为复杂。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得知他就是许霆后,也很惊讶,平时一直都是叫编号,没想到他还是一位“名人”。去年12月下旬,在与辩护律师会面时,许霆请律师转达意见,请求上诉时法官尊重事实,并请求特殊案件要从轻处理。许霆更是向律师提出,一审中还有很多事实未公布,他认为自己在宝鸡车站是自首的。“许霆说当时进站时,他已经过了安检口,但自己又折回来,主动告诉在场的两名警察,说自己就是许霆,然后两名警察才通过电脑对比核实了身份。”律师说。这个细节之前开庭及会见律师时许霆都未提及,他表示是没有机会说。


  就此,记者根据此前一份《抓获经过》,并联系了许霆被抓获现场的见证者之一宝鸡火车站派出民警刘铁权。刘铁权回忆,“当时他正要过宝鸡火车站的安检系统,一见现场有民警,显得很畏缩,我见他神情可疑,便叫他到一边查身份证。”据了解,许霆是被广州公安局冼村派出所以盗窃案在网上通缉的逃犯,各地派出所都可查到其照片。“当时我拿了他的身份证到电脑上核对,发现身份证持有人相貌和通缉相片一样,然后问他是否叫许霆,他也很诚实地回答我说‘是’。但他并非自首。”随后,许霆就被带到宝鸡火车站广场派出所接受盘问。.



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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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9 07: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辩护书:非盗窃罪


  “许霆操作柜员机,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获取款项。”


  律师吴义春认为,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许霆是用自己的实名工资卡到被银行严密保安监控下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也是自己预留在银行的密码,自始至终在取款时都认为其行为完全被银行掌握,这样的行为相对于银行而言,只能说是“公开”,不存在“秘密”可言。同时,在本案中,许霆虽然对17.5万元建立了一种并非依法的占有关系,但是却不能叫做“窃取”,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获取款项。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特征,不成立盗窃罪。


  非侵占罪


  “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

  
  吴义春表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其突出特点在于该财产不被侵占之前已为行为人合法持有,包括受托代为保管等方式。本案中,许霆的工资卡里只有170多元,显然不存在对多取出的17.5万元非合法持有。

  
  而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带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本案中,自动柜员机里面的钱,是银行事先特定置入的,之所以让被告人许霆取走,是该机程序出错造成,并非“疏忽忘记”。事实上,自动柜员机即使程序出错,仍然实际上记住了被告人许霆的资料信息和所取出的现金数额,自动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的清醒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另外,柜员机里的现金也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通常所理解的埋藏物,故许霆的占有行为也不能构成侵占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规定侵占罪须受害人主动提出告诉法院方才会受理。.



2008-01-09 07: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ATM主动“诱惑”属于“共犯”


  “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


  吴义春提出,许霆的占有行为并非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首先,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先期就生成的主观占有故意、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目的相比,更多的还是面对突如其来的诱惑,来自道德层面上的意志薄弱和贪利心理使然。其次,其行为是在出错柜员机的“主动”配合下完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该出错的柜员机在本案中实际上处于“共犯”的地位。再次,许霆在本案中实施并得以成功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其几率与中福利彩票头奖相当,所以在社会上也不存在其他犯罪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


  同时,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后马上通过相应途径从柜员机的系统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这一方面说明其所受的实际损失已减小甚至完全得到了弥补,另一方面从及时能得到赔偿本身也说明通过非刑事方式就已经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证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确实能以非刑罚的方式就可以基本消除。


  构成不当得利


  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


  吴义春认为,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许霆明知自动柜员机程序出错还故意取款,实际上就使得银行当时是处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将17.5万元错误支付出去的。同时,他的恶意取款,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其目的却是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银行现金,这也就是民法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义春认为,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同样,鉴于柜员机出错具有诱导许霆实施民事违法行为的客观效果,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至于向许霆的民事追偿,或由于银行实际已经得到赔偿后出现的追偿权转移,那是银行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事,刑事审判程序本身无权主动干预民事。


  记者了解到,由于案件事实清晰,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而二审判决“出炉”日期未定。(新快报).



上次到招行存钱,明明数好30张,放进去后就成了29张,找保安,居然说我们的机器不可能出错的,然后在我的强烈要求下,银行工作人员记录了当时的情况,我和他们说,我是在机器前数钱的,查一下录像应该可以看到的,但是从1月3日到现在,招行还没有人和我联系,也不知道他们到底查的怎么样,不知道有没有人和我碰到过同样的事情..



是我的话,当时就打110
没有碰到过这种情况.不过机器也会出错的.这一点是肯定的.



最新情况:发回重审
许霆恶意取款案发回重审 初定14日开庭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15: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许霆案发前在广州拍摄的照片。 许霆家人提供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鲁钇山,实习生黄顺宁报道:今日上午,记者从广东高院得到确切消息,许霆案已经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开庭时间初步定在下周一。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仍将继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

  据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本案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在得知这个消息之后表示,在重审过程中,他将继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

  吴义春认为,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条件,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故其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许霆的行为也不符合该罪的特征。

  综合分析下来,吴义春认为,许霆恶意取款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许霆为此仅应负民事责任,即需将恶意取得的款项交还给银行,而不需要为此负刑事责任,更不该被判处无期徒刑。

  吴义春称,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取款机主动出错主动‘诱惑’才导致许霆恶意取款,取款机属于‘共犯’”。

  “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后即从柜员机的系统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从而说明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更从事实的层面说明不需要通过刑罚惩罚。因此我们希望法院在重审中判决许霆无罪。至于向许霆的民事追偿,属于民事问题,刑事审判程序无权主动干预”。

  对于发回重审,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今天上午表示:“我们现在已经远不像事情刚刚发生时那么紧张了。我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们希望许霆能无罪释放,我们也愿意全额退还银行的钱”。

  ■链接:京穗律师为许霆案上书

  据悉,继日前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给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发信,希望全国人大法工委能够对类似许霆这样利用ATM机自身错误恶意取款的行为作出专门的法律解释后,2008年1月8日,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又联合7名律师针对“许霆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表达了大体相同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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